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讀
在法律上,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導致對孩子的共同撫養無法繼續;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但他們仍依法享有探望權,可定期在約定或法院判決的時間段內探視子女,維繫親子感情。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常常會出現直接撫養方因為情感、財產等問題阻礙另一方探望的情形。遇到此類情況該怎麼辦呢?
1、約定模糊導致分歧,如何順利探望?
張某與李某於2017年3月登記結婚,後因感情不和於2020年7月協議離婚,離婚時約訂婚生子由李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同時每月張某可集中或分散帶孩子7天。
庭審中,張某認為李某多次以孩子生病為藉口阻擾探視,並出口辱罵自己,嚴重侵犯了自身權益和孩子身心健康;李某表示雙方並未約定探視孩子的固定時間,拒絕探望的主要原因是張某要求探望的時間恰逢孩子生病,為防止病情加重,就要求張某改期探望。
離婚協議中雖約定了一方每月集中或分散帶孩子7天,但是因為不夠具體,實際探望時雙方對探望的時間、方式產生了分歧。
實踐中,探視的方式由父母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決定;法院會從保護孩子的利益出發,合理、合法、合情地對探望時間、地點、方式作出可操作性的處理,確保探望可順利執行,例如:
01.固定探望場所
除至住所或接走探望外,還可安排在街鎮社區青少年活動中心等進行探望;
02.固定探望時間
按雙方約定或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時間將未成年子女接走並按時送回;
03.豐富探望方式
除了見面探望之外,還可通過互聯網、視頻等方式與未成年子女聯繫;
04.指導探望內容
請相關心理學專家為父母進行上課,指導他們如何與孩子交談、相處,增進親子關係。
2、探望屢次受阻,能否主張變更撫養?
趙某、王某於2018年5月26日離婚,趙某因當時為全職母親,無穩定收入,協商約訂婚生女兒由王某撫養,趙某每週末接孩子進行探望;離婚後,趙某表示幾次行使探望權,王某均以孩子外出為由要求下次再見。
之後王某解釋,那段時間孩子學校組織活動以及孩子報了新的興趣班,與探望時間衝突,希望與趙某另定探望時間,趙某表示不同意。由此,趙某為了多和孩子相處,請求變更孩子歸自己撫養。
法院認為,探望權的行使受阻原因有多種,並不能隨意地變更撫養關係。
離婚後,子女隨一方共同生活,已適應現有生活和環境,一方也承擔了撫養義務,如另一方提起變更撫養關係訴訟,未能舉證證明直接撫養方有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為,從維持子女穩定的生活環境和情感關係、有利於其健康成長角度出發,法院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那麼,有哪些情形,可以考慮變更撫養關係呢?
1.是否有變更必要+是否會導致被撫養人的生活環境發生重大變更。申請變更撫養權的一方,需要證明目前的撫養權歸屬並不利於被撫養人的健康成長,以及擬變更的撫養人具有更優勢的撫養條件(物質及精神等方面);
2.被撫養人的意思表示;
3.擬變更的撫養人有更多的精力陪伴、照顧被撫養人。
3、如何保障探視一方的權利?
周某、方某於2016年12月協議離婚,約訂婚生女由方某撫養,周某每週可至方某家中探望,並可以攜女兒外出遊玩。然而2019年,因周某要求方某履行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將屬於女兒的房屋產權進行變更,方某不配合。
自此,方某開始拒接周某電話,切斷其與女兒的所有聯繫,周某多次上門遭方某及家人辱罵。周某為了能見到女兒,某天擅自去學校接孩子放學,並送回自己家中,導致原本約定的探望形式發生變化,雙方矛盾激化。
上述情況,離婚家庭中屢有發生。因為無法看到孩子,非直接撫養方又無法與另一方做好有效溝通,自行改變既有探望方式,易導致新的矛盾產生。處理這類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選定與法院選定相結合,引入第三方力量作為探望監督人機制,目的就是要重新建立彼此信任。
法院綜合考慮案情和當事人意願,選擇合適的青少年社工、婦聯、幹部、青保辦工作人員或家屬擔任探望監督人,參與監督協調工作,既監督父母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又促進了探望順利進行,保護了未成年人相關權益。
法條速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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