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遺產?

案情回顧

近期,山東省威海市高區法院審理了多起因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引發的糾紛,死者親屬還沒有從失去親人的悲痛中走出來,又因為死亡補助金鬧上法庭。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究竟是夫妻共同財產

還是遺產?

都不是!


我們一起看看

威海高區法院的法官

是怎樣說法的。

薑某與張某婚後育有一子薑小某,2009年二人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張某所有,婚生子薑小某由張某撫養,薑某應承擔的撫養費由其放棄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次性抵頂。2020年薑某因工死亡,社保部門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0餘萬元,但就補助金的分配問題,家屬間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薑某去世後應取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系對死者親屬的物質補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但分割時應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生活親密程度和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兩個原則進行分配。

本案中,薑某離異後沒有再婚,其近親屬只有父母雙親和兒子薑小某。薑某雖然以其放棄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次性抵頂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但該約定不妨礙薑小某在必要時向其提出超過協議約定的合理要求。考慮到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不能因此剝奪薑小某對補助金享有的分配權益。同時,也應當兼顧薑某父母年歲已高且薑某為其獨生子的現實,在分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時,可適當多分。綜合本案案情,法院判決薑某父母各分得34%,薑某之子分得32%。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關於2021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核定基數的通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根據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公佈的202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核定2021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87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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