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歷史事件。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
與調整國家公權力之間以及公權力與個人之間關係的公法不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強調的是對私權尤其是對財產權的規範與保護。它體現民意,關乎民生,與每一個人的權利休戚相關,因而被法學家稱為“慈母”。
《民法典》從孕育到誕生,凝聚了幾代人的心血。我國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後四次啟動《民法典》制定工作,但囿於當時經濟、政治、社會和學術等條件,四次立法工作均無果而終。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正式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並確定了分兩步走的編纂策略:即《民法總則》和《民法典》各分編分步編纂。
《民法總則》已於2017年3月15日審議通過,同年10月1日開始施行。2020年的立法進一步將《民法總則》與物權、合同、婚姻家庭、侵權責任等章節合編,使我國民事法律法典化、體系化,最終形成了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
《民法典》反映了我國對於人類所面臨的一系列共同的社會問題的基本態度,反映了我們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物、如何看待家庭、如何看待社會等基本問題。而建信信託和胡潤百富共同發佈的《2019中國家族財富管理報告——聚焦家族信託》中也提出,構成家族財富的四個象限包括了家族財產、家族企業、家族人才和家族社會影響力。
這些有形的、無形的財富正需要在《民法典》這樣的綜合性法律框架下得以不斷的傳承和延續,可以說《民法典》不僅影響我們每個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時也將對家族財富管理事業產生不可忽視的重大影響。
01.如何看待人?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佈的數據,2019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接近100萬億元,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首次突破1萬美元。按照世界銀行的標準,我國已經邁入中等收入國家的行列。“倉廩實而知禮節”,當解決了溫飽問題以後,作為一個自由和全面發展的主體,人們自然而然地更為關注精神需求。這樣的變化在《民法典》中得到全面而廣泛的體現。《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強調從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各個方面,對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進行保護。同時《民法典》也承認風險自擔原則,允許適度冒險,鼓勵大家做一個生機勃勃、充滿活力的人。
《民法典》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強調以人為本,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即所謂的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典》的核心和靈魂,這在《民法典》中有充分的體現。例如,《民法典》新增了列印遺囑和錄影遺囑,讓遺囑更加自由,形式更為多樣。同時,《民法典》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意味著立遺囑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自書、代書、列印、錄音、錄影或者口頭遺囑的形式來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避免因立遺囑人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無法自行變更之前書立的公證遺囑的情況,有利於立遺囑人真實意願的實現。
意思自治原則貫徹在家族財富管理的實踐中,需要在制定各種財富傳承方案和簽署任何協議安排時,尊重各當事方的真實意願,充分披露交易條件和相關風險,各方在誠實信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建立互信互利的合作關係。另一方面,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是有法律邊界的,如運用到家族財富管理領域,具體可以理解為在訂立家族信託框架時,委託人的意願不能信馬由僵,恣意飛翔。委託人若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設立信託的自由意志,不能損害財產共有人的合法權益,而是必須取得配偶的同意。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九民紀要從審判實踐的角度進一步確認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為家族信託的隔離作用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基礎。正確使用配偶同意函,是確保家族信託成功實現資產隔離作用的前提。由於境內家族信託發展的時間相對較短,司法實踐中缺乏相關的判例及解釋,境內家族信託項下信託財產是否具有獨立性、是否能夠實現隔離作用,一直是高淨值人士所關注的焦點問題。九民紀要所確認的基本原則,一定程度上可以為這個問題提供答案。但對於受託人而言,這既是機遇也是挑戰。為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受託人更需要關注信託目的、信託財產來源、信託財產置入家族信託的程式等一系列要素的合法性。
02.如何看待物?
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產權確認、保護和流轉規則,是現代產權制度的基本要求。《民法典》在2007年頒佈的《物權法》的基礎上,通過對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系統規定,構建了對私有財產權的立體保護法律制度。私有財產權的確認,是家族財富管理的起點,是企業家能夠通過一系列家族財富管理工具有效實現家企隔離的基礎。高淨值人士大多有自己的企業,而家企不分,家庭財富與企業資產混同,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是財富傳承最大的風險。家族財富管理的第一步,就是應該通過對財產所有權的確認,將財產從家族企業中合法地剝離出來。只有確認了所有權的財產,才談得上傳承。否則傳承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民法典》確認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的原則,這意味著,住宅70年的期限到期後,依法繳納續期費用即可,不用擔心房屋到期被國家“收走”,房產的代際傳承有了法律基礎。《民法典》同時明確在賦予抵押權追及效力的前提下,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自由轉讓抵押財產。可以預見的是,作為私人財富重要組成部分的房產,財產流動性和利用率將大大增加。
《民法典》還引入了居住權的概念。所謂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住房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制度對於解決特定家庭成員(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居住問題、離婚後需要經濟資助的一方的居住問題、以房養老問題等,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此外,設置居住權制度也有助於緩解住房緊張,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在家族財富管理領域,以房產所有權設立家族信託,並確保受益人的終身居住權,可能會是房產代際傳承的新思路。居住權的設定,不僅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率,可以達到房屋定向使用的效果,甚至可能還會有潛在的稅務籌畫的作用。
《民法典》所構建的對於私有財產權的立體保護制度,使財產的流轉和使用更加靈活,未來可能還有更多的財產進入家族財富管理領域。總之,這些複雜形態財產的確權與管理,對受託人的專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03.如何看待家?
《民法典》還集中體現了我國傳統文化下的家國情懷:“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細胞,是社會穩定與個人自由的前提,家庭及其成員也是財富傳承中非常關鍵的要素。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什麼是家,家庭成員包括誰,家庭到底指的是二人世界、三口之家還是四世同堂?《民法典》第1045條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根據上述條款理解,家庭成員除了屬於近親屬範疇,還必須滿足“共同生活”這一限定條件。
2018年8月由銀保監會信託監督管理部發佈的《信託部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被業內公認為目前規範境內家族信託業務最重要的監管規定,其中提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應“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37號文並未對“家庭成員”的範圍進行界定。那是否我們可以理解為按照《民法典》的描述,家族信託的受益人必須是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呢?要知道在家族信託的設計中,受益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如果按照《民法典》的條款理解來界定符合37號文的受益人,將大大限制家族信託受益人的範圍。筆者認為,《民法典》更多地是從家庭成員之間的撫養協助等法律義務的層面來規範各方的關係,強調其共同生活的條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從人道的角度來看,共同生活的人具有互相扶助的義務。
在家族信託背景下成為受益人,更多意味著被賦予權力,尤其是從信託財產中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力。該等權力的獲得,基本上要遵循委託人的意願。且37號文下家族信託是“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這些目的的實現,並不必然以委託人與受益人的共同生活為前提。
此外,中華民族自古就是一個古道熱腸的民族,“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反映了親友之間守望相助的樸素情懷。企業家在創業時很有可能得到了眾多親友的支持,事業有成後回饋家族,將大家族中的成員指定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在確定家族信託中受益人的範圍時,在排除了非法利益輸送的可能性後,應當更多的從合理性來加以考慮,不宜機械化地受制於《民法典》中有關“共同生活”的相關限制。
另一個方面,《民法典》也為我們如何正確協調處理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提供了指引。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對於婚姻與家庭關係的慎重與珍視。成人世界中,夫妻是最為緊密的命運共同體,這尤其體現在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上。立法者力圖在債權人保護和夫妻家事代理權之間取得平衡。我國《婚姻法》下默認夫妻之間為共同財產制,在此背景下,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賦予了夫妻在日常生活範圍內的“家事代理權”。也就是說,財產是共同的,但在一定範圍內,夫妻均有獨自處分的權利。這種獨自處分,對外代表的是夫妻整體。若有爭議,應當夫妻內部解決,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這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
2003年12月25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就體現了這種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市場經濟原則。司法解釋二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舉債時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約定雙方為分別財產制並且第三人知道該等約定的。因此,除非債務人的配偶能夠對以上兩個除外條款之一成功進行舉證,否則夫妻一方所背負的債務就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解釋二具有明顯的保護債權人的價值取向。這在實踐中導致一些配偶“被負債”,在社會上引發巨大爭議。其中最著名的莫過於小馬奔騰案例。小馬奔騰是知名的影視公司,曾經投資製作《將愛情進行到底》《花木蘭》等一系列膾炙人口的影視作品,在當時的資本市場炙手可熱。2011年小馬奔騰引入了投資人並且各方簽署了對賭協議。但天有不測風雲,2014年初小馬奔騰的創始人猝然離世,公司無法達成對賭協議所設定的業績目標,投資人基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理由要求創始人的遺孀承擔2億元的股權回購義務。最後法院認定案涉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經營所負債務,並支持了投資人的訴求,判決遺孀承擔責任,引發了廣泛的社會討論。
在本案二審之前,2018年1月16日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8年司法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在2018年司法解釋下,夫妻共同債務的默認範圍限定為“家庭日常生活”,而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債務人配偶一方變成了債權人一方,反映了立法者試圖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取得平衡,也是一定程度上對於配偶“被負債”現象的回應。《民法典》基本上延續了2018年司法解釋的思路,下述情況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從以上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立法沿革來看,無論立法的天平是偏向債權人一端還是偏向債務人配偶一端,無非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影響的只是交易成本。可以預見的是,在現行《民法典》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下,一個理性的債權人,必然會將債務人配偶對於債務的確認或共同簽署作為其發放貸款的前提。家族企業的債務或企業家的個人債務,將不可避免地成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用全部的家庭財產來償還。而要徹底解決企業債務或個人債務風險衍射至家庭的問題,終極解決方案在於引入家族信託這樣的專業工具。合法設立家族信託後,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將不再屬於委託人個人,而是屬於受託人。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在企業債務、個人債務和家庭財產之間便樹立起一道堅固的防火牆。
04.如何看待社會?
人總是處於各種社會關係之中,沒有脫離社會而獨立存在的個人。《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因此確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規則是《民法典》的一項重要使命。《民法典》總則在基本原則中確認了自願原則。《民法典》1260個法律條文,絕大多數條文協調的都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都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決定,允許當事人經過特別約定排除法律規定的適用。
除此以外,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也都是《民法典》所確定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所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的確立,在家族財富管理領域對受託人的服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對客戶需求的把握,法律架構、稅務籌畫及跨境服務能力、回應速度、後臺數據及管理能力等。同時,從歷史背景來看,我們處於一個風雲際會的時代,面臨方興未艾的科技革命與產業變革,人類來到一個從工業文明到資訊文明的轉型時期。社會發展進步與代際之間傳承已經遍及社會各個角落,嬰兒潮一代、千禧一代、次世代等不同年齡階段的家族客戶在其財富傳承與精神傳承中不斷的受到法律和倫理等方面的挑戰。
境內家族信託業務已經邁進了2.0時代,企業家群體對於其自身財富、企業、後代培養和社會責任的認識正不斷深化迭代。企業家在財富管理和傳承的過程中基本上會涉及到社會的各個領域,《民法典》對於這些客戶和參與協助其傳承有形與無形的專業人士無疑是一個思考問題的準則和底線,前面所述的平等、誠信、公序良俗等原則將進一步提高所有參與者的成熟度,也將促進家族財富管理這個市場的健康發展。
與此同時,《民法典》還針對新技術和新事物所帶來的法律問題做了回應。據有關部門的預測,2020年末境內家族信託客戶的存續規模有望突破3000億元,客戶數量超過萬人,這個市場的發展是非常迅速的,而且從全社會的角度來看,家族信託這一產品的各項功能不僅滿足高淨值客戶的需求,社會大眾也存在同樣的需求,信託的服務功能應該惠及所有有需要的人。
因此筆者認為,未來家族信託的傳承服務功能有望向中等收入目標客戶群體延伸,市場前景廣闊,客戶群體巨大,科技服務水準和自動化管理勢在必行,家族財富管理也面臨著一系列技術革新,比如雲信託、網上簽約、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的運用。相應地,受託人需要關注數據安全、客戶個人隱私保護、電子合同的履行規則等新的問題,提高自己的合規意識與服務能力。
05.如何看待傳承?
順應時代發展和借鑒國際經驗,《民法典》首次推出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此外,《民法典》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遺囑信託法律關係,並與遺產管理人制度相銜接。根據公開的報導,業內已經有了律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先例。某男子去世後留下數千萬元的債權債務,妻女無力打理,聘請律師以遺產管理人的身份對債權債務進行梳理。該律所已經召開了數次利害關係人會議,其遺產管理人的身份取得了全部利害關係人的同意,並且已經收到了廣西某法院向其簽發的有關債務訴訟的傳票、應訴及舉證通知書,標誌著該律所以遺產管理人的身份取得了獨立的訴訟地位。可以預見的是,運行有效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有助於減少繼承人之間的遺產糾紛,提高債務償還的效率,切實保障第三方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有助於遺囑的執行、財產的轉入和遺囑信託的設立,大大提高遺囑信託的可操作性,為遺囑信託業務的開展掃平道路。
此外,《民法典》還確立了遺囑監護的原則。即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為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這在特定的情況下對於弱勢群體,例如未成年人或者是由於罹患疾病而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的利益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例如,一位作為單身母親的委託人不幸罹患重疾,自知可能不久於人世,女兒尚年幼。委託人擔心自己去世以後,前夫可能會濫用他對於女兒的監護權損害女兒的利益,甚至侵佔女兒的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委託人可以考慮綜合採用各種傳承工具,例如通過設立家族信託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保障女兒的經濟利益;通過遺囑監護指定委託人信任的人士在委託人身故後擔任女兒的監護人,對其他的監護人形成權力制衡,防止其濫用權力;在住房上為女兒設定居住權,保障女兒長期居住的權利。通過涉及“錢+人+房”的綜合安排,全面立體地保障女兒成年之前有一個安定體面的生活,不受委託人健康狀況的影響。《民法典》所規定的相關原則,使特殊家庭中的父母對孩子的舐犢之情,能夠跨越時空的界限。
同時,《民法典》首次將“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寫入法典。這體現了立法者對於傳承的態度。家族傳承不應僅僅是財富的傳承,更是家風的傳承,精神與能力的傳承。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在家族財富管理的實踐中,我們也發現越來越多的高淨值人士,注重利用家族信託這一工具對受益人進行正向激勵,引導後代樹立積極正確的人生觀與價值觀。“貨悖而入者,亦悖而出”,費盡心機攫取的非常之財,終將以非常的方式失去。財富的保有和傳承要經受法律和道德的歷史考驗。
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錶也。回應時代與人民之需要,《民法典》將成為保護公民權利的最有力的法律武器,讓個體活得更有尊嚴,讓社會更有溫度。家族財富管理亦將隨著時代趨勢而變,忠君所托,勤勉盡責,在政策和制度不斷完善迭代的背景下順應委託人的需要,延展服務範疇,提升專業能力,從1.0時代邁進2.0時代,助力家族客戶傳承財富與精神的同時回饋社會,向上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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