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防範債務破產10大指南

企業家表面上是高資產人士,住別墅、開豪車是他們的標配;孰不知他們也可能成為高負債者,甚至債務遠高於資產,在潮水褪去的時候,赤裸示人。

本期,我們對高淨值人士面臨的債務危機3大面向深入分析,並提供相應的10種解決策略。


企業、家業債務防火牆缺失慘痛

►案例描述

張老闆是廣東東莞一名企業主,企業經營得風風火火,因看好未來,2009年他決定向銀行貸款2億元上新專案。

因為過往良好的信用紀錄,銀行一口答應。但由於當時仍處在全球金融危機期間,加上款項不小,銀行變得有些猶豫,要求他加上妻子簽署了無限還款責任,即貸款一旦還不上,他夫妻倆要用個人和家庭資產還。

他妻子有些猶豫,不肯簽名,而張老闆相信自己的目光,覺得不會有事;加上銀行的人在一旁不斷遊說,妻子最後同意簽了名。

事過一年,由於上游企業的連累,造成張老闆的經營陷入困頓,加上新專案不斷花錢,資金鏈斷裂了。銀行於是依據合同,質押了他的企業、房產及其他資產,張老闆一家“一夜回到解放前”,這種先富再窮的感覺實在難受了,張老闆一夜白了頭。

►問題分析

本來,有限責任公司制是一個偉大的制度安排,鼓勵人們去追求創富,上不封頂,下則僅負有限的責任。它鼓勵人們積極創富,帶動了社會的活力。

但是,民營企業在經濟下行期,通常遭遇比較大的資金和經營壓力。家業、企業不分,股東以個人名義借貸為企業融資,一旦企業出現債務危機,股東個人資產也會隨之“遭殃”。

企業發展融資不可避免,但重要的是,企業在融資的同時,提前在企業債務與家庭資產之間設立防火牆,安排好退路。

在上述案例中,一開始這個企業主舉全家之力為企業融資,由家人及家庭資產進行債務擔保,一心想著發展,但事與願違,加之對簽名的法律後果沒有充分的認識。最終結果是家庭破產。


►解決策略

企業家融資風險債務防火牆的搭建,既包括企業經營的規範與合法,也包括法律手段的提前運用和特殊金融工具的安排,做到防患於未然,有備無患,工具有10餘種。 

1.企業融資主體的選擇

企業缺錢,務必以企業的名義去融資借款,而不能以個人名義借錢後放到企業裏運轉,否則企業一旦經營失敗,債務就要由企業家個人負責償還,到時候就是企業和家業同時出現巨大的財富損失。但如果借貸是企業,一旦最後資不抵債,最壞的結果也只是企業破產,正常情況不會牽連到企業家的家庭資產。

2. 企業借款不可用於個人和家庭開支

切記,不能隨意將企業借款用於個人及家庭生活開支,否則企業債務會轉嫁到個人頭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人壽保險工具提前配置

人壽保險具有強大的資產保全功能,是企業家設立債務防火牆時的必備品。比如可以通過保單的架構設計,讓沒有債務風險的成年子女作為保單受益人,分散父母的債務給家庭資產帶來的巨大風險;比如可以實現連環債的代位求償權的豁免,還可以實現“父債子不還”。

保單的功用善用起來,對高淨值人士的一代資產保全、二代資產保全及移民跨境資產保全都有作用。

企業互保聯保引發的債務危機及應對

►案例描述

2012年,一場席捲了浙江、湖北等數百家中小民營企業的金融風暴,許多企業因此破產,令人扼腕。

這要從浙江中小企業興起的“互保聯保”說起。眾所周知,中小企業經常因抵押物不足,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為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浙江中小企業以互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為前提,自願組成“擔保聯合體”,由其中某一家企業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後,聯保體所有成員承擔還款連帶責任。

2011年末,位於浙江“擔保圈”核心地位的天煜建設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資,全部資產被法院凍結查封,點燃了這場“火燒連營”的金融危機。由於天煜貸款無法償還,與其互保的諸多企業被迫承擔連帶責任,遭到銀行收貸。災難如同瘟疫一樣,由一個傳染源爆發,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就“擊垮”了浙江數千家民營企業,無一倖免。

►問題分析

企業為融資,互保聯保,“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融資方式,具有高度危險性。其最大的風險就是,一旦“擔保鏈”上的一家企業出現信貸危機,就會牽連為其承擔擔保責任的關聯企業同時引發信貸危機,導致銀行提前收貸,造成企業資金鏈斷裂,成了“拴在一根繩上的螞蚱”。

若是自己的企業融資,起碼做到心中有數,能夠控制資金鏈條不會斷裂。但是加入互保聯保的行列,相當於把自己捆在一條高度危險的船上,因為別人的企業會不會出問題,自己是沒法控制的,對企業家來說,這簡直就是賭博。如此一來,不僅自己辛辛苦苦打拼下來的企業有可能“毀於一旦”。


►解決策略

1.企業儘量不要參加互保聯保活動

商業銀行發放公司互保、聯保貸款的同時,讓公司承諾為其他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如果這個過程中,有家企業因各種原因還不上債務,互保、聯保公司作為擔保人,就不得不替其他公司還債,額外的債務可能壓垮保證人公司,導致保證人公司債務纏身。

2.企業家在日常為企業承擔債務擔保責任時,必須對擔保方式有所選擇。

我國法律規定,擔保責任也是分種類的,主要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及連帶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先由債務人還錢,在債務人無能力還錢的情況下才由擔保人還錢。

連帶保證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債權人可以先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先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既可以單獨要求債務人還錢,也可單獨要求擔保人還錢,還可以同時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一同還錢。

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所以在借款協議擔保人處一旦簽名,表示擔保人願意承擔擔保責任。由於借款協議上對擔保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沒有明確的約定,這就符合上面法條所說的“約定不明擔保人應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所以,如果企業家要為企業債務提供保證責任,在有選擇的前提下,應該儘量選擇一般保證責任。這樣才能盡可能避免企業債務全面轉為個人債務的巨大財富風險。

3.當企業發生債務時,可以要求其他股東或投資人一起做擔保,並可以明確擔保比例。

通常情況下,在企業融資時,大股東都會當仁不讓地為企業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但是這樣做無疑加大了大股東的個人及家庭資產風險。不要忘了,小股東同樣擁有企業股份,如果企業經營成功了,他們也一樣獲利。

出於公平原則及分散風險的需要,在企業融資時,所有股東均應該按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承擔一定的融資擔保責任,以最大程度上分化單個股東的風險。這樣一旦有債務風險,至少可以多人一起分擔風險。

夫妻假離婚能否避債

►案例描述

20097-20107月,呂某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累計在崔某借639,584元。經多次催討,呂某處處躲避,崔某不得不起訴到法院,請求呂某及妻子李某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呂某妻子李某辯稱,她和呂某已離婚,一切都與她無關,拒絕承擔責任。後經民政部門證實:呂某和李某於20101210日雙方自願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且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所擁有的房屋、汽車、存款全都歸女方李某所有,全部債務由呂某承擔,兩個未成年兒子也由李某撫養,呂某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

崔某質稱,呂某與李某的離婚時間是20101210日,而全部借款在同年7月就已借出,借款應系夫妻共同債務。而且離婚後,所有財產歸女方,而又不承擔債務,是假離婚、真避債。

法院審理認為,呂某向崔某借款有借條為證,呂某應積極還款,但由於借條上未約定利息,因此,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同時,李某以離婚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但該借款在離婚之前,系夫妻共同債務,且在離婚時呂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財產,還承擔了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該協議對債權人要求呂某用財產變現償還債務沒有約束力。故判決,李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問題分析

對於“假離婚能否避債”這個敏感問題,應該分不同層次理解。

首先,通常情況下,已婚人士對外所欠債務會被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債務只用於借款一方個人事務的,未用於夫妻共同家庭生活,那麼該債務就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需要由個人資產償還,配偶沒有替其償債的義務。

其次,如果債務被依法定性為婚後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債務也要由離婚後的夫妻雙方共同負責償還。法律不會因為離婚協議書中將所有債務都給了一方,另一方就可“逍遙法外”。

從這個角度看,“假離婚”並不能避免夫妻共同債務。

►解決策略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所以,債務問題比較大的家庭,可以通過提前簽訂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避債”。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劃分現有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男方,哪些屬於女方);另一部分可以約定夫妻各自對外欠債屬於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但注意的是,夫妻財產約定如果要對債權人生效,必須在舉債之時明確告知債權人夫妻財產約定中關於債務承擔的內容。在明示債權人之後,債權人日後就只能向舉債人主張債務償還,不得向其配偶主張還債,這樣就能保護部分家庭財產的安全。

總而言之,企業正常經營過程中,借貸行為無可厚非,企業家如需融資借款,一定要量力而行,不可貪大貪多;同時,對融資缺口及還款能力要有客觀評估,為每一筆借款的使用進度做出科學合理的時間預估,給資金的輾轉騰挪安排好時間進度。

另外,為避免家庭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可考慮提前進行家庭內部的財富代際傳承,把部分財產贈送給自己的成年子女,這部分財產將被視為子女的個人合法財產,在日後父母欠債的情況下,子女資產不會被強制執行替父母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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