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暴雷時,投資人如何維權?


導讀:筆者近幾年辦理的基金糾紛案件中,發現很多合夥型基金中的投資人(LP)在基金崩盤或基金不能如期兌付時根本找不到管理人(一般為GP),這讓LP們很無奈。有些LP們根本不知道錢真實的投向;好不容易找到所投資的目標企業,目標企業說:我們與你們沒有關係,你們去找管理人。更有甚者,有的管理人與所投企業串通一氣,共同敷衍LP。可憐的LP們是賠了金錢又傷神。還好,隨著解決投資基金的糾紛經驗的積累,作為專注於此類法律業務的資深律師,對LP維權路徑總結如下:

一、團結GP(一般為管理人,有的GP不是管理人),共同鎖定所投目標企業

作為LP,首先要清楚自己要什麼,是要出口氣,還是要減少投資損失。有的LP,一旦基金出現不利情況,就把責任全部推到管理人(GP)身上,這樣是不理智的,投資是有風險的,既然出現了風險,那麼最上策就是降低風險,減少損失。其次,LP要明白,誰對資金的投向最清楚,當然是GP;誰對所投企業最清楚,當然也是GP;誰對眾多LP最清楚,當然還是GP; 那麼結果出來了,如果想從被投企業那裏收回投資,自然要爭取GP幫助。

對於GPLP們不要著急報警,追究GP什麼刑事責任,一旦進入刑事程式,很有可能民事追償的程式就會被中止,最佳收回投資的時機有可能喪失,財產貶值不說,更有可能被其他債權人先下手為強。不到萬不得已,不輕易走刑事程式。

當然,以上前提是GP配合,如果GP不配合,我們可以想辦法讓其配合,方法建議LP可以向專業的律師諮詢。筆者在2016年就操作過一案件,由於GP的配合,我們保全了所投企業的相應財產,案子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最終以我方完勝結束,現此案已申請強制執行。

二、如果窮盡方法,GP不配合,以下路徑可一試

(一)更換GP或將GP除名

是否能夠更換GP或將GP除名,這得看合夥協議裏的規定。筆者辦理的案件中,合夥協議中極少在實際操作層面能將GP更換或除名的。一般的基金管理人都有專業的律師審核把關,大部分合夥協議中對GP的許可權無限放大,如“更換(除名)GP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有的寫得更直接“需經普通合夥人(即GP)同意”。如果合夥協議中有如此條款,更換(除名)GP則可能性不大。而這些條款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被認定無效的。

當然,也有的合夥協議約定:“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或LP)同意即可更換(除名)GP。”也有規定“全部LP同意即可更換(除名)GP 。”如有此類規定,是可以操作更換(除名)GP的。

更換GP或將GP除名後,另選GP推動基金維權。


(二)LP提起訴訟

如果GP不配合LP的維權,LP可以根據掌握的情況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1、侵權之訴

如果GP在運營基金過程中有不盡責不盡職等損害基金利益的行為,LP可以起訴GP來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當然前提是要看GP有無資產,是否有賠償能力。實踐中,絕大部分GP的資產是很有限的,賠償能力很差,所以這類案件比較少。

2、派生之訴

如果基金所投企業還有資產,LP應當立馬保全並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第七項的規定,有限合夥人有權在“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這類訴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執行事務合夥人(一般是GP)“怠於行使權利”,實踐中可能被認定怠於行使權利有以下幾種情形:(1)執行事務合夥人未及時通過訴訟或者仲裁向合夥企業債務人主張權利;(2)執行事務合夥人跑路、失聯、失蹤,基金權益受損失的;(3)執行事務合夥人被採取刑事措施,基金權益受損失的;(4)其他由於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原因導致基金權益受損失的。

在派生訴訟中,應當注意的是LP雖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但其代表的不是自己本身,而是有限合夥型基金,其訴訟成果應歸基金所有,而非作為原告的LP。如果通過訴訟維權成功,將來如分配訴訟成本,如何分配基金利益,還需設計其他方案同時配合進行,方能達到LP的最終目的。

3、代位權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根據以上規定,LP要想通過代位權訴訟來維權,首先得確定LP與合夥型基金的債權債務關係,即LP與基金由投資關係轉化成債權債務關係,LP成為基金的債權人,基金為債務人。在筆者操作的案件中,有通過訴訟確定的,有協商調解確定的。

在確定LP與基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後,還要看是否構成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三》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三》第十三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LP代位權訴訟中,如何確定LP與基金之間的債權是前提,是基礎。確定債權債務關係後,再設定確認代位權訴訟的四個構成要件。


三、促成債務加入或擔保

實踐中,有些LP經與基金、被投目標企業、被投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或擔保人等參與主體經過“艱苦鬥爭”後,簽訂多方或多次協議,把投資關係最後轉化為債權債務關係,由LP直接向被投企業及其他第三方索賠債務。這種情況有,但很難,尤其要注意的是最後加入方或擔保方的償債能力,同時還要注意原責任主體是否玩“金蟬脫殼”。

四、引進戰略資金,盤活存量資產

實踐中,很多LP也是資源、資金的掌握者,如果被投目標企業前景光明,只是運營過程中出現暫時難關,有能量的LP也可以組織起來,通過整頓重組,引進戰略方,給被投目標公司注入管理或資金或資源,讓被投企業“活”起來,“好”起來,“強”起來。

五、如果窮盡路徑均走不通時,請教專業律師,如果GP涉嫌犯罪時,及時報警

如果通過專業律師的幫助,以上路徑均走不下去,尤其是基金、所投目標企業經濟狀況差,盈利能力糟糕的情況下,這時候可以考慮GP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如在基金募集時,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是否存在集資詐騙犯罪;在投資過程中,是否存在挪用資金類犯罪,是否存在合同詐騙類犯罪等等。如果涉嫌犯罪,及時報警,查封保全財產。這是最下策,不到萬不得已,輕易莫用。

以上方法,均是筆者在實踐中操作過的,有成功的,亦有未成功的,僅供大家參考。如大家有什麼好的方法建議,歡迎共同探討,更歡迎大家對本文拍磚,以促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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