丈夫將千萬房產贈予同居17年的保姆,二審改判遺囑無效

一份涉及千萬財產贈予的遺囑,因為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被二審法院宣告無效。而在此前,一審法院卻認為,違背公序良俗為法律所禁止,但該行為並不必然導致遺產贈予行為無效。

遺囑作為中國最廣泛的財富傳承工具,如何訂立才能確保財產能夠按前人的意願進行順利繼承呢?

該案或許能給高淨值群體遺產傳承提供些許借鑒意義。 


深圳南山區三套房的故事

326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向大眾揭開了一個家庭不和、保姆成丈夫遺囑繼承人的故事,而遺囑糾紛中涉及的財產則是位於深圳南山區大沖城市花園裏的三套房產,總計面積300平方米。

428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在多家房產仲介網站中查詢發現,上述社區中相似面積在售房子的政府參考單價為13萬每平方米。也就是說,涉及糾紛的財產價值如今已近4000萬元。

而這房子的故事,還得從1995年說起。

1995年,劉高達(化名)在深圳市南山區大沖阮屋村自建了三幢房屋。彼時,其妻子47歲,共同育有三男二女,但夫妻感情卻不和。

據劉高達遺囑中所稱,結婚後,妻子長期撲在麻將臺上忽略家庭,導致夫妻常常吵架,約在1981年間,妻子有婚外戀,因而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終分居。在分居若干年後的2001年,因劉高達生活需要,聘請了時年38歲的楊嫻琦(化名)作為保姆,照顧其日常生活,此後兩人產生感情並同居。

劉高達的妻子則表示,其和子女發現劉高達和楊嫻琦之間的關係後,劉高達和家人產生矛盾,劉高達和楊嫻琦於2010年左右開始同居。

也就是在劉高達和楊嫻琦非法同居的那年,當地政府開始對大沖村進行舊村改建,劉高達也因此分得300平方米回遷房面積,其5個子女均分得了100-503平方米不等的回遷房面積,其妻子因將其份額主動給了三個兒子,只留了80平方米。

2010419日,劉高達與深圳市大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華潤置地(深圳)有限公司簽訂《深圳市南山區大沖舊村改造專案村民物業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劉高達因位於南山區房屋的拆遷獲得回遷房屋補償300平方米,具體為大沖城市花園的三套房產,每套各100平方米。

此後,劉高達兩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01573日提起的第一次離婚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不准許劉高達與妻子離婚的民事判決,該民事判決於201625日生效。

201684號,在廣東法爾律師事務所見證下,劉高達立下了自己的第一份自書遺囑《劉高達遺囑》。遺囑中提及:“劉高達因政府舊村改造所分得大沖房產300平方米全部歸楊嫻琦所有,任何人無權分爭。”後經司法鑒定,該遺囑落款處的簽名字跡是劉高達所寫,但落款日期不是。

立下遺囑之後的第五天,劉高達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主張雙方已經分居十幾年,劉高達本人到庭參加了庭審,一審法院於2017426日作出判決,准許劉高達與妻子離婚。

然而,劉高達的妻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就在二審審理期間,劉高達於2017827日因病死亡,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劉高達直到去世前,都是在與楊嫻琦一同生活。在其去世前的兩個月,劉高達立下了第二份遺囑——《房產繼承遺囑書》。該份遺囑同樣表示,“鑒於楊嫻琦已與劉高達生活17年之久,兩者感情濃厚,恩愛深切,兩者已同床共枕多年,已是事實婚姻中的夫妻關係,為報答楊嫻琦的恩愛之情,為解除楊嫻琦的後顧之憂,從道德良心上出發,決定待劉高達死亡後,把依法分得的位於深圳市南山區共計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全部歸楊嫻琦所有。”該遺囑內容為列印字體,有在場見證人和監督執行人,“立遺囑人”處的簽名字跡為劉高達本人所寫。

在楊嫻琦提交的《深圳市人民醫院住院患者疾病診斷證明》中顯示,劉高達在201785日時神志正常,意識清楚。但劉高達的妻子對該證據不予認可。

劉高達去世後,其妻子對其遺留的上述三套舊改回遷房進行了繼承公證。2018年,楊嫻琦將劉高達的妻子告上法院,要求執行遺囑內容,繼承深圳南山區這三套房。


審理關鍵點:遺囑的有效性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確認,兩份遺囑中關於劉高達遺產的部分合法有效。

關於劉高達的妻子主張涉案遺囑違反公序良俗應為無效,一審法院認為,楊嫻琦和劉高達兩人的同居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為法律所禁止,但該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劉高達的遺贈行為無效。“遺贈是權利人對自己財產的單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護。”

那麼,哪部份是劉高達的合法遺產呢?

一審法院稱,大沖城市花園的三套房產屬於劉高達和妻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沒有證據顯示其夫妻之間就上述三套房產等財產達成婚內財產約定,所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劉高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楊嫻琦非婚同居多年,存在過錯,另從照顧女方原則考慮,一審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兩套房產歸劉高達妻子,一套房產為劉高達財產,屬於遺產,由楊嫻琦繼承,遺囑中超出其遺產部分的處分無效。

劉高達妻子和楊嫻琦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於2019年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中,深圳中院則認為,即便事出有因,楊嫻琦和劉高達長期同居的行為也違反了婚姻法。同時,劉高達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楊嫻琦明知劉高達有配偶而與其長期同居並接受大額財產的贈與,顯然也不能視為善意第三人。

綜上,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之規定,劉高達作出的遺贈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楊嫻琦關於確認遺囑合法有效及繼承涉案三套房產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為何會出現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違背公序良俗”對遺囑的有效性判定方面產生不同結果呢?


428日,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博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分析稱,從判決文書來看,《劉高達遺囑》屬於自書遺囑,《房產繼承遺囑書》屬於代書遺囑。根據屆時有效的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雖為劉高達親筆書寫,但是日期非本人書寫,單獨缺乏有效性要件;代書遺囑,採用了見證人加代書的方式,代書人主體適格,但是未採取現場代書方式,亦單獨缺乏有效性。至於被繼承人劉高達在簽署上述兩份遺囑時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現有的證據來看無法排除,也無法支持。

“二審法院未對兩份遺囑有效性進行進一步明確,可能是深圳中院未有確切把握確認兩份遺囑的效力。”張博認為,二審法院在裁判文書中未對上述兩份遺囑有效性進行判定,而是直接依據屆時有效的相關法律,以劉高達將遺產遺贈給婚外戀對象楊嫻琦“違背公序良俗”為由直接確認遺囑無效。

“現階段,‘公序良俗’還是一個無明文的模糊地帶,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道德觀念會發生變化,屆時“公序良俗”的內限也會隨之變化。”張博對記者說道。

那麼,自然人在訂立遺囑時都有哪些風險因素會影響遺囑的有效性呢?

張博表示,民法典生效後,遺囑形式新增了列印遺囑、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遺囑形式的多樣性,也增加了了遺囑無效的風險性。

除具備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形式要件外,從財產合法性和遺囑目的合法性看,自然人創立遺囑還需要注意:處理的財產是否無權處分,如婚姻存續期內夫妻共同財產、違章建築、未過戶車輛、其他國家、集體、他人所有財產;處理的財產是否侵害第三人權益;處理的財產是否為非法所得;處理的財產是否違反公眾利益,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如資助違法違規的對象,或者不當輸送利益、賄賂,嚴重損害婚姻家庭關係等;處理的財產歸屬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權屬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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