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春節
電影《你好,李煥英》賺足了大家的眼淚
“子欲養而親不待”
是很多人最大的遺憾
然而
現實中卻時常有因房產或贍養問題
導致父母子女對簿公堂
例如在分割房產問題上
一些老年人往往存在這樣的煩惱
在《民法典》頒佈前,類似於此類情形,父母只能做“選擇題”,而且無論怎麼選擇,都要面臨一定的風險。
對於因父母生前不予處理房產而引發的遺產分割糾紛,不僅有子女之間因種種原因就分割比例產生的矛盾,還有財產分割之後引發的一系列後續隱患,在法院根據相關法律予以判決後,“案結事了”的難度比較大。
案情回顧
張某家在順義區某村有一處宅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在張某父親名下,該宅院內現有北正房六間、西廂房五間,系張某父母二人共同出資建造。2015年,由張某出資在該宅院內增建東廂房五間。現父親已經去世,張某為明確自身在涉訴宅院內房屋的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對涉訴宅院內房屋予以分割。
在訴訟過程中,經過調解,張某母親和姐姐表示,對於張某父親的遺產部分,二人願意放棄自己應繼承份額,均由張某繼承;對於房屋中母親的財產份額,張某母親表示,為避免日後再起爭端,願意全部歸張某所有,但要求在涉訴北正房六間中的東數第一間、第二間中享有居住權,否則在涉訴宅院房產中保留自己的財產份額。原告張某表示接受,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既有利於明確權利,又有利於張某母親的居住使用,當庭向雙方出具了調解書。
我來問 vs 法官答
《民法典》對於居住權做了哪些規定?
《民法典》的頒佈正是解決了上述尷尬,給這種二選一的情形增加了新的選項——“居住權”。該權利是一種用益物權,通過設立居住權,權利人可以對他人所有的住房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現行《民法典》對居住權的設立、權利內容、消滅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該權利的創設不僅賦予了當事人更多的選擇權,也為法官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基礎,填補了法律的空白。公民之間既可以通過遺囑、遺贈的方式設立居住權,也可以訂立居住權合同約定居住權;司法機關則可以通過判決、調解等形式設立居住權。
“居住權”該如何設立?
居住權的設立共有三種方式:
01、“書面合同+登記”
《民法典》第367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02、“遺囑、遺贈+登記”
《民法典》第371條的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0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
《民法典》第229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該種形式下,居住權的設立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設立居住權,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在設立居住權之前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01、居住權不得轉讓
居住權是對他人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但只能由權利人本人享有,居住權人不得將居住權轉讓。
02、居住權不得繼承
居住權人只能在有生之年享有該權利,死亡時居住權即消滅,居住權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居住權人的權利,居住權人也不能在遺囑、遺贈、遺贈撫養協議中處置居住權。
03、一般情況下,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
居住權是一種對他人權利的限制,價值在於滿足權利人的居住需要,居住權人對所居住的住宅不享有收益權;另一方面,除非雙方在居住權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否則所有權人在設立居住權後,也不得再將住宅出租。
設立居住權應當“三思而後行”,如果在可預見時間內有轉讓、出租、抵押住宅等計畫,或者住宅存在被分割的可能,為了避免自己陷入糾紛,請謹慎設立居住權。
通過遺囑設立的居住權,有哪些注意事項?
目前,《民法典》繼承編及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對該問題作具體規定,在“居住權”一章中也僅原則性的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結合遺囑繼承和居住權的規定,提供以下幾點意見作為參考:
第一,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形式上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即可。
第二,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的,自繼承開始時設立。根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基本原則,通過他人設立遺囑取得居住權的,自繼承開始時設立,取得居住權後的登記行為,僅作為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第三,已經申請居住權登記的,在居住權消滅時,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比如在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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