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後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能否撤銷


編者說:

陳某某與周某某系夫妻關係,於2005年登記結婚。20198月,陳某某與周某某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購買的房屋歸周某某單獨所有,按揭貸款本息由陳某某償還,雙方購買的汽車歸周某某單獨所有。同日,雙方在公證處就該份協議書辦理了公證。之後,陳某某以財產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對其明顯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本案中,經過公證後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還能否撤銷嗎?

案情

陳某某與周某某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5年登記結婚。2019829日,陳某某與周某某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購買的房屋歸周某某單獨所有,房屋所欠銀行按揭貸款本息由陳某某償還,雙方購買的汽車歸周某某單獨所有。同日,雙方在公證處就該份協議書辦理了公證,公證員詢問後雙方簽字公證。之後陳某某以財產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對其明顯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與周某某簽訂的這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分歧

對於陳某某與周某某簽訂的這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能否撤銷,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撤銷。協議約定財產都歸周某某所有,債務卻都歸陳某某所有,對陳某某顯失公平,屬於可撤銷的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可以撤銷。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經過公證,不可以撤銷。

管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陳某某與周某某就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部分共同財產(房屋、車輛)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並做了公證,根據公證處詢問筆錄可知,公證時公證人員已經詢問雙方對協議內容是否清楚,是否自願並告知法律後果,雙方均無異議,簽訂協議書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書的內容僅為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並未違反法律規定,故該份協議書內容真實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陳某某主張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認為應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筆者認為,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本案中,陳某某為夫妻關係,陳某某沒有證據證明周某某利用了自身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陳某某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內容也並未違反公平等原則,故陳某某主張撤銷雙方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

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