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約定的這九大雷區,你千萬別踩


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

一些夫妻在發生矛盾或一方出軌的情況下,

會選擇寫一個婚內財產協議,

來解決日後可能產生的財產糾紛,

那麼對於婚內財產協議該怎麼寫?

如何避免一些雷區?

一起來看下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的幾大問題。

1、僅僅口頭約定,不簽訂書面協議。 

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時,稱結婚後所有財產都是口頭約定歸誰,並未進行任何書面材料的簽訂,雖說夫妻之間有相互信任,但一旦離婚,糾紛就會產生。 

根據我國《民法典》,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協議,就不符合法律關於婚姻財產協議的形式要求,就是沒有進行約定,就不會得到法院的主張。 

2、財產約定內不明不白 

只約定了房屋和股權的歸屬,沒有對婚內由於該財產而產生的收益進行約定。導致約定不明,按照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處理。 

所以我們在起草婚姻財產協議時,一定要約定的具體明確。不僅要約定現有的財產歸屬,還要對婚內收益歸屬進行約定。當然,當事人認為婚內所得實行共有制的除外。 

3、無權處分他人財產 

婚姻財產協議,只能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而不能將其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

但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會將家庭共有(與父母親、孩子共有)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還有的當事人以為自己是公司老闆,公司的資產就是自己的資產,會在協議中將公司資產作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這樣的約定我們都叫做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將導致約定無效。 

4、被逼簽訂、或者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 

作為協議,必然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保證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簽訂,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協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當然,對於脅迫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例如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債務卻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很多忠誠協議中會約定一方對婚姻不忠,則離婚時淨身出戶,類似約定也會因為顯失公平而不被認可。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5、房產約定後不肯過戶 

犯錯後為表忠心,維持婚姻,會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卻遲遲不予協助辦理房產當一方過戶手續。此時即使雙方簽有書面的贈與協議或者財產約定,但因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贈與方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因此,建議受贈方在表示接受贈與後應儘快辦理過戶手續。

6、婚內財產約定一方放棄繼承權 

為了劃清財產界限,很多夫妻以免自己的子女吃虧,在婚姻財產協議中會約定“一方放棄對另一方財產的繼承權”,或者會有“我的財產全部遺留給我的子女“這樣的內容。繼承權是繼承發生(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的權利,能否事先放棄,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 

7、婚內財產協議是對夫妻婚內財產所做的約定,應與離婚協議書相區分;協議中以財產約定限制對方婚姻自由。 

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離婚未離成,則該協議不生效。一旦被法院認定為“離婚財產協議”,則如果離婚不成,協議就白約定了。因此,協議中儘量避免出現離婚財產歸誰所有,離婚時雙方同時按本協議分割財產,一方出軌則淨身出戶等表述,否則可能被法院認為為是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約定。

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但離婚和再婚自由亦是雙方的權利,但若以協議約定一方出軌或者提出離婚,全部財產歸另一方所有;一方離婚後再婚的,則喪失財產的所有權等內容。會被認定為限制了婚姻自由的權利,而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8、婚內財產協議應僅限於夫妻間的財產,不能涉及子女或父母財產的分配。 

婚內財產協議應只對夫妻各自及共同財產為限做約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婚內財產協議”中免除一方撫養義務的約定是無效的;另外,“婚內財產協議”只能對夫妻雙方的財產做出約定,而無法對雙方父母的財產作出約定。 

9、借助協議逃避債務;只約定財產歸屬,沒有約定債務承擔 

一些夫妻為了逃避債務,會故意寫一個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將財產給予一方,義務給予另一方。但殊不知該協議僅在夫妻之間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財產協議在夫妻雙方之間有效,但是如果想通過來協議逃避債務則未必能如願。 

另有一些夫妻進約定財產,而不約定債務,最終導致財產各歸各,但債務卻需要共同承擔的不公平結果。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對於很多家庭來說也是好事。

但一定要瞭解這些婚內財產協議的誤區,才能更好的保護屬於自己的婚內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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