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球首富比爾·蓋茨宣佈退休,並帶來了一個重磅消息:他將把自己的580億美元財產,全數捐給名下慈善基金會,即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一分一毫也不會留給自己子女。這個決定是他和妻子梅琳達共同作出的,因為希望自己能夠對世界有“正面的貢獻”。
蓋茨“裸捐”一事在國內引起議論紛紛,同時也將一個名詞——家族私募慈善基金會帶入了大眾的視野。什麼是家族私募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慈善基金會”)?慈善基金會在高淨值人士家族傳承中能夠發揮怎樣的作用?我國的高淨值人士如何設立慈善基金會?慈善基金會與慈善信託有什麼區別?小编將以本文,為讀者一一解答上述重要問題,使讀者對家族私募慈善基金會能夠有一個儘量詳盡而全面的瞭解。
一、什麼是家族私募慈善基金會
在我國,基金會是指受國務院於2004年頒佈的《基金會管理條例》規範的組織機構。基金會有公募與私募之分,公募基金會以公開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基金,可以通過電視報刊、基金公司網站、銀行代售等方式公開發行。而私募基金會不能公開,只能向特定的機構或個人發行。
分析法律條文的規定,本文所討論的家族私募慈善基金會主要有兩大性質:首先,它與單純的商業投資不同,必須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其次,它與公募基金會不同。為了家族能夠在慈善基金的募集、管理、善款使用等方面掌握更多話語權,高淨值人士大多選擇發展私募基金會。
在國外,慈善基金會發展最迅猛的地區是美國,目前的數量已經超過了4萬家,共計掌握3000億美元的資金規模,成為美國公共福利事業的有力補充。開頭提到的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該慈善基金會旨在促進全球衛生、教育領域的平等和美國西北部的建設等。蓋茨的遺囑中宣佈拿出98%的財產給自己創辦的基金會,用於研究愛滋病和瘧疾的疫苗,並為世界貧窮國家提供援助。與此同類的還有由美國“汽車大王”福特在1936年設立的福特基金會、建造了世界上第一個福利院社區的德國富格爾家族基金會、歐洲規模最大的非營利機構羅伯特·博世慈善基金等。
中國內地的慈善基金會雖然起步較晚,但近年來如雨後春筍一般飛速發展。隨著高淨值人群的增加,他們也越來越多地為各項社會公共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其中蒙牛集團創始人、前董事長牛根生創設的老牛基金會屬於國內創立較早,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慈善基金會。2005年1月,牛根生與其家人宣佈向基金會捐贈持有的全部蒙牛乳業股份。目前為止,牛氏家族對基金會的捐贈資產價值已超過40億元人民幣,其公益支出也早已超過8億元人民幣。2020年11月,胡潤研究院發佈了《2020胡潤慈善榜》,該榜單統計了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的現金捐贈、與現金相關的捐贈、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捐贈,最終15位企業家上榜。結果顯示,前十名上榜門檻創歷史新高,達到4億元,其中不乏慈善基金會的身影。
二、家族私募慈善基金會在高淨值家族傳承中的作用
從上文的例子可以看出,有許多國內外高淨值家族積極建設慈善基金會。究其原因,小编認為有如下幾點:
1.傳承家族精神,在社會中樹立良好的家族形象
慈善基金會不僅是一個慈善救助的實體機構,還是一個家族精神、文化寄託的實體,蘊含著家族價值觀。設立慈善基金會,是企業家對社會懷有感恩之心,希望回饋社會的體現,主觀上可以表達家族對社會的感恩;同時在客觀上也可以幫助家族及其企業樹立“德才兼備”的良好形象,具有非同一般的商業價值意義。很多知名企業都會設置專門的公益事業部門來從事慈善事業,如燕寶慈善基金會累計發放數十億元的“燕寶獎學金”、馬雲公益基金會發起的影響數萬名教師的“馬雲鄉村教育計畫”、老牛基金會探索早期兒童教育新模式的“兒童探索博物館”等。上述企業均通過慈善公益達到了品牌宣傳的效果。
2.培養家族二代的管理能力,增強家族凝聚力
慈善基金會也為家族提供了培養二代管理能力的“內部平臺”。根據法律規定,家族成員可以進入基金會擔任理事會成員,家族成員的加入,可以確保基金會的運行和戰略目標符合高淨值家族關於社會責任承擔的規劃。香港富豪李嘉誠的兒子全部都是其基金會的成員,曹德旺及其家族成員有三人成為河仁慈善基金會理事會的成員,牛根生的兒子牛奔是老牛基金會的理事會成員…通過家族成員加入理事會的方式,培養家族成員的財產管理和事務管理能力。同時二代可以通過對慈善基金會的管理,體會到家族掌門人的初衷與精神,增強家族成員的凝聚力。
3.通過慈善合理籌畫稅務,兼顧收穫社會聲譽與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比爾蓋茨、福特這種頂級富豪把財產全部捐給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慈善基金會,卻沒有以遺囑的方式留給子孫,並不是將財產完全與子孫分離,而是讓自己的子女以慈善基金會的方式管理這筆錢。這樣做的好處是什麼呢?最主要的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優化企業的稅務結構。
以美國為例,遺產稅的稅率大約是45%,房產增值需要繳納15%的資產增值稅,股票增值需要繳納15-35%的資本利得稅,其稅額之高令人咂舌。而符合《美國聯邦國內稅收法典》第501條(C)款(3)的慈善基金會則可以享受免繳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我國也有同類的規定,採取的方式是個人或企業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於企業來說,根據稅務局財稅〔2018〕15號的規定,我國企業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於個人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有關抵稅資格的詳細申請要求和流程,讀者可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三個檔中具體查知。
除了稅收優惠以外,基金還可在必要時刻為家族後代的發展助力。根據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私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滿足了8%的支出紅線後,慈善基金的設立人雖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非慈善目的的支付,但可以其他方式資助後代。比如結合目前國內疫情的狀況,可以資助屬於後代的,疫情期間利益受損害較為嚴重的餐飲、零售等行業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我國《慈善法》並未禁止慈善組織以資助企業的方式開展慈善活動,也未禁止企業向慈善組織申請資助。
因此,高淨值家族如果能合理利用好家族私募慈善基金會,就既能通過慈善承擔社會責任,又能在稅收優惠等政策中,合理減輕企業的運營成本壓力。
三、我國設立家族私募慈善基金會的流程
那麼,在我國,高淨值人士應該如何設立慈善基金會呢?以北京為例,主要有如下辦理流程:
1.設立條件:為特定公益目的而設立、私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有固定的住所等條件。
2.核名:慈善基金會的名稱必須將“北京”放在前面,且名字不能超過4個字,如北京XXX公益基金會或北京XXX慈善基金會。
3.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審批單位是民政局,證書有效期五年,每年需要年檢一次。
4.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主要體現內容有即將成立的基金會組織架構、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來源、辦理基金會的緣由和目的、基金會經營範圍和宗旨、未來發展方向和趨勢、兩個以上的公益慈善專案等。
5.主管機關核查地址等資訊。
6.網上提交初審材料。
7.網上通過後,取得民政局紅頭檔和臨時帳戶入資單。
8.開臨時帳戶、入資、取得驗資報告:基金會名字下來後10個工作日內必須入資。
9.現場提交成立材料並等待民政審核。
10.公示資訊後,領取證書,慈善基金會即告成立。
四、家族私募慈善基金會與慈善信託的區別
比起基金會,信託這類高頻工具更為我國高淨值人士所熟悉。慈善基金會與慈善信託是家族慈善兩種主要的組織模式,那麼高淨值人士究竟應該選擇哪一種呢?首先要分析兩種組織模式的區別:
1.二者的設立門檻不同。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設立慈善基金會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存在一定的門檻。而設立慈善信託採取備案制,不需要主管部門的許可。同時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而慈善信託則不存在這種對出資財產數額和財產形態的要求,理論上1元錢就可以設立慈善信託。
2.二者的法人人格和設立成本不同。慈善信託不需專門進行內部機構設置,可以大大節約設立成本。基金會等慈善組織作為慈善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具有法人所應具備的組織,為了維持這一組織的持續正常運轉,需要花費較高的成本。
3. 設立人的控制力不同。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基金會的設立人可以通過成為基金會理事甚至理事長來保持對基金會的影響力。而在慈善信託中,設立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在信託設立之後,除非保留一定的權利,原則上不能對信託事務進行干涉,其控制力相對較弱。
綜合以上分析,慈善信託相比慈善基金會而言,成立門檻更低、營運靈活、更便利、更透明。因此對於無精力從事慈善事業的中小型財富家族,比較適合設立慈善信託。對於資金規模體量大、對家族精神傳承有較高需求的超高淨值人群,比較適合設立獨立的慈善基金會。
五、律師建議
到這裏,相信讀者對家族私募慈善基金會的含義、作用、設立流程與特點,已經有了一個初步的認識。在此,小编提出三點建議:
1.按法律規定合規使用私募慈善基金,增強財務規範,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家族掌門人在為後代企業支付私募慈善基金時應明確,資助企業的前提是該資助活動符合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要求,其行為和結果應當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以及相關要求。如掌門人後代企業不符合利益受損嚴重、資助出於慈善目的的條件,會涉及一定法律風險,如涉嫌私吞善款、集資詐騙等。社會對慈善行業要求特別高,社會輿情常常也表現得對慈善行業不是很友好,動輒將引起軒然大波,因此我們在運用私募慈善基金進行支付時,還是需要有一個十分謹慎的態度,不能作出有違社會公德、損害企業形象的事。同時要完善慈善基金會內部的財務制度及財務監管,按年度向監管部門進行財務報告的報送及審計,還可通過設立網站等方式將善款的結餘情況,及未來可能的用途進行公示。這樣在遇到可能出現的社會質疑時,能夠有底氣地作出回應,避免陷入輿論危機。
2.制訂完備的章程,規範治理慈善基金會
慈善基金會首先要合法設立,滿足設立條件後進行審批、公示,嚴格遵守國家民政局規定的流程。其次,家族掌門人可借助外部慈善專家、法律人士的力量,共同搭建慈善基金會運營的章程,並在運營的過程中將章程轉化為規範治理的框架。慈善基金會不是家族的“金庫”,不能隨意支配基金會收益,不得利用基金會從事關聯交易或其他非公益活動。框架的搭建不僅僅有利於慈善基金會的有序運行,還可以增強家族成員對組織的治理能力和管理能力,為家族企業的後備管理培養人力資源。
3.結闔家族目標,審慎設立慈善基金會
家族慈善大廈並非一朝一夕可打造完成,慈善基金會的管理門檻相對較高,家族應仔細評估、慎重決策,綜闔家族的願景、價值觀及發展目標以及企業的戰略目標等各類因素,積極整合社會上的專業資源,助力實現家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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