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有所呼,政有所應,《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筆者仔細研讀新出臺的《民法典》,發現在該法“繼承編”第四章中,“遺產管理人”的概念被首次提出,打破了原繼承法律實務中遺產管理人角色空缺的局面,對繼承法律制度的完善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何為遺產管理
遺產管理,是指在繼承開始後遺產交付前,有關主體依據法律規定或有關機關的指定,以維護遺產價值和遺產權利人合法利益為宗旨,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管理、清算。
遺產管理人,是指對死者遺產進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二、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功能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為了保障遺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遺產,使遺產上各項權利得以實現的一項綜合性制度。其主要具有五個方面的功能:
第一,管理和保全財產。隨著交易方式的多樣化,人們財產的種類也不斷增多,出現了諸如股權、股票、債券等資產價值較大且流動靈活性突出的財產,確定遺產時往往由於無法查明而忽略了該部分財產。設立專業遺產管理人後,能夠儘快通過清點、盤存、編制清冊確定遺產範圍、保全遺產價值。
第二,維護遺產權利人的利益。遺產管理人在接管遺產後,需要對遺產進行妥善管理、清算、避免遺產遭受損毀、滅失,並為被繼承人收取債權、償還債務,這實際上將繼承人、遺產債權人以及其他遺產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障,亦是對以往相關立法的極大補充和完善。
第三,實現遺產公平分配。遺產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遺產的基礎上,對遺產債權人和遺贈人的遺產債權進行優先清償,然後就剩餘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分配。
第四,保障交易安全。遺產管理人保存、管理、分配遺產,追償遺產債權,清償遺產債務等行為,不僅保障了被繼承人與其他民事主體間的交易安全,也維護了繼承人的利益以及與繼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第五,避免遺產糾紛或無人繼承情形下的糾紛。在繼承開始後,可能會出現暫時沒有繼承人或遺產歸屬尚未確定的情形出現,設立遺產管理人有助於保護被繼承人的財產,防止財產貶值,等相應的繼承人出現後或遺產的歸屬確定後再進行繼承,若確定無繼承人繼承遺產,則將無人繼承的財產用於公益事業。
三、遺產管理人的啟動程式
關於遺產管理人的確定與產生,《民法典》繼承編第1145條、1146條已有所規定。
(一)選任
1、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但沒有指定遺產管理人的,該遺囑執行人即為遺產管理人,在遺囑生效時取得遺產管理人身份。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定了遺產管理人的,法律自應尊重,繼承人也應服從,在遺囑生效時,遺產管理人開始執行職責。如果遺囑既指定了遺囑執行人,又指定了遺產管理人的,則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各負其責。遺產管理人未盡其義務或損害繼承人及遺產債權人利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換。
2、被繼承人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以便及時管理遺產。繼承人只有一人的,被繼承人的遺產直接轉化為該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其進行的管理就是所有權人的管理,不存在遺產管理人的問題。繼承人為多人的,每一個繼承人都可以作為遺產管理人。但是,為了更好地進行遺產管理,全體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確定後能夠及時進行遺產管理活動。
3、繼承人未推選遺產管理人的,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全體遺產管理人共同管理遺產,按照共同的意思對遺產進行管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進行管理。
4、被繼承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由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對遺產進行管理。
在上述情形下,法定繼承人、民政部門、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的,不得辭任;但是,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外。
(二)指定
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第1146條的規定,如果利害關係人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因為在實務中,當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經常出現繼承人對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有爭議的情形。這一做法主要是出於保證遺產安全的考慮,避免大量涉及遺產的繼承糾紛產生,減少社會矛盾。
四、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民法典》在繼承編第1147條詳細地列舉了管理人的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遺產管理人應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有準確的把握,查清遺產的名稱、數量、地點、價值等狀況。在查清有關遺產的基礎上,還應當編制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遺產管理人應當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提交遺產清單,使繼承人瞭解被繼承人遺產的具體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損毀、滅失
遺產管理人應盡義務妥善保管遺產。首先,是保護和維護遺產的現狀。其次,如果要對遺產採取的必要措施,應當以不改變標的物或權利的性質為限。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屬於遺產管理人非必要的處分行為,對繼承人、受遺贈人等造成損害的,遺產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一方面,遺產管理人應當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依法通過訴訟或者非訴訟等手段向債務人主張,實現被繼承人的債權。另一方面,應當對有關遺產債務進行清償,對遺產債務的清償應當按照一定等順序,對統一順序等債務無法全部清償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清償。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如果只有一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將遺產移交給繼承人。如果有兩個以上繼承人的,應當按照遺囑指定或者法律規定,對遺產進行分割,將分割後的遺產移交給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民法典》新增這一兜底條款,未盡事宜可通過該兜底條款予以涵蓋。同時,也意味著被繼承人可通過協議的方式,賦予遺產管理人更多職責,如對遺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或可與遺囑信託相銜接。
五、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民事責任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遺產管理人只有對未盡到法定職責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責任,僅為一般過失時不承擔責任。
在實踐中,認定重大過失,應和一般過失相區分,應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判斷。比如,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假如存在遺漏,應看遺漏的遺產性質、遺漏的原因等,如果遺漏遺產是因為個別繼承人故意隱匿、轉移導致,其他繼承人也不知道或者知道了沒有告知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已經盡到了和對待自己事務相當的注意義務的,不應認定為重大過失。
六、遺產管理人有權獲得報酬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等,可以參照律師收費標準確定報酬數額。或者在當事人委託遺產管理人時,雙方可以簽訂有關明確報酬數額的合同。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民法典》合同編第510條規定進行補充協定。
《民法典》繼承編引入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並對各種情形下遺產管理人的選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通過遺產管理人介入處理遺產事務,一方面可以有效減少各方爭執,另方面也有利於充分的調查、接管、處置遺產,維護各繼承人利益。遺產管理人制度將有利於遺產繼承更加順暢地進行,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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