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香港公司前要做什麼?

情況簡介

王某是內地居民,看到國內醫美行業如火如荼,欲投資某深圳公司。

王某打算先在香港設立一家個人公司,再用香港公司收購該深圳公司的股權。

內地人去香港開公司,要經過外匯審批嗎?

如果未經過審批,直接找仲介設立香港公司,後果會怎樣?

情況分析


境外投資需辦理外匯登記,否則資金無法合法出境及調回。

首先,中國實行嚴格外匯管制。

中國禁止外匯資金自由輸出輸入,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以及外匯匯率實行限制性管理,限定購匯的場所,單證和手續。

其次,跨境投資應當經過審批。

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無論是用境內的資產還是已經在外的合法境外資產,都應當首先經商務部門批准,再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方可從銀行合法換匯出境投資。

再次,未經審批,開設香港公司的資金無法合法出境。

香港公司在設立時和設立後,均需面臨支付開辦費用和註冊資本出資的問題,以上情況屬於資本專案外匯支出。

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如果不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則國內個人無法以出資名義,通過資本專案換取外匯出境。

如果通過經常專案名義換匯,則會面臨5萬美元每年的限制。該種行為因通過虛假或構造交易匯出資金,屬於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未經審批,香港公司資金資金無法合法入境。

未進行外匯登記,內地居民即使在香港設立了公司,用該香港公司回內地投資或收購股權時,無法在內地銀行開設資本金帳戶,資金無法合法回流。

香港公司在盈利後,利潤分配給境內個人,以分紅的形式支付給股東在大陸的銀行帳戶時,也將面臨外匯換取人民幣入境的困難。

救濟措施

以不正當競爭為由禁止使用。

如果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例如攀附其他人的商譽,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中的文字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字型大小,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停止使用該字型大小,註銷微信帳號。

海外投資應當合規為先。

為避免未來產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的風險,在目前稅收強征管和銀行開戶政策收緊的形勢下,海外投資應先履行商務和審批手續。

監管觀點

201361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蘇州市中心支局作出“蘇匯檢罰字[201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科沃斯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早年實際控制人錢東奇錢東奇透過香港設立TEK香港有限公司及透過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TTK CorporationLimited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但並未辦理外匯登記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法律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稱“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本通知所稱“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專案(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並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本通知所稱“控制”,是指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託、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

三、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居民以境內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註冊地外匯局或者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境內居民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註冊地外匯局或者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

八、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調回境內的,應按照經常專案外匯管理規定辦理;資本變動外匯收入調回境內的,應按照資本專案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十一、境內居民可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購匯匯出資金用於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股份回購或退市等。

十五、境內居民或其直接、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通過虛假或構造交易匯出資金用於特殊目的公司,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

境內居民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資訊、存在虛假承諾等行為,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進行處罰。

在境內居民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資訊或虛假承諾的情況下,若發生資金流出,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若發生資金流入或結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境內居民與特殊目的公司相關跨境收支未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外匯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文並非針對個案的法律建議,如果在未諮詢律師的情況下,根據本文自行採取措施,出現的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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