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個人和企業家要如何處理離婚帶來的風險?

本期話題

你覺得離婚冷靜期有必要嗎?

企業家們又該如何規避離婚帶來的風險?

近日,民政部下發檔通知,對離婚登記程式進行調整,202111日將要實施的《民法典》中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正式落地。這個在立法時就引起巨大爭議的制度,再次進入公共討論視野,對其持否定態度的人依然很多。

對於年輕人來說,衝動離婚的例子固然存在,但繁瑣的離婚手續可能會倒逼結婚率的下降;

而對企業家們來說,婚姻從來不是兩個人或者兩個家庭之間的問題,一旦涉及到企業層面,就需要將其作為單獨個體來防範風險。

關於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政部根據《民法典》新調整的離婚登記程式包括這五個步驟: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簡單地說,如果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須先冷靜等待第一個三十日屆滿,而後在第二個三十日內再跑一趟民政局,最短三十一天可離婚,最長需要六十天。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一方要離、一方不願離,協議離婚這條路走不通,主張離婚的一方還可以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而針對社會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問題,民政部回應:“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離婚冷靜期的影響有利有弊,對於一時衝動、離意不決的人,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或許可以挽回一段婚姻;對於婚姻關係確已破裂、離意堅決的人,這個制度只是人為延長了婚姻存續期,增加了離婚成本,甚至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多的煎熬和痛苦;而對於那些通過“假結婚”、“假離婚”謀取某種利益或是違法犯罪的人來說,這一制度無疑也增加了他們的獲利或犯罪成本。

總之,這是通過立法對婚姻自由的一種干預,其直觀結果是增加了婚姻的成本。

對於企業家而言,離婚糾紛一旦處理不當,就會給辛苦創立的企業帶來巨大風險。離婚冷靜期,也許也是給自身爭取權益的一個緩衝期。

企業家在離婚糾紛中

有哪些常見的風險?

1.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混同

1)在長期的資金往來中,若是將婚後存款存入婚前存款帳戶,帳戶之間資金又往來頻繁,就會難以區分婚前存款和婚後存款,導致一律變成婚後存款進行分割。

2)企業家如果是在婚前成立公司並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位的,股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但股權的增值部分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才是合情合法合理呢?很難說得清楚。

2.公司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

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出於現實需要,常常會存在公司的現金存款與企業家的現金存款來回置換、公司的賬目與企業家的個人賬目不分等問題,都容易導致公司法人財產與企業家個人財產混同。甚至,在離婚訴訟中,有時配偶會以公司法人財產與企業家的財產之間存在資金往來,財產變動為由,控告企業家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惡意轉移財產,如果法官予以采信,根據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家將不能或只能少分得這部分財產,離婚後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要求再次分配財產。

3.公司上市受阻

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土豆網創始人王微與前妻楊蕾之間離婚糾紛。


2012年,土豆計畫登陸紐交所,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了上市申請。第二天,楊蕾就在上海提起離婚財產分割訴訟,要求對相關的土豆網境內公司股權進行財產保全,由於土豆網部分股權面臨被法院強制劃轉給楊蕾的風險,導致股權結構不清晰,上市申請即被駁回。錯過了最佳上市時間,土豆網最終被優酷並購。

4.公司財產被查封

企業家面臨離婚糾紛時,對方如果向法院提出分割公司股權,法院極可能會凍結公司的銀行存款、查封公司的財務帳冊、限制債務人向公司清償債務,以進行司法審計。這對公司的正常運營所造成的消極影響無疑是致命的,一不小心公司就要在破產的邊緣徘徊。

5.公司經營權被剝奪

離婚後,如果企業家持有的公司股權被一分為二,就意味著其可能從大股東變成小股東,對企業的絕對控制權、經營權面臨被剝奪的風險。那麼企業家可能就會失去對公司重大政策變動、經營策略上的話語權,為企業發展帶來重大風險。

6.陷入刑事風險,失去人身自由

婚姻中的雙方,對彼此的情況都比較瞭解,尤其是夫妻同在一間公司任職時,往往對公司的情況都瞭若指掌。如果企業家被對方掌握到其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過一些不夠規範的情況,在離婚時被提交給公安機關,則可能會面臨偷稅漏稅、挪用資金之類的刑事指控,進而鋃鐺入獄,失去人身自由。


企業家應該如何防範

離婚糾紛中的風險?

1.簽訂婚前協議

在企業家的離婚訴訟中,雖然法院在對夫妻共同持有的企業股權進行分割時,會結合《公司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根據不同情況依法分別作出處理,但財產的核實、認定、分割往往耗時過長。如果能夠與配偶簽訂詳盡的夫妻財產協議,包括婚後共同財產的分配方式,將極大地減少離婚對公司股權結構及經營業績的影響。

為了增強協議效力,企業家還可以對婚前協議進行公證。

2.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很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都存在家庭與企業的界限不清晰的弊端。公司相關制度不健全,使得很多企業中企業財產和家庭財產實際上是等同的,一旦家庭出現危機,往往就會殃及企業。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意義在於將企業與股東相互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企業法人擁有自己的財產,並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在企業家的離婚訴訟中,企業法人就可以獨立於夫妻雙方,作為第三方民事主體,站在自己的角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簽訂股東協議、修訂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綱領,《公司法》中有“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項,其次,這也是公司自治的最大體現。而基於公示公信原則,公司章程對於公司財產的約定效力要大於股東與非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

例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股東的股權系其個人財產,股東可通過支付合理經濟補償的方式,要求其配偶出具相應的聲明放棄所有權。


4.儘量避免配偶在公司擔任重要職務

創業初期,“夫妻店”成本低、效率高,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債權人利益也容易得到保障。但一旦夫妻反目,就會將家庭矛盾轉移到公司日常管理中,給公司經營造成障礙。如果夫妻持股比例相當,雙方又互不妥協,互不退讓的話,可能導致公司連股東會、董事會都不能召開,陷入管理僵局。而一旦對簿公堂,則可能面臨公司財務狀況審計、公司股權分割、公司財產凍結、公司經營權爭奪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導致公司陷入破產邊緣。

5.將股權設置為信託

信託作為一種財富管理工具,作用不僅僅是理財。由於信託財產是獨立於委託人其他財產的,這部分財產做成信託後,在離婚時不需要再進行分割。

採用股權信託可以很好地解決以下三個問題:

信託是委託人單方與受託人之間的協議,不需要家庭成員的同意,甚至可以按照委託人意願不讓家庭成員提前知曉相關安排;

信託受《信託法》調整,可以排除《婚姻法》和《繼承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裏面一些不利的法律規定;

家族信託對財產採取持續管理和隔離管理的模式,無論財產怎麼變動,都會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實施。

此外,企業家還可以通過信託實現稅務籌畫、財富傳承、財產隔離、家族治理乃至慈善公益等各個方面需求。


6.重視婚姻家庭律師在企業運營中的作用

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做。企業家們在經營方面經驗豐富,或許對法律就有所欠缺。若是真到了離婚那一步,專業律師能幫助企業家們厘清相應的法律規定,盡可能扭轉劣勢,為企業家爭取到更多屬於自己的利益。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將不可避免地對夫妻雙方解除婚姻的方式產生影響,以後通過訴訟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人會越來越多,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婚姻和事業都是人生中的重要一環,而婚姻很多時候並不僅僅是兩個個體之間的簡單關係。企業家需要審視自己的婚姻,執手相伴一生固然美好,但如果婚姻真的不穩定了,還是要提前做好規劃。畢竟,前車之鑒,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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