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合法的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
01、情況簡介
某香港人未結婚也無子女,在香港有母親和兄弟姐妹。
其在深圳,惠州,東莞等地均有房產、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財產,擔心去世後財產被不喜歡的人繼承。
該香港人怎樣才能實現按照自己的意思分配遺產呢?
02、情況分析
該香港人可在去世前就遺產處理設立合法的遺囑或遺贈,指定遺囑執行人在其去世後按照遺囑處理遺產。
首先,核實財產情況並製作財產清單。
該香港人應將不動產登記證書,存款的銀行對帳單以及其他財產的憑證整理,核對以上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其次,起草遺贈和遺囑。
該香港人應諮詢律師,確認其對財產處理的合法性,並在遺囑和遺囑中指定執行人。
律師可以就財產處理提出意見,如提示其應為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財產,否則遺囑或遺贈可能因為違反大陸法律而無效。
再次,與公證處溝通確定細節。
和公證處溝通,確認是否能在一個公證書中處理所有財產,費用如何計算。
由於是香港身份,其親屬關係證明和婚姻情況證明作為在香港形成的文書,需要經過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和中國法律服務公司加章轉遞的手續。
一般情況下,對在深圳,東莞,惠州三個不同城市的房產,均需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處理。
最後,遺囑執行人在其去世後按照其意願處理財產。
該香港人去世後,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轉為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將按照該香港人的意願保存遺產、處理債權債務和分割遺產。
03、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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