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典》出臺,離婚冷靜期、居住權、意定監護等制度的制定,與每個人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引發全民討論熱潮。《民法典》號稱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對自然人的人身、財產關係進行了全面的規範。法律對人的影響貫穿生死,對於一個人來說,生命的結束並不意味著其在世界上所有痕跡的消失,處理好自然人身後財產,是一國繼承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民法典》創設遺產管理人制度,使得我國繼承制度更加系統與進步。本文將詳細介紹遺產管理人制度。
一、《民法典》繼承篇中的新角色:遺產管理人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045-1049條創設了遺產管理人制度,這個制度對於國人來說,還是比較陌生的。
1.財富發展催生遺產管理人
在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民擁有的私有財產不但在數量上急速增長,且在財富的種類和表現形式上均有了巨大變化。財產的形式不再僅限於傳統的物權、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股權、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等。並且隨著家族幾代人的努力,家庭財富也在不斷累積,各類爭奪遺產的案件層出不窮,如何更好地傳承家族財富,維繫家族的和睦和興盛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中創設的新內容,是指在繼承開始後遺產交付前,有關主體依據法律規定或有關機關的指定,以維護遺產價值和遺產權利人合法利益為宗旨,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這一制度的出現回應了我國愈演愈烈繼承糾紛的問題,為家族財富的傳承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和制度上的支持。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遺產管理人的域外法律規定
遺產管理人制度在中國雖然是新設制度,但其在中國大陸外卻早已經過實踐的檢驗。英美法系中的遺產管理人是在死者未留有遺囑,或留有遺囑但未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不願任職或喪失資格等情況下,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產生的管理遺產之人。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在後兩種情況下,會首先依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申請法院選任遺囑執行人;若選任無果,再通過繼承人擔任或推選、申請法院指定而產生遺產管理人。
3.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的區別
在《民法典》頒佈之前,我國的《繼承法》中未見“遺產管理人”的表述,僅在第16條第1款簡單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從法律和實踐中來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地位和職責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二者仍有區別:
二、遺產管理人的六大職權
遺產管理人確定並產生後,遺產管理人應依法開始履行自己的職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六大職權,這些職權反映了遺產管理人聚攏、管理、保護和分配被繼承人財產的角色定位。
1.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清理遺產目的是為了確立遺產的範圍。遺產管理人應收集並清點其有權管理的積極遺產,包括但不限於動產和不動產、貨幣財產、無形資產、對外債權、對外投資、依法可以追回財產的狀況、債務人與相對人未履行完畢合同的情況等。就消極財產而言,主要是遺產債務。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可以有效地保障遺產的詳盡、完整,確保遺產安全,同時為解決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糾紛提供依據。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遺產管理人在清理並製作完遺產清單後,要具體、如實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以便繼承人瞭解被繼承人的財產情況,保證繼承的公平公正。並且遺產管理人在報告遺產情況時,要依法查明繼承人的範圍,不能遺漏部分繼承人。
3.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遺產管理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盡妥善保管的義務。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可能不會立刻進行遺產的分割。因此,在被繼承人去世後到遺產分割前,遺產管理人要負責保護和維持遺產的現狀,防止遺產毀損、滅失。例如,對於房屋的修繕和租賃、對於遺產中存在生鮮易腐貨物的變賣處理以及對於現金、有價證券等的保價處理等。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被繼承人去世後,其生前所負債務並非隨之一起消滅,根據法律規定,在分割遺產前,要在其遺產範圍內優先清償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同理,被繼承人去世後,也不意味著其生前所享有的債權消滅,此時被繼承人的債權也是遺產的一部分,應予以確定並分配。這些是遺產分割的重要內容,也常常成為遺產繼承糾紛中的焦點問題,因此也是遺產管理人的重要職責之一。
5.依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遺產分割,一般是遺產管理人職責程式中的最後一步。在分割順序上,應當先查明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贈撫養協議、遺囑或遺贈協議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並且協議合法有效,則應按照上述協議進行分割。如果未存在上述情形,則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如果是無人繼承的遺產,則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第1160條的規定來處理。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這是一項兜底的職責規定,立法賦予遺產管理人必要時的職權,可以更好地管理遺產,保護繼承人權益。同時也為確立遺產管理人的訴訟資格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筆者認為,在此兜底條款的基礎上,可將“訴訟”理解為“其他必要行為”,以此來代為實施訴訟行為,如在確定被繼承人債權時,遺產管理人可以繼承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身份提起或參加與遺產有關的訴訟。
《民法典》在對遺產管理人職責進行規定的同時,也對其應承擔的相應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繼承編第1148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遺產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有兩個:一是違反法定職責,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二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根據上述條文的構成要件可以看出,遺產管理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屬於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因此,遺產管理人侵權時,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債權人有權請求遺產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遺產管理人的三種設立模式
從法律規定來看,遺產管理人的產生順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推選——繼承人共同擔任——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委會。
從上述三種設立方式的來看,由被繼承人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實質上最能體現被繼承人生前的對於遺產分配的意願,也更能發揮遺產管理人這一制度的價值和理念,這也是《民法典》將遺囑執行人作為第一順位遺產管理人的原因。由繼承人推選遺產管理人或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出現意見難以統一,家族內部為利益相互爭奪的情況,這無疑會加劇家族內部的矛盾,造成內耗,同時也違背了遺產管理人這一制度設立的初衷。法院指定模式,是對前兩種模式的補充,同時也是對於內部爭議無法化解的一種妥協。
從《民法典》對遺產管理人的規定來看,遺產管理人制度具有強制性,這一制度並不以被繼承人生前的意願為前提,即一旦被繼承人死亡遺產管理人制度就按照法律的規定開始運行,這一制度與每一個繼承案件息息相關。因此,在法律規定的三種遺產管理人設立模式下,筆者建議,如果希望避免被繼承人死亡後的繼承糾紛,可提前規劃,通過被繼承人生前自主選擇的方式來設立遺產管理人。
四、遺產管理人的法律服務前景
《民法典》第114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實踐中,如果以被繼承人意定方式選任遺產管理人,那麼則可直接在委託合同中約定報酬,對於以其他兩種方式選任遺產繼承人的,則可能需要等待法律的進一步規定。雖然有關遺產管理人報酬的規定較為原則,但遺產管理人報酬權的確定就意味著遺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務市場正在逐步形成和拓展。
遺產管理人制度雖然只是《民法典》眾多法律制度中的一個,但其設立實質上反映了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的巨大變化,體現了現今財富發展多樣化、複雜化的趨勢,因此需要更加專業的團隊來進行服務。而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就是這一市場中最有力的競爭者之一。其服務內容主要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起草遺囑,並在遺囑中為客戶設立遺產管理人。隨著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加,遺囑設立已經逐漸普及。律師可為客戶提前規劃,在遺囑中為其設立遺產管理人,保障遺囑合法有效的同時,也能按照客戶的需求,保障其遺產的公平分配。
2.通過被繼承人意定或者繼承人推選的方式擔任遺產管理人。從法律規定來看,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涉及財產保全、債務處理、遺產清理等方面,需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才能勝任。從律師職業本身的特點來說,律師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素養,同時一個律所中擁有不同領域的律師,可以優勢互補,提供高效的遺產管理服務。尤其對於一些遺產數量多,種類雜的繼承案件,律師依靠自身專業素養,能夠根據被繼承人的實際需求和真實意願幫助其合理規劃,規避相關法律風險,減少或避免財產價值的貶損。律師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更能夠保證繼承人合法、公正地繼承遺產。
3.提供配套法律服務,為客戶生前身後的財富管理提供全面規劃。對於一些家族資產豐厚,財產類型眾多的高淨值人士來說,家族財富的傳承是遺產繼承中的重要問題。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出現,使得財富管理與遺產繼承的銜接更為順暢,也使得信託等傳承工具可以借由遺產管理人制度參與到國人遺產管理中,並形成系統。律師可以根據家族傳承的需求,提供財富管理、遺囑規劃、家族信託、遺產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務。這種前後銜接的系列服務,不僅使得家族財富傳承更具有規劃性和前瞻性,同時也減少了因繼承而產生的糾紛。
遺產管理人制度不是鋪陳於紙面的,理性、機械的法律條文。而是一個有態度、有溫度、有完整實施機制的法律制度。它影響著每個公民的身後繼承之事。其背後體現的是立法者對和諧家庭關係的人文關懷,以及對家族傳承和親情延續的期盼。其目的在於定分止爭,而律師的參與也使得這一制度更加得高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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