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小軍被前妻小麗告了,
要求他按月支付1000元作為“房租”。
原來,
小軍有一套和父親共同署名的房子,
在結婚前他簽下婚前協議,
承諾在婚後
將屬於自己的那一半產權
贈送給小麗,
當作小麗婚前個人財產。
小軍想不通,
房子雖是他住著,
但房貸是他還的,
要付已經離婚的前妻房屋佔有費嗎?
近日,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審理了該案。
婚前協議承諾送女友房產
2016年5月10日,小軍和父親買了一套位於嶽麓區的房產,約定對該房屋父子二人各占50%的份額。購房款支付方式為首付款加銀行按揭貸款,購房總價為60餘萬元,其中首付款為12萬餘元,按揭貸款為48萬元。
當時,小軍有一個正在交往的女友小麗。為了保證雙方婚後生活和諧幸福與穩定,尚未結婚的小軍和小麗於2016年9月14日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並且在湖南省長沙市長沙公證處辦理了公證。
《婚前財產協議》約定,該房屋中小軍所占的50%的產權份額在兩人結婚後屬於小麗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小軍的婚前個人財產。房屋所欠銀行按揭貸款由小麗和小軍共同承擔還款義務。上述房屋貸款還清註銷抵押登記後,小軍應協助小麗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手續。
公證《婚前財產協議》當天,小軍的父親也來到了公證機關,手持《婚前財產協議》和小軍、小麗一起拍了照。
2016年12月12日,小麗和小軍登記結婚。2018年10月15日,開發商交付了該房屋。2019年10月25日,小軍與家人一起入住了該房屋。
也是這一年,小軍與小麗的婚姻出現了變故。因夫妻感情破裂,小軍訴至嶽麓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15日做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小麗和小軍的婚姻關係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離婚後,小麗一直沒有歸還過房屋的貸款或者承擔貸款的費用。兩人離婚後,房屋也一直由小軍父親及家人居住,小麗沒有居住。
前妻起訴索要佔有費
離婚後的小軍與小麗又因房子起了衝突。
在小麗看來,這套房屋50%的份額是屬於她的,可她多次與小軍協商變更房屋所有權登記事宜,小軍卻屢屢以各種理由拖延履行。小麗遂起訴到嶽麓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軍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向她計付房屋的佔用費,自2016年9月15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12月31日(共39.5個月),房屋佔用費為39500元,後續房屋佔用費按前述標準計算至她實際佔有、使用案涉房屋之日止。
小麗的要求合理嗎?
嶽麓區法院一審認為,小麗與小軍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並辦理了公證,並經按份共有人即小軍父親同意,小軍將其享有的房屋所占50%產權份額贈予給小麗,該《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性質系贈予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經過了公證,依法應當認定為有效。
小麗和小軍離婚後,該房屋實際由小軍和父親等人共同居住,小麗並未居住,小軍雖贈予了小麗該房屋的相應份額,但沒有實際履行贈予協議,讓小麗行使佔用、使用相應份額的利益,小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予小麗相應的補償。
由於該房屋尚欠銀行按揭貸款尚未歸還,住房抵押也未解除,暫不滿足過戶的條件,因此,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限被告小軍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每月800元的標準向小麗支付房屋佔用補償費至該房屋分割完畢、小麗獲得其相應份額的費用或者小麗實際佔用、使用該房屋之日止。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對於該判決結果,小軍無法接受。
“我在婚前贈與給小麗,是為了保證雙方婚後生活幸福與穩定,但是小麗婚內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應當承擔相應過錯責任。”小軍認為,該房屋明確約定小麗應當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但至今其未履行房貸還款義務和裝修的義務。“由我獨自償還銀行貸款,又判令我支付房屋佔用補償費,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長沙中院審理認為,小麗與小軍之間存在贈予行為,雙方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並且辦理了公證,亦經按份共有人的同意,雙方的贈予行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贈予合同成立。
但是基於贈予房屋的貸款並未償還完畢,故該贈予合同實際未履行,男方未將房產交付,也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贈予合同暫未履行,小軍仍然系房屋的所有權人,男方依法可以使用房屋。
小麗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僅系債權,並非所有權。基於小麗享有的系房屋的債權,其僅能請求小軍交付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
公證過但未過戶的贈與房產合同
可以撤銷嗎?
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撤銷,但要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並非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撤銷,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贈與人在有些情況下可以行使撤銷權。
因房產是以進行房產登記確認所有權,所以房產的權利轉移以是否進行過戶手續為准。在確認房產贈與是否成立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必須完成過戶手續權利轉移了才算成立,而實際佔有使用但沒過戶不能認定為贈與房產成立。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前,可以撤銷合同。
如果房產未過戶但房產證交於受贈人且受贈人已佔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認定為贈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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