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貝兒》“鼓勵”非法代孕?細數輔助生殖中的那些違法亂象!

126日,陳凱歌在綜藝節目《演員請就位》中導演的視頻作品《寶貝兒》沖上熱搜第一。這個作品講述了一個虛構的有償代孕的故事,通過圍繞代孕展開的矛盾衝突,呈現出一個看似“母愛滿滿”、“充滿溫情”的故事。


然而,就是這個“皆大歡喜”的故事,不僅引起人們的熱議,甚至引來人民法院報微博發文提醒:別以身試法!實施代孕技術或可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實施代孕技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理來說,在不孕不育的問題越來越普遍的情況下,代孕似乎是一個幫助不孕不育患者圓“家長夢”的解決辦法,為何在我國代孕卻被列為不合法?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代孕的定義。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親)借助現代醫療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及其衍生技術),將受精卵植入子宮內,為他人(委託方)完成妊娠、分娩的行為。可以說,代孕本身就是一個涉及技術、倫理、法律等多方面的問題。

代孕的過程需要借助前沿的輔助生殖技術,才能夠既保證成功率又保證代孕女性的健康及人身安全,然而在國內“地下”代孕機構屢禁不絕的當下,代孕女性無法得到足夠的保障。在這樣的情況下,代孕女性的生命健康遭到嚴重的威脅。

再者,代孕之後,究竟誰才是孩子的母親一直以來也是爭議不休的話題。對於“母親”這一角色,有的國家規定“分娩者即母親”,有的地方則承認遺傳學上的母親,而代孕女性則似乎是“契約上的母親”,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任何契約都有可能是一紙空文。由此帶來了倫理上的混亂。

2017年,我國首例由代孕引發監護權糾紛案塵埃落定。一對夫婦通過非法代孕生下異卵雙胞胎,丈夫去世後,孩子的祖父母便以代孕的卵子來自他人為由將孩子的“母親”告上法庭,要求成為孩子的監護人。在這個案件中,法院最終以“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明確監護權歸屬其“母親”。由此可見,代孕之後可能會面臨諸多法律和倫理上的爭議。

另外,當前絕大多數的代孕行為是將女性的生育權利“租借”了出去,一旦代孕真的合法化,物化女性、對底層女性進行生殖剝削的問題將愈演愈烈。2002年,印度宣佈商業代孕合法,一大批出身貧寒的女性排著隊當代孕媽媽,然後拿著代孕賺來的錢養家,這也導致了很多女嬰以及先天殘疾的孩子遭到遺棄。於是,後來印度全面禁止了商業代孕行為。


寶貝兒劇照

不僅僅是代孕,在生殖領域,還有一些違背法律和道德倫理的事情同樣存在:

利用輔助生殖技術進行性別篩選。時至今日,“重男輕女”的現象仍然十分普遍。與生育女孩兒相比,一些孕齡夫妻仍然希望能夠孕育一個男孩兒。然而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儘管如此法律明文禁止,一些人在聽說三代試管嬰兒技術能夠篩選性別之後,仍然不顧自身實際情況,點名要做第三代試管嬰兒。甚至還有一些機構和企業為了推廣其三代試管技術、為了盈利,在明知行為不可取的情況下,將進行性別篩選作為吸引患者的“噱頭”。

非法買賣卵子、私自采精。在我國,以任何形式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私自采精、采卵都是違法的,輕則遭受行政處罰,重則追究刑事責任。一般而言,取卵和取精都必須在正規機構裏進行,尤其是取卵行為,過程十分複雜且會造成創口,稍有不慎就可能損傷膀胱、腸管等臟器,嚴重者甚至可能造成終身不孕。

2016年,我國不孕不育人數約5000萬。不孕不育治療的剛性患者一般以年輕人為主,有治療意願的年齡結構在25-49歲之間,且以30歲以上為主。我們期待輔助生殖技術的進步能夠為不孕不育患者帶來“圓夢”的希望,但無論如何,“合法合規”永遠是不孕不育患者“圓夢”的基石,醫療機構應當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開展輔助生殖服務,使用合法合規的產品和技術,不孕不育患者本身同樣也應該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尋求幫助。

回到影片本身,必須明確的是,影視作品同樣不是法外之地,一部好的影片應當尊重法律法規,正確引導大眾行為。無論影片再怎麼弱化主線,代孕本質上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應該遭到禁止,這既是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更是對當事人生命安全及合法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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