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從實務角度看《民法典》對信託業務的影響

行業趨勢

創富難,守富更難。

近日,福布斯中國發佈《2020中國家族辦公室白皮書》顯示,家族信託為最受青睞的家族辦公室執行工具。報告預測,未來將執掌家族財富或者正在執掌家族財富的“中流砥柱”參與者已經具備一定的家族企業風險隔離意識。同時調研發現,60歲至69歲的調研者對於家族信託的需求最為迫切,其對家族信託的首選程度高達80%。

根據中國信託登記有限公司官網顯示,2020年一季度國內家族信託突破1000億,二季度末國內家族信託規模突破1863億。

怎樣避免家族企業經營與傳承、家族繼承人培養、家族財富傳承所面臨的各類風險?如何實現家族財富的資產增值、對全球各類資產配置進行統籌管理?

越來越多的高淨值人群希望通過專業財富管理團隊的引導,借鑒成熟經濟體的代際傳承模式,制定更加符合家族發展規律的保障與傳承方案。

以案說法


1法理基礎

從信託法理上看,家族信託之所以能夠發揮靈活分配財產的功能,根本原因是信託獨特的法律屬性將傳統中對財產所有權和受益權的絕對分配轉化為了對信託利益和收益的相對分配,即附期限、附條件的分配。

信託財產本身不再被簡單加以分割分配,而作為一個整體保留在信託之中,信託財產產生的利益則可以依據信託檔的規定加以自由分配。從民法法理上看,《民法典》第158條和第160條,關於對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為靈活設計家族信託受益條款提供了法理基礎。

家族信託本質系附條件和/或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要約定的條件和/或時間成就,受益人就能獲取相應的權利,這一“義務-權利”結構亦符合《民法典》的精神。

2靈活設計機制

家族信託在財產分配方面所具有的靈活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家族信託的分配對像是靈活的。其次,家族信託的分配方案是靈活的。

家族信託可以通過巧妙地設計信託利益的分配機制,實現不同的分配目標。

01.靈活的家族信託分配對象

《信託法》第9條規定,設定信託,需要明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並不要求信託設立時受益人必須存在,這意味著受益人既可以在信託檔中明確指定受益人,也可以通過對受益人與委託人關係的描述,界定受益人的範圍。這也是家族信託在靈活確定受益人方面優於保險受益人之處。

根據委託人的意願,還可以把各受益人分成不同順位,為了避免全體受益人去世後造成信託終止,委託人可以設立多輪順位的受益人,同一順位的受益人的份額也可以不盡相同,最大限度滿足委託人多樣化需求。

根據《信託部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和《民法典》的規定,在實踐中,按照信託公司接受度排序,委託人選擇受益人順序如下:

1)委託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以及委託人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信託期限內,孫子女外孫子女有了第四代重孫子女、重外孫子女的,則也包括在受益人範圍之內。這個順序也真正體現我國家庭傳承倫理和財富傳承原則,最能體現委託人最願意將資產傳給誰。

2)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比如委託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姐妹,甥侄及姻親甥侄,則委託人一般需要詳述自己的特殊考慮解決哪些家庭特殊事項,且此類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機制、分配條件和分配路徑等都需要綜合考慮,以便判斷合理性所在。

3)其他考慮因素:除外受益人。常見安排是:首先,如果委託人是家族創造財富的主體,有可能將子女的配偶排除在受益人範圍之外;或者委託人子女的配偶可以成為受益人,但是如果該子女死亡、離婚後,其配偶再婚時,則該配偶不再成為受益人。其次,如果涉及委託人或其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則由於與委託人夫婦關係較遠,因此無論如何情形下,一般更不會放入受益人範圍。

4)家族信託在財富傳承之外,可能還有急危救困慈善等其他功能,如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雖為其家庭成員之外的人員,只要不存在利用該家族信託架構進行逃避債務、行賄、洗錢等不正當利益輸送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等目的,且委託人財產共有人同意委託人指定該家庭成員之外的人為受益人,委託人能做出指定該家庭成員之外的人為家族信託受益人的合理解釋,即該家族信託信託目的正當,則委託人做出指定家庭成員之外的人作為受益人應無法律合規障礙。


02.靈活安排分配方案

信託利益分配是家族信託運行過程中極為重要的環節,是設立信託目的能否實現的關鍵。委託人需要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制定出一個有效、適用的分配標準,這樣既可以確保實現委託人的意圖,又能約束受託人濫用管理和分配權,切實維護受益人的利益。

信託利益分配條款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Ⅰ保障類

著眼於受益人生活、教育、醫療、養老等基本需求,委託人可以自由設定提供獲得保障的前提條件以及保障的前提條件以及保障的內容、程度、期限和限制性條件等要素,保障受益人基本的生活需要。

Ⅱ約束類

主要用於平衡委託人意願與受益人利益。該類條款不得違法、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比如,約定受益人晚婚取消受益權、明顯重男輕女的分配方案以及限制人身或婚姻自由為條件獲得受益權。

Ⅲ引導、激勵類

為了促進家族成員成長而設立的家族信託,委託人可以在信託條款中嵌入“行為引導機制”,對受益人獲得信託利益設置前置性條件。如果委託人希望受益人接受良好教育,那麼可以通過設置教育獎勵金的辦法;如果委託人希望受益人能夠成就自己的事業,那麼可以通過設置創業資助金、職業獎勵金等。激勵條款設置得當可以起到對受益人行為的正面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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