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由法院或仲裁委指定第三方機構進行司法鑒定。”
01—情況簡介
2021年4月19日,上海車展,張某車主身穿“刹車失靈”字樣T恤,爬上展車車頂,引發圍觀。
2021年4月20日,上海公安青浦分局發佈《警情通報》,以擾亂公共秩序為由對張某行政拘留5日。
發生產品品質糾紛怎麼辦?
02—情況分析
由法院或仲裁指定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確定是否存在缺陷。
首先,極端方式不可取。
生產廠家在車展租賃場地,目的為宣傳和銷售車輛。
張某未經廠家同意,進入展區並爬上展車車頂,擾亂了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
情節嚴重,可被處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目前5日的行政拘留,已經算是按照法律規定的下限進行處罰了。
其次,可提起買賣合同糾紛或產品責任糾紛訴訟。
張某如果認為車輛存在品質問題,有兩種方式提起訴訟。
張某可選擇根據與汽車銷售方的買賣合同約定,以買賣合同糾紛為案由,向汽車的銷售方提起訴訟或仲裁。
張某也可選擇以產品責任糾紛為案由,向汽車的銷售方和生產方,一併提起訴訟。
再次,鑒定機構將會對車輛是否存在缺陷出具鑒定意見。
在仲裁或訴訟階段,如果張某和廠商無法就產品品質糾紛的鑒定機構達成一致,仲裁委或法院可指定第三方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鑒定。
鑒定機構將會對車輛是否存在缺陷出具鑒定意見,鑒定意見也需要經過張某和廠商的質證後才能被法院決定是否采信。
最後,張某也可聘請專家出具專家意見書。
如果張某不服仲裁或一審法院指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可以自行聘請專家進行鑒定,也可在二審階段再次向法院申請更換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最終,法院會綜合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專家意見等,對產品是否存在品質缺陷進行認定。
03—救濟措施
合理合法解決爭議。
發生品質爭議,生產者或銷售者應首先安撫客戶的情緒,避免事情進一步激化,與消費者一起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問題。
04—法院觀點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蘇02民終853號產品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中認定因本案所涉產品類型為汽車,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在此類糾紛中,結合購車人的舉證能力、專業知識等因素,應當認定只要購車人證明瞭缺陷的存在具有較大可能性即可視為初步完成舉證責任,繼而舉證責任發生轉移,應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車輛不存在缺陷的舉證責任。在許威就車輛自燃原因以及其損失完成舉證的情形下,睿邦公司應當就車輛自燃並非車輛品質問題舉證證明。睿邦公司並未提交充足證據予以證明,據此法院認定涉案車輛存在不合理的危險,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了車輛的自燃,睿邦公司應當對許威的損失進行賠償。
05—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產品品質法》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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