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代微評
《信託法》、《信託業法》以及相關稅務與登記制度等信託法律體系的完善確實應當提速。這個進程既是一個創新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回歸的過程,在此進程中對於信託應用場景、信託治理、信託所有權結構以及信託文化應當有更深入的關注,這是完善和發揮信託制度價值的關鍵。
重回20萬億元時代的信託行業站在了新的轉捩點。未來行業規模再降或已在意料之中,關鍵是尋求到能夠提質且更可持續的發展方向。
今年兩會,多位代表委員為信託“發聲”,主要內容涉及養老信託、家族信託以及《信託法》修改等關係到信託公司轉型及長遠發展的問題。
全國政協委員肖鋼
要進一步完善信託制度
促進推行家族信託
肖鋼表示,家族信託是民企財富保護與傳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在代際傳承時,民營企業家通過設立家族信託,將財富特別是企業股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離產權被動分割風險,規避家族爭產及子女揮霍,促進民企平穩傳承,防止傳承過程中民企財富嚴重縮水,最大程度增進民企財富的社會效用。
肖鋼建議,將家族信託作為一項民企財富傳承的頂層設計予以推行,並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託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儘快修訂信託法,完善信託的基本法律制度。建議在法律層面增加對受託人義務的規範,就受託人應盡的親自義務、忠實義務、審慎義務、有效管理義務、保密義務等作出規定,強化受託人治理。
二是建立與家族信託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議相關部委研究擬定信託財產非交易性過戶制度、信託登記實施制度、信託稅收制度,解決股權信託、不動產信託設立難、稅收過高的問題。
三是出臺信託法的司法解釋。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頒佈信託法的司法解釋,解決家族信託具體法律適用的標準。
四是加強監管。家族信託是跨生命週期的產權安排和傳承計畫,必須保障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以及受託人破產倒閉後的連續性,以消除民營企業家的後顧之憂。
全國人大代表賴秀福
完善我國家族信託稅收政策
賴秀福表示,在當前制約我國家族信託發展的障礙中,稅收是一個現實因素。我國稅務實踐中對信託業務課稅並無特殊規則,仍然使用一般經濟活動的稅收規則,將信託財產過戶“視同交易”。特別是對於家族信託,其受益人通常為本人、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員,應當視同直系親屬贈與、繼承等方式予以免稅,但實務中“視同交易”加大了居民設立家族信託的稅收負擔。
賴秀福建議,完善我國家族信託稅收政策,具體有三方面:
第一,探索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信託稅制。一是明確家族信託下的財產轉移視同繼承或贈與。建議儘快明確對於受益人為子女、父母等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的家族信託,信託財產轉移和收益分配視同繼承或贈與,按照業務實質課稅。二是研究符合我國特點的信託稅制。借鑒信託稅制國際經驗,明確信託稅收原則和政策,為家族信託業務豐富發展提供稅制保障。三是探索家族信託稅收優惠試點。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等自貿區建設,借鑒國際財富管理中心建設經驗,明確稅收優惠政策,探索境內離岸信託試點,吸引境內外財富參與國家經濟建設,提升財富管理的國際競爭力。
第二,發揮稅收政策引導作用。一是建議落實慈善信託稅收優惠政策,准予委託人在計算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置入慈善信託部分。二是研究適當予以稅收優惠,鼓勵居民選擇在境內設立家族信託,鼓勵信託公司增加家族信託業務供給,促進居民財富有效管理,向社會資本有效轉化。
第三,完善配套機制和實踐基礎。一是完善信託法律環境。建議修訂《信託法》,落實《民法典》有關規定,細化信託財產轉移、登記、受益權確權等相關法律和司法實踐,為進一步完善信託稅制提供依據。二是完善相關配套機制。推動建立信託財產登記制度,提升信託受益權透明度,為落實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提供便利。三是豐富信託實踐基礎。引導信託公司順應財富管理時代需要,加強家庭財富管理能力建設,培育踐行良好信託文化,以高質量供給激發需求,創新實踐。
全國人大代表張智富
修改信託法
完善信託財產登記制度
張智富表示,信託財產是信託制度的核心,而信託財產登記制度則是保障信託財產獨立性的重要基礎設施,因此信託財產登記制度意義重大。信託法對信託財產登記的規定過於原則,配套制度不完善,影響信託功能的發揮和信託本源業務的開展,給市場交易增加了不確定性因素,不利於信託行業的深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張智富認為,應儘快將修訂信託法列入日程,修改完善信託財產登記的相關規定,依法制定信託財產登記相關細則,明確信託財產登記的主體、內容、程式、效力等核心內容,實現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規範化和系統化,推動信託制度基礎設施的完善。具體建議如下:
一是修改信託法第十條關於登記效力的表述,建議將第十條修改為“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將登記生效主義轉變為登記對抗主義。
二是針對需要辦理信託財產登記的不同財產類型,信託法第十條可以添加相應款項,對信託財產登記的財產類型進行分類,並明確其對應的有權登記機關,明確信託財產登記制度要求,探索建立各有權機關分別登記,中國信託登記公司統一提供資訊查詢與披露服務,並由信託監管機構統一協調的模式。
三是針對非交易性過戶的信託業務,出臺新的信託行業規章制度。
四是調整信託定義,承認信託財產雙重所有權。
全國政協委員金李
大力發展養老信託
提升金融支持實體經濟能力
金李表示,通過養老的信託機制,不僅可以提前鎖定未來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更加可以增強信任感。信託是“因為信任,所以託付”,天然具有增強信任感的功能。養老信託的大力開展,可以助力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盤活老年人手中的大量金融資源,投放到對國家的長期穩定發展有至關重要作用,又對提高老年生活品質有巨大影響的相關領域,更加有效彌補目前國家社會投資的缺口,更好實現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更進一步,未來還可以以信託機制形成更加廣泛的支持養老經濟的平臺。
金李提出三點建議,一是建議有關部門研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等適當提升投資回報率,鼓勵更多民間資本進入養老產業。
二是建議加快建章立制,讓信託機制在養老事業中發揮更大作用,真正發揮信託行業本身的特質,包括帳戶託管,破產隔離,專款專用,打通實體和金融,建立信任感等。這既是從根本上保障信託行業回歸初心和本源,長期可持續發展,也是全面提升我國金融和實體經濟的良性對接。
三是建議有關部門充分研究、謹慎推進,未來給投資者兩層的保底。一層是用信託公司的信託機制對養老產業的投資資金的安全進行保底。另外一層是國家針對符合要求的養老專案的回報進行托底,提供投資最低收益率的擔保。兩層加起來增加信任感,降低投資者進行長期投資的焦慮感。這樣使得養老專案可以在需要長週期投資,總體資金回報率不高的環境中,得到優質的資金來源,支撐養老產業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
全國人大代表方燕
建議建立養老信託制度
方燕認為,為促進和發展我國養老信託,在現有制度基礎上,建議建立養老信託制度,由銀保監會、民政部門、衛生與健康管理委員會、住建部門等相關部委聯合制定《養老信託管理辦法》,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養老信託的配套措施。
一是降低委託人的准入標準,拓寬信託財產的來源。信託公司要在養老金融產業市場上有所作為,需要適應養老信託市場的特殊情況,在界定清晰了養老信託產品的法律關係後,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可適當放寬對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以及委託人數和委託資金的限制。同時,拓寬養老信託財產的來源和繳付方式,引入期繳安排。
二是建立信託運營中受託人的分類遴選機制。鑒於養老信託業務的長期性、養老安排的保障要求等,從事養老信託業務的受託人需要在資本充足率、內控制度、公司治理等方面確立更高的要求。對於養老信託資產的投資運營,建議信託公司注重培養專業化機構及專業化團隊,圍繞養老保障目的進行穩健經營,以保證信託財產運營的穩定回報。
三是建立較為完善的養老信託監察人制度。建議監管部門要求受託人在養老信託產品交易結構設計中安排監察人機制,同時,建議明確民政部門或當地居委會作為監察人的制度安排。
四是建立符合養老保障功能的養老信託設計、管理和保障機制。針對不同資金來源的養老信託產品,信託財產的運營也應設置不同的運營機制。社會保險金、企業年金等養老信託的投資運營由於存在代理風險,應該比私人養老信託設置更為嚴格的運營標準和保障制度,防止出現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將投資對象限定在安全性較高的領域,如國債、安全級別較高的債券等。
五是建立統一的信託登記制度夯實養老信託的法律基礎。發展養老信託市場,豐富養老信託產品,需要有關部門加快出臺不動產信託的登記管理辦法,明確不動產登記的操作規則,確認不動產信託登記與不動產產權轉讓的區別,豁免不動產信託登記在受託人名下時的有關稅收征管。
六是針對養老信託的性質實施差別化稅費優惠政策。當前養老信託市場尚處於探索階段,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完善相關的稅收政策配套措施,對於促進養老信託產業的發展意義很大。建議根據信託專案的公益性和營利性,對稅收政策予以區分。
[來源:金融時報(ID:FINANCIALNEWS2011),作者: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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