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喚醒沉睡的家務勞動補償權!

家庭生活中一方壓縮自我發展、

自我實現的時間和精力,

負擔較多的家庭義務,

離婚時卻可能面臨權益不能保障的困境,

對此《民法典》明確給予經濟補償請求權。

01離婚的勇氣

王美麗與劉英俊相識相愛,最終攜手走進婚姻殿堂。婚後,兩人生育一子、一女,王美麗放棄升職加薪機會,將主要精力投入在照護子女及老人上面,讓劉英俊在工作上無後顧之憂。在兩個人的分工配合下,家庭生活和諧幸福,劉英俊一路升至公司副總。婚姻的第十年,兩人感情出現裂痕、爭吵不斷,劉英俊提出離婚,王美麗同樣難以忍受婚姻的慘澹,卻受“小職員”這一身份的限制,沒有勇氣同意離婚……

王美麗等人,是承擔較多家務勞動,在家庭生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其創造的價值應當得到尊重與保護。


02家務勞動的價值

家務勞動,是指家庭成員在日常生活中從事的一種無報酬勞動。它通常包括洗衣、做飯、照看孩子、購買日用品、清潔衛生、照顧老人或者病人等。

多年來,家務勞動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表現不明顯、存在感低,始終被作為一種不計報酬的無償勞動存在。“專、兼職家庭主婦、家庭煮夫”等放棄自我成長與發展,承擔較多家庭義務,為家庭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成本,離婚時,卻時有陷入較弱經濟能力導致的困窘境地,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家務勞動雖無薪酬,創造的經濟價值難以用貨幣衡量,但其對社會生產具有重要意義卻不容忽視。因此,《民法典》明確對家務勞動價值予以認可與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03離婚經濟補償適用條件

此前,我國《婚姻法》與《婦女權益保障法》均將離婚經濟補償的前提確定為約定財產制。但因我國絕大多數家庭採取法定共同財產制,從而導致相關規定多處於“沉睡”狀態。《民法典》出臺後,夫妻財產所有制類型不再成為提起離婚經濟補償的限制條件,進一步強化了對負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經濟保護,將離婚經濟補償從“沉睡”中“喚醒”。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結合學者觀點,適用離婚經濟補償,應滿足如下條件:

一是負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主要是指承擔較多家務性質的勞動,實踐中綜合以下因素考量:

(1)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結合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與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等因素,確定相應的補償數額。

(2)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綜合考慮家務勞動所需投入的體力勞動和精神關懷,對同等條件下,強度更大、更複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更多的補償。

(3)家務勞動產生的效益。綜合考慮因家務勞動帶來的良好家庭生活環境、家庭積極財產的增多或消極財產的減少等因素。

(4)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出於對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賴,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無形中付出了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機會成本,自我發展空間受到壓縮,離婚經濟補償中應予以考慮。

二是離婚時提起經濟補償請求。經濟補償必須由一方主動提出。根據規定,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離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情況下,不徑行對此作出判決。但可向當事人釋明,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行使。

此外,經濟補償的提出具有時間限制。負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補償請求,僅限在協議離婚或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提出,協議或判決離婚後,一方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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