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10年裏,中國財富人士的財富目標,已經由簡單的財富增長轉變為財富安全和財富傳承。
從創富到守富、傳富,是每個財富人士都會經歷的階段。
財富傳承大潮來臨之際,只有未雨綢繆、預先規劃,搭建系統、全面的傳承架構,才能儘量避免傳承的各種法律風險,才可能讓家庭財富有序傳承、富過三代。
目前的普遍現狀是,很多中國財富人士,家風淳善、財富厚重,但往往為法律架構所“困擾”。
因此,財富傳承規劃首先要搭建法律架構,無論是遺囑安排、保險籌畫還是家族信託規劃,本質上都是法律架構的設置。
在諸多法律架構之中,最基礎、最重要的莫過於遺囑安排了。
本期我們來講講關於遺囑繼承的常見八大誤區
誤區一:反正有法定繼承有沒有遺囑都一樣
事實上,財產的繼承除法定繼承以外,還有遺囑繼承,而且遺囑繼承要優先於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對公民的財產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法定繼承。如此一來,有沒有遺囑就不一樣了。
誤區二:只要立了遺囑一切就OK
事實上,有了遺囑,並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願就能全部實現。比如出現以下情況時,繼承遺產就會出現麻煩。
例如,遺囑最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繼承顯然無法實現; 遺囑對財產及財產線索寫得不明晰;遺囑未妥善保存,立了等於沒立;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並不意味著一定就能得到遺產等情形。
誤區三:立遺囑不是自己的事,遺囑得被兒女們接受。
事實上,遺囑是立遺囑的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行為,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並不需要征得繼承人的同意。遺囑是否生效與繼承人是否接受遺囑內容無關。
誤區四:兒女們不到齊,遺囑沒法立
事實上,立遺囑不需要孩子們到場,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們不可。但繼承時,應當讓所有繼承人到場。當然,此時若有些繼承人因各種因素所限制不能親自到場,也可委託他人。比如,出具委託書,委託某某人代自己辦理繼承事宜。當然,這種委託書最好經過公證。
誤區五:和我有關的權利都可以處理
事實上,我國《民法典》繼承篇的規定,遺產是自然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比如,承包經營權、居住權、租賃權以及沒有進行析產的共有財產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在立遺囑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等等,都是根據其性質對其是否屬於遺產進行判斷的。即只有屬於自然人個人的合法的財產才能訂立遺囑予以分配。
誤區六:只要是老人的血脈就得有一份
事實上,按照《民法典》繼承篇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兩個順序中均沒有孫子、孫女或外孫子和外孫女出現,也就是說,第三代人並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親在世的情況下,孫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爺爺留下的遺產的。
誤區七:不贍養老人就不能分遺產
事實上,不贍養老人或者說對老人所盡贍養義務比較少的,從道德上應加以譴責,但從法律上來講,這樣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繼承權。一般在不贍養老人但又沒有證據證明其曾傷害過老人的情況下,這樣的“不孝”子女還是具有繼承權的。
誤區八:只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家產就與後老伴無關
事實上,再婚者即使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也不意味著一方去世後,什麼都不能給後老伴留下。因為,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後,可以說婚前財產那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其後老伴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配偶的個人財產。
以上的關於繼承的常見八個誤區,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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