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約定的給付義務能否撤銷?

蔡某與郭某於2008年登記結婚。20169月,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後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但郭某對於離婚協議約定的“男方每月付女方人民幣貳萬元整直至20369月止”的金錢給付義務一直未履行。蔡某遂起訴至法院。郭某認為,離婚協議約定的該金錢給付義務是贈與,其可以撤銷,對此,法院如何處理?

離婚協議書約定的給付義務能否撤銷?

法院:協議生效後應依約履行

本報訊 日前,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被告方堅稱離婚協議書內容顯失公平,辯稱約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是贈與,可以撤銷。上杭法院一審認為,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受其法律約束,判決被告郭某應按離婚協議約定支付原告72萬元。郭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近日,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郭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蔡某與郭某於20081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兩個女兒。剛走過七年之癢不久,丈夫郭某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婚內出軌並與第三者同居生活。2016914日,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後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後郭某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了部分義務,但對於離婚協議約定的“男方每月付給女方人民幣貳萬元整直至20369月止”的金錢給付義務卻一直未履行。20199月,蔡某一紙訴狀將郭某告上法院,要求郭某按約定支付已累計拖欠的72萬元。


郭某辯稱,其與蔡某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不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且《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顯失公平,應當予以調整;蔡某與其已協議登記離婚,其對蔡某不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蔡某不存在生活困難的情形,故其無需向蔡某每月支付2萬元直至20369;《離婚協議書》約定其每月支付給蔡某2萬元直至20369月止是贈與,贈與並未實際履行,作為贈與方,其可以撤銷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協議是以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為目的而設定的,是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共識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蔡某、郭某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受其法律約束。協議簽訂後,郭某未按《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第9款“男方每月付給女方貳萬元整直至20369月止”的約定履行義務,屬違約,應承擔支付款項的義務。郭某辯稱《離婚協議書》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且未在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本院不予采信。郭某主張案涉《離婚協議書》內容顯失公平,應予調整,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郭某辯稱訟爭款項為贈與款項或屬對原告生活困難時給予的經濟幫助,因《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每月付給女方人民幣貳萬元整直至20369月止”,並未體現訟爭款項為贈與或屬對原告的經濟幫助,故該辯解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郭某應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蔡某72萬元的判決。

律師說法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財產贈與協議,若雙方已經離婚,則離婚協議對雙方有效。本案中,蔡某與郭某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以金錢給付義務為前提的離婚協議對雙方生效,不可撤銷,郭某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每月支付給蔡某2萬元。

作者:陳立烽 袁友鳳 林維峰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073日第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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