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民法典》判決案例:列印遺囑有效

近日,北京二中院對一起涉打印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該案是民法典正式實施後二中院適用《民法典》關於打印遺囑的新規定審判的首例案件。


爭議焦點

打印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韓先生作為家中的小兒子,在父親年老體病時一直在病榻前陪伴、照顧父親。韓父生前立下遺囑,將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韓先生一人繼承。但是由於這份遺囑的內容為電腦打印而成,一審法院認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遺囑形式,認定遺囑無效,遂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將被繼承人的遺產在韓父眾多子女中進行分割。韓先生分得24%的份額,韓先生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受理該案後發現,該遺囑根據被繼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繼承人簽訂遺囑時有兩名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全文僅有一頁,被繼承人及兩名見證人均簽字捺印,落款處注明日期,並有錄影予以佐證。合議庭認為,韓先生提交的遺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關於打印遺囑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於是,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改判,遵照打印遺囑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判決訴爭房屋由韓先生一人繼承。

由於從前的繼承法頒佈年代較早,錄影、打印等技術手段在當時尚未普及,繼承法中明確規定有效的遺囑形式僅5種,分別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及口頭遺囑,並未就打印遺囑作出單獨的規定。案件中遇到打印遺囑,只能參照自書遺囑或者代書遺囑的規定進行認定,但是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都存在重大分歧,有不少案件中直接否定了打印遺囑的效力。

如今,越來越多的人習慣在生活中用電腦輸入取代紙筆書寫,打印遺囑也被越來越多地呈現在法庭上,成為爭議的焦點,法律規定的空白造成裁判尺度不統一的缺陷逐漸暴露出來。此次《民法典》修訂廢止了《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新增了打印遺囑以及以錄影形式設立的遺囑,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時代發展的回應。

訂立打印遺囑應該注意什麼?

《民法典》明確認可了打印遺囑的形式,並對打印遺囑的形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官提示,訂立打印遺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打印遺囑雖然不要求電腦製作和打印的行為必須由遺囑人本人完成,兩個以上見證人均應全程在場見證,且該見證人不得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二,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並注明立遺囑日期。由於打印遺囑無法體現書寫筆跡的一致性,容易被刪除、篡改,因此特別要求打印遺囑應保證立遺囑人與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並注明年月日,若僅在落款處簽字或日期不完整又無其他證據補強,則不宜認為該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2021年以前訂立打印遺囑,可以適用《民法典》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也就是說,無論是何時訂立的打印遺囑,只要在遺產尚未處理完畢的案件中,均應當適用《民法典》的新規定來審查打印遺囑的效力。但是,如果遺產已經處理完畢,不會因為《民法典》的實施發生改變。如此,既彰顯了民法典的制度價值,又不違背當事人基於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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