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資,以分紅的形式合法換匯出境。”
情況簡介
王某持有中國大陸的身份證,創業成功,想在境外配置一些資產,每年5萬美元的額度不夠。
如何合法的換匯呢?
情況分析
可通過返程投資,以分紅的方式合法換匯出境。
首先,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簡單的說,就是境內的自然人股東取得一張設立在香港或開曼等地的離岸公司的營業執照。
其次,辦理37號文外匯登記。
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無論是用境內的資產還是已經在外的合法境外資產,都應當首先經商務部門批准,再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方可從銀行合法換匯出境投資。
目前,37號文登記已經下放到銀行。銀行作為盈利機構,希望企業能夠從境外引入投資並且將投資款存放在該銀行帳戶。如果境內企業能夠先找到一個境外人士(如取得香港永居權),且已經設立了特殊目的公司,收購境內企業5%左右的股權,則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在辦理該外匯登記時將會變得容易。在外匯登記辦理完畢後,該特殊目的公司可以將股權轉回。
再次,特殊目的公司設立或收購境內企業的股權。
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專案(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並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特殊目的公司通過收購境內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不適用10號文關聯並購需取得商務部的審批)的自然人股東的股權,一般是按照淨資產價值或評估價值收購,在支付對價取得境內公司的股權。
最後,境內企業通過分紅的形式換匯支付給特殊目的公司。
境內企業在盈利後,提供經過審計的財務報告、股東決定,納稅證明等資料給銀行,銀行在審核無誤後,可將人民幣分紅轉換成外匯匯出給特殊目的公司。
原境內自然人股東可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在適當的時候分紅,取得外匯。
救濟措施
合規為先。
在萬達,海航出海失敗後,外儲額度下降,外匯政策收緊,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打擊出借,出售銀行卡等司法解釋出臺,處罰風險和力度均有所增加。個人或企業辦理外匯業務,應注重合法合規,避免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稱“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本通知所稱“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專案(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並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本通知所稱“控制”,是指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託、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
三、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居民以境內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註冊地外匯局或者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境內居民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註冊地外匯局或者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
八、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調回境內的,應按照經常專案外匯管理規定辦理;資本變動外匯收入調回境內的,應按照資本專案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十一、境內居民可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購匯匯出資金用於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股份回購或退市等。
《外匯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十一條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本文並非針對個案的法律建議,如果在未諮詢律師的情況下,根據本文自行採取措施,出現的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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