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婚前財產?

薛兆豐教授,曾在《奇葩說》中以經濟學的角度深入剖析過婚姻的概念:

結婚就是辦企業,就是簽合同,辦的是家庭企業,簽的是終身批發的期貨合同。

夫妻雙方一起拿出自己的資源來共同辦企業,雙方給到的資源包不一樣,有身體容貌、生育能力、家庭關係、未來的發展潛力等;

發揮作用的時間也不一樣,有些人早,有些人晚。

一般來說,女性付出得相對早一點,生育、撫養、照顧整個家;男性的作用稍晚一些,可能要到三四十歲時才會體現出作用。

無數的殘酷現實都在告訴我們:

婚姻,說到底,其實就是一場買賣。


婚姻的本質就是男女雙方的利益共同體,只有當雙方利益都能達到最大化,這樣的婚姻才是最牢固的。

男女關係,始於感情,陷於金錢,忠於人性。

這一次,錢律師就想來和大家談一談關於婚姻財產的法律知識,核心就是:結了婚,如何保護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

有的朋友就會問,現在很多“拜金女”、“鳳凰男”,想通過結婚獲取對方財產,真的可行嗎?


錢律師想說,真正的「搭夥過日子」,是需要兩位合夥人共同努力,不應該存在算計。但通過對婚姻的法律風險管理,保護個人的婚前財產,如果出現了離婚這樣的情況,“拜金女”、“鳳凰男”將拿不到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這也是一種保障

這是一篇關於婚姻財產管理的實操手冊,建議收藏。

01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將永遠是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一方不得參與對另外一方個人財產的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那麼如何保護自己的個人財產呢?

02婚前贈與

首先,你要瞭解婚前贈與。贈與是一種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贈與的法律後果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完成後,不能把已經送出去的財產再要回來。

在結婚之前,戀人之間總會有一些財產相互贈與的行為,在他們看來,贈與的財產價值越高,他們的愛也就越深。

而作為贈與人,要注意的問題是:

①注意產權的問題

如果贈與的是房屋、汽車等財產,那麼請記住,交給另一方的鑰匙沒有任何意義,真正有意義的是把房屋產權和汽車的產權登記在另一方的名下。

沒有產權登記做保障的贈與,只不過是一個美麗的諾言,隨時可以反悔和收回。

②區分戀人之間的贈與與彩禮返還。

所謂彩禮,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財產,即必須給付彩禮才能締結婚姻。

彩禮的三個條件:基礎是當地風俗習慣,目的是締結婚姻,結果是被動給付。

彩禮的法律後果: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隨後離婚的,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因此在接受贈與的時候,要和彩禮劃分界限:

區別1:彩禮是根據風俗習慣,而財產贈與則是男方對女方的感情表達。

區別2:彩禮是女方向男方索要,而贈與則是男方主動送給女方,甚至是求著對方收下。

區別3:彩禮的目的是結婚,不給彩禮則不能結婚,而贈與與結婚無關,純粹是愛情的表達。


03夫妻財產約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通過財產約定的方式,約訂婚前個人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約定與贈與的區別:

贈與以交付、辦理過戶為生效要件,動產交付之後,不動產過戶以後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到效果,在交付、辦理過戶之前對方隨時可以反悔;

而財產約定直接產生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效果,不以辦理房屋過戶、財產交付為條件。

當事人可依據夫妻財產約定主張所有權。

前提:雙方具有婚姻關係。財產約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但在婚前約定的話,雙方的約定到結婚的時候才能生效;如果約定之後雙方後來沒有結婚,則約定不產生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夫妻財產約定是協議、合同的方式;在法律後果上,可以直接起到財產所有權轉移的後果。

為了白紙黑字的證明,約定應採用書面方式。

約定內容:一般是從婚前的個人財產向共同財產進行轉化。

示例:本人位於杭州市××路××號301室的房屋一套,在婚後由我和妻子×××共同所有;或者,我和××的所有婚前財產,在結婚之後都屬於雙方共同所有。

如果當事人的目的是婚前個人財產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那麼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處理方式,按照贈與處理,動產要交付,不動產要辦理登記過戶,實現所有權的轉移;第二種方式是兩次約定的方式:第一次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從一方轉移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二次約定,從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為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財產約定的注意事項:

1、所附條件合法。

約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規定,約定可以附條件。但同時法律規定,約定所附條件一定要合法。如條件違法,則約定無效。

例如有這樣的約定:甲方(男)保證不和乙方(女)離婚。如果甲方提出和乙方離婚,則把所有財產都給乙方,甲方淨身出戶。

對此法院認為:夫妻財產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但是,這種約定不得設置違法的前提條件。按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的,則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雙方在約定財產歸屬時以“提出離婚”為前提,這一條件違背了我國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婚姻雙方依法均有權提出離婚請求,任何一方均不能通過對財產進行不合理約定限制另一方提出離婚請求。對此,法院判決:夫妻的這種財產約定無效。

2、區分法律與道德。

一對夫妻在剛結婚時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若一方在婚期內由於道德品質上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作為一方對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萬元。”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屬一種道德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遂駁回了要求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如果賦予夫妻之間的道德協議具備了法律效力,容易造成的一個後果就是鼓勵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都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這樣勢必會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婚姻變成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雙方的感情通過金錢衡量,這也是法律不想看到的結果。

律師提醒:關於不動產約定共有的問題,目前最高院在相關的解答中認為未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婚姻是扶持,而非扶貧

面對不良居心的人

我們應該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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