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法律顾问下课,背了谁的锅?

“法治和法律人的悲哀。”

01—情況簡介

2019年,張某購買一輛特斯拉。

2021221日,張某家人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

張某要求退車,賠償精神損失費、醫療費、誤工費等,但是不願意進行檢測。

2021315日,張某向市監局投訴,

鄭東新區市場監管局分別於315日、318日、324日三次組織投訴人和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鄭州)有限公司進行了調解。投訴人不同意第三方進行技術鑒定,要求“提供車輛發生事故前半小時完整行車數據”。特斯拉因擔心數據被當事人用來炒作宣傳造成不良影響,拒絕提供相關數據。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2021419日,上海車展,張某身穿“刹車失靈”字樣T恤,爬上展車車頂,引爆輿論。

2021422日中午,特斯拉法律顧問離職。

202142218時,特斯拉公佈事故發生前行車數據,懇請鑒定,並稱無論檢測結果如何都接受。


02—情況分析

車輛是否存在品質缺陷,應以法院指定的第三方鑒定意見為准。

首先,市監局的調解需雙方自願接受。

對於在315消費者權益日市監局收到的投訴,市監局首先會要求銷售方提供產品的合格證和檢測報告。

如果產品有合格證或檢測報告,不屬於三無產品,市監局一般會組織雙方調解,並會告知任何一方都可以拒絕接受調解,直接向法院起訴。

其次,法院有權向特斯拉調取行車數據。

張某不服調解結果,可以消費者知情權糾紛為案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特斯拉提供行車數據。

張某也可以直接以產品責任糾紛為案由,要求對車輛品質問題進行鑒定,法院會指定第三方鑒定機構對車輛是否存在刹車失靈的品質缺陷出具司法鑒定意見。

再次,特斯拉有舉證責任。

結合購車人的舉證能力、專業知識等因素,只要購車人證明瞭缺陷的存在具有較大可能性即可視為初步完成舉證責任,繼而舉證責任發生轉移,應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車輛不存在缺陷的舉證責任。

最後,特斯拉拒絕提供數據,將承擔敗訴的責任。

張某在就車輛事故原因以及其損失完成舉證的情形下,特斯拉應當就刹車不存在車輛品質問題舉證證明。

如果特斯拉拒絕舉證,導致鑒定機構無法做出鑒定意見,將被推定為存在品質缺陷,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03—救濟措施

為權利而鬥爭沒錯,但鬥爭應通過正當程式。

在市監局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張某可及時起訴,通過法院查明品質缺陷是否存在。

在劉青雲的《我不是潘金蓮》中,李雪蓮為了搞清楚到底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去了法院,敗訴後,申訴無門,走上了上訪之路。李雪蓮仍舊有樸素的法制觀念。幾十年過去了,現實生活中確出現了拉橫幅,買熱搜,鬧展會,反而不再通過法院查明事實。

誰鬧誰有理,會哭的孩子要有糖吃。

這不利於營商環境的改善,將導致法治的退步,消費者,廠家,輿論都將成為法治退步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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