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單單包含了律師的技能,而且包含了律師的學識、能力、智慧。即使是一個很小的法律事務,不同的律師,服務的品質和水準也是不一樣的。
經常有人打電話問我:“我有個案件,你怎麼收律師費?”“我有個律師事務,請你做律師得收多少錢?”
我告訴他:“律師收費的問題很複雜,無法一口報給你,我們還是見面談吧!”
有時候遇到有人追問的緊,只好說:“你這事的律師收費在5萬-30萬之間,具體收費應見面談。”
有人很驚訝,“律師收費的浮動幅度怎麼會這麼大?”多數人都會說:“律師收費一口價就那麼難嗎?為什麼別的行業都可以在電話裏一口價,律師就不可以?”
是的,律師沒法給你在電話裏報價,沒法做到一口價。因為律師行業與別的行業區別太大了。律師法律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律師費無法做到一口價。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且聽我一一道來
01 律師服務是一項高智力活動
——律師的水準客戶不知道,你沒瞭解沒法電話中報價
律師的法律服務並不是象有的人說的那樣,“不就是看看材料,說說話嗎?”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單單包含了律師的技能、而且包含了律師的學識、能力、智慧。即使是一個很小的法律事務,不同的律師,服務的品質和水準也是不一樣的。
律師行業至今也沒有一個行業內、社會上認可的、可以客觀地界定律師執業水準的標準與機制。現實中,律師都有一個執業證,別說很少有人去看律師的證件,即使看了,業外人也很難看出執業年限,至於執業的水準層級,更無從考評,無從體現。
你在詢問律師服務價格的時候,只是打電話就來問價格,你怎知不同律師的學識、水準、見地、技能的不同?你怎麼知道他們的機會成本的高低不同?你怎麼可以拿一個執業一年或者執業五年的,但沒多少業務的律師的報價與與一個業內大咖、大師級律師的收費,隨便相比?你知道他們之間,在業務類型,操作方式,業務水準,對你的法律事務的駕馭能力,最終成果好壞、品質高低上有何區別?
有時候與會計師聊起來,他們說,“你們律師收費比我們會計師收費還高啊!”我開玩笑說:“從根本上說,我們律師會計師都屬於諮詢業,都是腦力勞動加體力勞動,但是會計師的工作更側重於技術,而律師的工作更側重於智慧。”
當然,律師也評職稱,但是律師的職稱一是沒人重視,二是好像職稱並不能真正反映一位律師的真實的業務水準。有的大師級的律師,可能不是法學本科學歷,也可能沒有在國家核心期刊上發表過學術論文,可是並不妨礙他成為大師級律師。
02 律師的法律服務是一個“非標準”產品
——不談標準,沒法報價
雖然物價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都有制定的收費標準,但是只有極少數法律事務(主要與社會公益、弱勢群體有關)是政府指導價,其餘都是市場定價。
律師服務產品多種多樣,律師服務的標準大相徑庭,律師服務的產品並非是一個“標準產品”。
在外人看來,律師的法律服務無法像一部手機、一件傢俱、一套房屋等有形的東西一樣,可以有個相對統一的,能夠為服務對象易於接受、易於比較的價格。律師服務是一個非標準服務,它沒有統一的國家標準。即使行業協會也有規範,但它是作為內部使用的業務指導類的總結、歸納與建議。在服務對象看來,律師這個行業仍然是那麼專業,那麼不容易識別、辨別與評價。
雖然律師服務是一種“非標”標準,但所有好的服務在服務態度上,必有其共同的特質,勤勉、細心周到,無微不至,在效果上必然能做到,更能理解服務對象的意圖,更有完善、周到、縝密的方案策略去組織各種因素,滿足客戶的目的。
在流程上更體現專業性,更具有達到服務對象目的的起點、推論與邏輯。往往會更有讓人豁然開朗的感覺,也會有讓人覺得律師說出了“我有,我懂,但我說不出”的感覺。
這種與律師的交流,這種對律師能力與水準的瞭解與判斷,怎麼能以一個電話報價來區分?
03 律師法律服務更是一種體驗性、定制性產品
——不談如何服務,無法報價
律師服務作為一種服務產品,具有功能性、體驗性和定制性。
無疑,法律服務可以滿足客戶的某種功能性需求,比如解決訴訟代理的問題,比如解決合同修改問題,再比如解決談判方案的論證等等。
但是,看上去一個最簡單的訴訟案件的律師代理,如果是只滿足基本的功能性需求,那就是分析證據,起草訴狀,法院開庭,領取判決書結案。
有的律師甚至連這個也做不到,往往是這種律師更容易給你在電話裏報一個“一口價”,可是,你敢把你的案件交給這樣的人嗎?
很多客戶搞不懂自己的法律事務需要花費律師多少勞動,只關注律師收費的價格——不知道要耗費律師多少時間和精力,沒法報價。
有不少人認為律師的工作很簡單,以為就是個一揮而就的事。其實,這就根本沒有搞懂律師做一個法律事務所需要的付出。
一個案件,一審的話,寫個訴狀,看上去很簡單,但是律師的基本的智力成果都在裏面了。因為即使那份訴狀只有一頁紙,律師也要審核證據,調查原被告主體情況,要整理案件的脈絡,要弄清其中的邏輯,還要選擇這個案件的訴求路徑……
一個訴狀的撰寫,是需要建立在對整個爭議的整體把握基礎之上的,是需要將整個事實摸清摸透的,是要對涉及的法律關係進行分析的……不見面說清楚,這案子可怎麼辦?
當然,也有的人拿著同一個法律事務,這裏問一下,那裏再問一下,根本不去問律師的服務品質、服務水準,不去探究律師的職業成本、機會成本。一味地追求低價,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
當然,現在也有不少政府、行政機關、國有企業,甚至有些民營的大企業,在通過招標等的方式來選取律師服務機構。至於法律服務方案、服務策略之類,究竟是不是合適,是不是更能夠符合客戶的目的,好像也很難考察,唯有進行單一的價格比較顯得極為容易,因此,很多採用競爭性方式選取律師事務所的,都陷入了“價格比低”的泥沼之中。
對於這類的競爭性的選取方式我們的做法是,絕不給它“一口價”,給它幾種方案,用不同的服務內容、不同的服務深度與廣度、不同的服務方案等,分別設定不同的價格。
與其一味“震驚”於高昂的費用,不妨計算一下律師的工作成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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