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世留下房產,獨生女拿著遺囑卻不能繼承,為啥?

家中先後設立的多份遺囑

以哪份為准?

湖南的陳女士碰到了這事


2010年,

湖南郴州的陳建軍夫婦倆

自立了一份遺囑,

通過公證處進行公證,

將名下房屋留給唯一的女兒陳愛玲。

陳建軍老人的妻子去世後,

陳愛玲對父親的探望逐漸減少。

2013年,

陳建軍老人也確診肝硬化,

2017年去世。

之後,

陳愛玲希望通過遺囑繼承房屋時,

卻發現自己並非繼承人。


原來,陳建軍病後,

其侄兒一直負責照料

他的生活起居以及醫療陪護,

陳老於2017年再次設立遺囑,

將房產留給侄兒。

而陳愛玲認為,

自己的公證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於是向法院起訴,

要求其表弟歸還房產的所有權。

法官表示,

本案爭論的焦點在於,

前後相隔七年的兩份遺囑,

究竟該以哪一份為准。

最終,

一審法院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

認定女兒陳愛玲手中的遺囑已經失效。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廖軍說:“他的女兒雖然是唯一的女兒,但是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從公序良俗也好,遵從真實意思表示也好,一審法院判決,最後一份遺囑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對於一審的判決,陳愛玲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官表示,按照現行《繼承法》以及明年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規定,陳老的最後一份遺囑是具有法定效力的。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廖軍介紹,最終,表弟願意支付陳愛玲一定的經濟補償,陳愛玲不再追究房產所有權,雙方完成庭外調解。

法官表示,《民法典》針對有效遺囑形式的最新規定中,新增了錄影遺囑和列印遺囑,陳老的最後一份遺囑是錄影遺囑,與其他形式的遺囑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廖軍介紹,在法律實踐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家庭一改以前“立遺囑不吉利”“立遺囑不利於家庭和睦”的觀念,開始重視遺囑的設立,並尊崇法律的規定來設立遺囑。現在,有效遺囑形式由過去的五種增加到七種,有法可依的同時,也遵守著公序良俗的原則。

多份遺囑以最後一份遺囑為准,並且必須符合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在明年將實施的《民法典》中,也是明確了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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