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編接待了一位客戶李女士,她說了這麼一件事:小李夫妻是同鄉,他們家鄉有個風俗——先辦婚禮,生活幾年夫妻感情穩定後再領證結婚。2015年10月,小李和先生小王倆人辦了盛大的婚禮,然後就過起了婚後生活,除了一本結婚證,和正式夫妻沒有任何區別,甚至第二年還添了一個大胖小子,婚後第三年二人還買了房子(登記在小王名下)。但是,二人因為在外打工,一直沒有時間回老家領結婚證。2021年1月,二個人感情開始出現裂痕,小李想離婚,但是沒有結婚證,她不知如何是好。
像小李諮詢的這個問題,屬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提出離婚的情況,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離婚的,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六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用大白話說,就是小李夫妻未領證就結婚,如果他們後來補辦結婚登記,婚姻關係不是從補辦那一天算,而是回溯到過去一個時間。這個時間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二人均滿足可以登記結婚的實質條件(如年齡條件),只不過當時沒有登記而已。
所以,在本案中筆者給小李的建議是讓她和先生先回老家補辦具有“溯及力”的結婚登記,將婚姻關係追溯到2015年10月,從法律上確認過去幾年不是同居,而是婚姻關係。當然,補辦婚姻登記需要小王配合;如果他不配合,根據法律規定,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法院只能依據同居的規定處理。
那麼如何補辦具有溯及力的結婚登記呢?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與調研,具體注意事項及程式如下:
一、補辦結婚登記並非補領結婚登記證,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業務
在接待諮詢補辦結婚登記的客戶的過程中,筆者發現大家都存在一個認知誤區——將補辦結婚登記與補領結婚登記證混為一談。實際上,二者截然不同。
補辦結婚登記是針對那些符合民法典關於結婚的實質要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而補領結婚登記證是指當事人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登記證,但因結婚證丟失、損毀或資訊內容存在錯誤等,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為其補發結婚證。也就是說,只有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才能夠補領結婚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人員不能夠補領結婚證,只能申請補辦結婚登記。
二、補辦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
有很多客戶有這樣一個疑問:我們倆以夫妻名義生活,一直沒領證,選擇補辦結婚登記和選擇辦理正常的結婚登記手續有啥區別呢?雖然都是領結婚證,但是補辦結婚登記和普通的結婚登記區別非常大,其本質區別在於補辦結婚登記具有追溯效力,而普通結婚登記沒有追溯效力。
(一)補辦結婚登記具有追溯力
正如前文所述,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可以到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員會讓當事人需要填寫《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以下簡稱《聲明書》)。《聲明書》中應填寫男女雙方何時開始以夫妻名義生活,民政局會將這份《聲明書》進行備案。民政局審查聲明書及其他材料後,會按照結婚登記規定進行婚姻登記補辦,頒發結婚證。
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填寫的是當事人補辦登記當天的日期,但婚姻效力會追溯至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一般就是當事人在《聲明書》中填寫的日期開始轉為夫妻關係。但也存在例外情況:由於法律並未賦予婚姻登記處對男女雙方聲明的日期進行調查核實的權利,男女雙方何時以夫妻名義生活由雙方自覺填寫,婚姻登記處不會進行實質審查。因此,一般而言,從《聲明書》中載明的日期開始,男女雙方就是夫妻關係了,但若二人在《聲明書》載明的日期時存在未達結婚年齡、重婚等不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情形,則從該情形消失之日起雙方建立夫妻關係。若雙方填寫的時間與實際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日期不符的,產生糾紛時,以實際日期為准,但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
為便於讀者理解,筆者在此試舉一例:李明和張雪2003年3月1日舉辦婚禮,自此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舉辦婚禮時李明並未與前妻辦理離婚手續,2004年1月27日,才辦理離婚手續。2010年5月20日,李明和張雪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中填寫“自2003年3月1日起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是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1月28日期間,由於二人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只能算同居關係。李明和張雪自2004年1月28日起才是夫妻關係。
(二)補辦結婚登記不以1994年2月1日為界限
1994年2月1日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自此我國法律上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這就帶來一個疑惑——既然不承認事實婚姻,那麼1994年2月1日以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是不是只能算是同居關係,不能算作夫妻關係,因此不能補辦結婚登記呢?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無論是1994年2月1日以前還是1994年2月1日以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均可辦理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在《婚姻登記條例》《民法典》中,均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補辦登記,對男女雙方何時以夫妻名義生活並沒有作出限制。《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條明確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條也明確說明1994年2月1日後,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可以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筆者在諮詢北京市各區民政局的過程中,也得到了工作人員的肯定答復。
因此,即便是1994年2月1日以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如果希望將此前的同居關係轉變為夫妻關係,也可以申請補辦結婚登記。
三、補辦結婚登記所需材料、流程(以北京地區為例)
《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條規定,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規定辦理。因此,補辦結婚登記所需的材料與流程,與普通結婚登記一致。在此,筆者以北京地區為例,為大家進行簡要介紹。
四、律師建議
(一)在專業律師建議下謹慎選擇是否進行補辦結婚登記
補辦結婚登記後,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由同居關係變為夫妻關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所得財產的歸屬也會隨之發生改變。對於財富積累量較大的高淨值人士來說,補辦結婚登記的最主要風險就是自己打拼積累的資產將會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筆者建議高淨值人士提前諮詢專業律師,對補辦結婚登記後所面臨的資產變動風險進行梳理,必要時可以通過家族信託等工具進行規劃。
(二)補辦結婚登記應一併簽署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如前文所述,補辦結婚登記後同居期間的財產所有權會發生變動。為了使同居期間財產歸屬符合雙方意願,減少日後離婚發生財產分割糾紛的可能性,筆者建議打算補辦結婚登記的夫妻儘早簽署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明確同居期間財產歸屬並為日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預先安排。
(三)必要時可以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
若雙方在補辦結婚登記前,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筆者建議大家前往公證處,對該份協議進行公證。公證可以加強約定效力,防止簽約一方事後反悔。並且就司法實踐來說法院對於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無效的舉證責任相對嚴格,對否定經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有效性通常持謹慎態度。
最後,筆者建議年輕人,既然繁瑣的婚禮都辦了,就順道把結婚證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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