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大學生丟失身份證後成為公司董事長”的新聞登上了微博熱搜:3月15日,復旦大學的王同學手機收到一條支付寶推送的企業貸款廣告,顯示他是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本人並未註冊過該公司。王同學稱,2017年8月在上海虹橋火車站丟失了身份證,“當時只是補辦身份證,沒報案也沒掛失”。工商檔案顯示,在王同學身份證丟失兩個月後,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變更為王同學。目前王同學已向深圳警方報案,並將這一情況反映給了深圳市場監管部門。應市場監管部門要求,他準備3月31日攜帶身份證明材料等前往深圳申請撤銷相關註冊資訊。
無獨有偶,筆者協辦過一個類似案件:2020年10月,杭州的吳先生準備同家人外出旅遊。在購買高鐵票時,他驚訝得知自己被法院列入了限制高消費人員名單。經查,吳先生早在2019年6月就被註冊地遠在西安的某公司登記成了公司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後因該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吳先生於2020年3月被深圳某法院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現實生活中,與王同學和吳先生一樣遭受註冊公司冒名登記的人士不在少數,他們除了莫名背上經濟債務之外,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牢獄之災。因此,如何通過合法途徑進行救濟,成了擺在各位“法定代表人”們面前的一大棘手難題。有鑒於此,筆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自身的協辦經歷,就此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目前,針對個人身份資訊被冒用登記的情況,主要有如下幾種救濟途徑:
途徑一: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
向作出公司登記決定的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是最直接高效的救濟途徑。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19年6月28日發佈的《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撤銷冒名登記的辦理流程如下:
1.被冒用人向作出登記決定的登記機關提出撤銷申請。被冒用人可以本人現場向登記機關反映,如果不能到場反映的,登記機關應對其進行遠程的身份核驗。
2.登記機關收到撤銷登記申請後,將公司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進行公示。在45日的公示期內,登記機關通過查檔、現場檢查、詢問及徵詢意見等方式調查冒名登記的基本事實。
3.登記機關在調查終結或公示期滿後作出調查結論,並據此作出撤銷或不予撤銷登記的決定。登記機關調查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清楚,或者公司和相關人員無法取得聯繫或不配合調查且公示期內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認為冒名登記成立的,應依法作出撤銷登記決定。有證據證明被冒用人對該次登記知情或事後曾予追認,或者公示期內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經調查屬實,登記機關認為冒名登記不成立的,應依法作出不予撤銷登記決定。
在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過程中,應當注意如下兩方面:一方面,為避免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撤銷申請的情況發生,被冒用人可以提供檔材料以便初步證明被冒名登記的基本事實。一般地,身份被冒用的情況多由被冒用人的身份證件丟失所引發,於此情形,被冒用人可提供相應的身份證件丟失報警回執、身份證件補辦記錄、身份證件遺失公告、銀行掛失身份證件記錄等檔材料予以補充佐證。
另一方面,若登記機關發生過變更的,應向現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如果因冒名公司的住所地變更導致公司的工商管轄機關發生變更的,被冒用人應當向現行管轄的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一般來說,工商登記系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但由於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一些地方已將工商登記的職能從市場監管局轉交至行政審批局,那麼被冒用人則應向相應的行政審批局申請撤銷登記。
在筆者協辦的案例中,筆者就曾輾轉多地多部門,從西安市A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到B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最後由B區行政審批局予以受理。
途徑二:訴訟救濟
儘管《指導意見》已對公司冒名登記問題作出專門的操作指引,但由於現實情況的複雜性,並不排除上一途徑難以奏效的可能性。倘若如此,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已認定冒名登記事實的,登記機關應作出撤銷登記決定”,通過訴訟途徑進行救濟,不失為第二種選擇。而訴訟救濟又有兩種方式: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一)以作出登記決定的登記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被冒名人可以作出公司登記決定的登記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登記。提起訴訟行政訴訟的目的在於:
1.行政訴訟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登記機關需要舉證證明其作出的工商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由其承擔,如果登記機關存在未盡審慎審查義務、登記程式違法、登記檔缺失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決撤銷登記。
2.法院可主動將冒名公司或相關人員追加為第三人,通過庭審調查,明確登記材料是否系被冒用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確定相關責任人員。
3.通過訴訟程式,被冒用人可申請對工商登記涉及的被冒名人的簽字筆跡進行司法鑒定,從而取得被冒名登記的有利證據,以便於後續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維權。
經筆者的案例檢索發現,提起行政訴訟的主要實踐障礙在於:
第一,若冒名公司的工商管轄機關發生過變更,具體以誰為被告存疑,更不排除被告以自身非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為由提出抗辯,甚至會由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可能性,如(2019)浙01行終172號案。
第二,除非掌握登記機關行政行為違法的初步證據,否則實踐中多數人民法院以不屬於行政訴訟審理範圍、民事訴訟前置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不予受理。如(2020)京02行終10號案中,北京二中院認為:“雖然已經認定在被告處原告的相關簽字不是原告本人所寫,但是對上述材料的審查判斷不僅涉及簽字的真偽,還涉及行為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問題,這些問題系民事爭議範疇,並非行政訴訟的審查範圍。”
第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行政訴訟需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被登記”時一年之內提出,從被登記行為作出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五年,如(2020)浙03行終167號案。
(二)以冒名的公司、公司股東或直接利害關係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民法典》第1014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名稱權。”公民享有姓名權,在被冒用身份資訊遭受損害的情況下,被冒用人有權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具言之,被冒用人可以冒名的公司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權(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排除妨害(如申請解除高消費限制措施);因公司登記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因此對於在決議上簽字的股東,明知冒名事實而為之,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此外,如果調檔發現公司的工商登記系由公司委託第三方辦理的,那麼委託代理人大概率是提供被冒名人身份證件的“黃牛”,第三方同樣應當承擔盜名的侵權責任。
民事訴訟救濟的優勢在於:一方面,被冒名人可直接要求被冒名公司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並同時主張經濟賠償;另一方面,根據《民法典》第995條之規定,人格權受侵害的自然人提起侵權之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當然,以公司為被告的民事訴訟,僅僅適用於公司處於正常經營狀態的情形。對於一些異常經營狀態或者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僵屍公司來說,民事訴訟的效果則極其有限。
途徑三:刑事控告
冒用他人身份證資訊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等)的,被冒用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刑事控告。
另外,經公安機關偵查確定冒名登記事實的,被冒用人可以將案件偵查結果提交給登記機關,縮短登記機關調查核實流程。由於經公安機關偵查確定的事實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即便最終夠不上刑事犯罪,公安機關的偵查筆錄也可以在將來可能涉及的其他稅務、司法等糾紛中作為有力證據。
四、小結
自然人被註冊公司冒名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況頗為常見。儘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冒名登記問題專門出具了《指導意見》,但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如管轄、調檔和舉證等問題。因此,為儘快實現脫身之目的,筆者建議被冒用人應同時採取行政申請、司法訴訟及刑事控告等方式,多措並舉,方顯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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