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直播帶貨進入“監管時代”,8類違法行為將被嚴厲查處!

雙十一的熱度已經不再局限於1111日當天了。

今年從開始預售,直播大佬李佳琦、薇婭兩人銷售額蹭蹭蹭往上漲,更是創下了直播一天賣出近70億銷售額的記錄!


但一些消費陷阱也在直播帶貨中偷偷藏匿:

➤商家的證照資訊沒有公示;

➤直播刷粉絲數據、銷售量刷單造假"殺雛";

➤主播涉嫌存在宣傳產品功效或使用極限詞等違規宣傳問題;

➤產品品質的貨不對板,兜售“三無”產品、假冒偽劣商品等;

......

可以簡單總結為:

優惠活動水分多、商品品質問題多、售後服務詬病多、訂單合同違約多。

這些亂象也同樣引起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注意。

對此,國家在較短時間內新修訂併發布了多部涉及網路交易、促銷、直播行銷行為規範的檔,以此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促進相關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三類主體法律責任更明確

在《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網路直播行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明確在網路直播行銷各個主體的責任

No.1網路平臺:

按《電商法》和《廣告法》履行責任義務

網路平臺為採用網路直播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

特別是網路平臺開放網路直播推廣服務經營者入駐功能、為採用網路直播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

應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履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網路平臺為商品經營者(含服務提供者,下同)或網路直播者提供付費導流等服務,對網路直播行銷活動進行宣傳、推廣,構成商業廣告的;

應按照《廣告法》規定履行廣告發佈者或廣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網路平臺以其他方式為其用戶提供網路直播技術服務,應根據平臺是否參與運營、分傭、平臺對用戶的控制力等具體情形;

適用《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或適用法律法規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

No.2商品經營者:

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都應依法履行責任義務

通過網路直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按照《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品質法》《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價格法》《商標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No.3網路直播者:

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

按《廣告法》履行責任義務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採用網路直播方式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宣傳,應真實合法,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

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按照《廣告法》規定履行廣告發佈者、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二.嚴格規範網路直播行銷範圍和廣告發佈

No.1直播銷售商品或服務範圍需合法

商品經營者通過網路直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並執行商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不得通過網路直播銷售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

不得通過網路直播發佈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商業廣告;

不得通過網路直播銷售禁止進行網路交易的商品或服務。

No.2醫藥等特殊廣告發佈前需經審查

在網路直播行銷活動中發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發佈前審查的廣告,應嚴格遵守廣告審查有關規定。

未經審查不得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發佈前審查的廣告。

No.3公示相關資訊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

直播活動中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

商品經營者通過網路直播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在其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資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資訊,並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售後服務等資訊。

網路平臺應當為公示上述資訊提供技術支持等便利條件。


8類直播違法行為將依法查處

除了明確主體責任及嚴格規範網路直播行銷和廣告發佈之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還列明瞭網路行銷直播過程中的8種違法行為:

No.1電子商務違法行為

針對網路直播行銷中平臺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依據《電子商務法》,重點查處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違法行為。

No.2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

針對網路直播行銷中平臺售後服務保障不力等問題。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查處對消費者依法提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賠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等違法行為。

No.3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針對網路直播行銷虛構交易或評價、網路直播者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不正當競爭問題。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查處實施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仿冒混淆、商業詆毀和違法有獎銷售等違法行為。

No.4依法查處產品品質違法行為

針對網路直播行銷賣假冒偽劣產品等問題。

依據《產品品質法》,重點查處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偽造產品的產地和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等違法行為。

No.5依法查處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針對網路直播行銷中售賣侵犯知識產權產品等問題。

依據《商標法》《專利法》,重點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

No.6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針對網路直播行銷中的食品安全問題。

依據《食品安全法》,重點查處無經營資質銷售食品、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違法行為。

No.7依法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針對網路直播行銷發佈虛假違法廣告問題。

依據《廣告法》,重點查處發佈虛假廣告、發佈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法廣告和違規廣告代言等違法行為。

No.8價格違法行為

針對網路直播行銷中價格違法問題。

依據《價格法》,重點查處哄抬價格、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等違法行為。

總之,為了讓大家在“雙十一購物狂歡節”得到更好的消費體驗,國家可是操碎了心!

針對網路直播行銷過程中的種種不規範行為,壓實主體法律責任,讓消費者買的放心,用的安心。

最後還是在這告誡消費者:

一定要理性消費,量力而行,切忌被“假優惠”陷阱誤導;

慎重支付定金,哪怕事後反悔不想購買,極大概率也是拿不回的;

注意留存購物證據,依法維護權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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