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新華社授權正式發佈了《民法典》全文。
此正式稿與之前公佈的《民法典(草案)》比,在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中增補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這一條款。這一條款的增加,從立法層面確認了“遺囑信託”的法律地位,對財富傳承領域具有重要意義。
“遺囑信託”並非一個新概念。2019年5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滬02民終1307號李1、欽某某等遺囑繼承糾紛二審案”中以司法判決的形式確認了遺囑信託,被譽為首例遺囑信託糾紛案,在財富管理與傳承領域被廣為流傳。
一、遺囑信託的概念和法律性質
(一)遺囑信託與信託的概念
遺囑信託是財產的合法所有人生前設立遺囑,明確生故後將自己的遺產託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對遺產進行指定意圖的管理處分和分配。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是基於英美普通法系的衡平法原則而產生的一種財產轉移和管理設計。
我國《信託法》頒佈前,信託法律關係在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一直沒有被明確確認。《信託法》頒佈後,明確了信託的概念,信託法律關係具有了法律依據。
(二)信託與遺囑信託的法律性質
信託以信義關係為基礎,核心為信任,是委託人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而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經營管理,受託人對委託人負有嚴格的義務。
信託法律關係與我國《民法總則》和新頒佈的《民法典》確認的委託、代理和行紀法律關係不同,信託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徵。信託財產具有雙重屬性,即是受託財產,又具有獨立性。信託的意思表示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靈活性。
遺囑信託屬於民事信託,是受《民法典》和《信託法》規制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信託法律關係的法律特徵。
我們過去熟悉的信託計畫和目前實務中多數以現金資產為信託財產的家族信託同樣是受《信託法》規制下的信託法律關係,不同的是信託計畫和家族信託因為具有金融屬性,還需受金融監管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制。
二、《民法典》對遺囑信託確認的重要意義
(一)完善信託理念,扭轉被長期誤讀的信託概念
起源於英美國家的信託在英美國家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早已密切相關,信託是一套早已存在、隨時可用的工具。
信託在我國長期以來被“信託投資公司”“信託計畫”等詞誤導,大家認為信託是金融領域的產物,信託是一種投資理財產品。而民事信託卻鮮有被運用,信託長久以來被誤讀。
遺囑信託在本次頒佈的《民法典》中被明確確認,有助於扭轉被長期誤讀的信託概念。
(二)切實落實了《信託法》規定的受託人範圍
《信託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信託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信任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擔任。
過去我國信託法律關係主要存在於營業信託。如上所述,營業信託受金融監管和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的規制,受託人範圍限於持牌金融機構。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
這裏指的是受託管理是以現金資產為主的信託金融業務,受託人需要是經批准符合法定要件的持牌金融機構。
本次《民法典》對遺囑信託的確認,切實落實了《信託法》規定的受託人範圍。
(三)讓信託回歸本源,成為無門檻的人人可用的財富傳承工具,對財富規劃具有重要意義
1.遺囑信託可以滿足人們對財富傳承的需求,對財富規劃具有重要意義
現階段我國普通家庭的財富積累數額已經越來越大,普通家庭持有的財產形態也更加多元,房產、股票(權)等非現金類資產也在家庭資產中的占比很大。
自古以來許多人都會採用設立遺囑的方式對個人財產在自己身故後的處理做出安排,但遺囑的糾紛也從未停止,隨著個人資產的價值不斷增大,遺囑糾紛的數量、爭議金額和社會影響力也越大。
傳統遺囑已不能滿足普通家庭的傳承需求,遺囑信託以其特有的優勢其需求呈上升的趨勢。
遺囑信託的優勢在於,訂立遺囑的人不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將自己的財產以遺囑的形式做出明確的安排,同時可以設定以協議的方式設立信託安排,同時可以根據財產的不同數量、形態設立多個、多層、嵌套等相對複雜的信託架構,將財產按自己的意願做出符合自身特點的安排,實現財產在不同繼承人的不同情況、不同時點、一次性、多次分配;還可以安排尚未存在的在下下代家庭成員的財產安排,突破繼承法繼承人的限制;防止財富被一代人揮霍。
遺囑信託與遺囑相比,最大的好處是可以將財富交由受託人管理和運營,解決了一些繼承人無能力管理財產的問題。
在遺囑之上設立信託,不僅解決了遺囑的一些不足和局限,同時可以更全面、細緻的安排和實現訂立遺囑人的意願,讓遺囑執行的時間軸線更長、空間更大。
新頒佈的《民法典》從法律層面對遺囑信託做出確認後,將推動遺囑信託的廣泛使用。
正如本文提及的首例遺囑信託案例,對信託回歸普通大眾,進行財富管理與傳承工具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2.遺囑作為一項重要財富傳承工具在財富傳承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遺囑的效力具有不確定性,易引起繼承糾紛
一份有效的遺囑才能按照被繼承人的意願實現安排與傳承財富、定紛止爭,但遺囑的有效性需滿足遺囑訂立的法律要件,稍有不慎便會出現遺囑無效的後果。
訂立一份完整、有效的遺囑,需要遺囑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自主,遺囑內容、遺囑訂立的程式應符合法律規定,這是一件非常專業的事情,實踐中因形式不合法或內容不合法而出現遺囑無效的情形不在少數。
圍繞遺囑的真實性與效力發生的爭議也大量發生。而訴訟會耗費很大的時間、金錢與精力,並且在最終判決前,遺囑的效力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2)不能契合財富傳承的多元內容
隨著財富價值的增加和形態的多元化,簡單的遺囑形式已不能滿足人們在傳承上的需求,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財富數量和價值已經超過下一代日常生活之需,傳承人對下一代用富和傳富並無把握,不希望看到下一代被自己留下的財富毀掉,不希望下一代成為“敗家子”。同時對下一代婚姻的確定性和穩定性也沒有把握,一紙遺囑一次性給付,無法解決這些問題。
第二,財富的形態不同,除傳統的現金資產和住宅外許多人擁有企業。擁有企業的人群對家業與企業財產隔離保護、資產保值與增值、稅收籌畫等也提出了新需求,在安排財富傳承時,公司股權的分配、管理權的傳承、接班人的培養等問題,遺囑作為傳統的財富傳承工具已經不能完全滿足上述財富傳承的多元內容。
第三,對於家庭的其他類別的資產,比如對外投資、商業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知識產權、藝術品、黃金、鑽石珠寶等等,遺囑安排已明顯不夠用。
第四,對於創富一代希望將自己創造和積累的財富用於長久的回饋社會、用於長久的慈善和公益服務,遺囑這一形式也存在訂立遺囑人生故後遺囑執行情況的不確定性。
遺囑作為重要的財富傳承工具,廣泛被社會認知和接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完成財富的傳承安排,但遺囑也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遺囑信託可以補充和完善遺囑在財富傳承中的不足和缺陷。
三、遺囑信託的應用
1、遺囑信託的適用情況
遺囑信託適用於遺產價值較大、超過基本生活需求,需要經營管理或隔代傳承的財產類型,包括但不限於現金類資產、不動產、股權、知識產權、藝術品等,被繼承人生故時繼承人可能不具備管理遺產的能力,有導致遺產貶值和毀損的風險。
2、設立遺囑信託應具備的合法要件
(1)設立遺囑信託的委託人(被繼承人)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設立遺囑信託的意圖確定,描述清晰準確;
(3)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和受益人的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確定,並載明於信託書面檔中;
(4)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表述應清楚、準確,並載明於信託書面檔中。
3、遺囑信託的設立流程的簡要設計
(1)梳理確定合法遺產的範圍;
(2)確定遺囑信託的受託人,可以選擇信任且有管理能力的親朋好友、信任的有合法資格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第三方機構;
(3)確定遺囑執行人,可以選擇信任的親朋好友、公證機關、律師事務所及其他信任的第三方機構;
(4)由律師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起草遺囑信託檔;
(5)可選擇由公證處公證簽署遺囑信託檔。
四、作為遺囑信託配套的相關制度尚待完善
《信託法》頒佈已經快二十年了,以《信託法》為基礎設立的民事信託案幾乎沒有。
民事信託的全面實施不但缺少相應的觀念、法律環境支持,在相關配套制度層面也不盡完善。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信託登記制度
我國普通家庭持有的財產構成中房產、股票(權)等非現金類資產占比很大,而這些財產設立信託都面臨信託登記的問題。
我國《信託法》第十條確立的信託登記生效主義,使直接運用這些資產做信託面臨法律障礙。我們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信託登記採取的登記對抗主義,儘快建立非現金營業信託資產類的統一信託登記制度。
(二)建立信託效力判斷標準和審查制度
任何一項制度的推行必然存在一些負面的東西,我們有必要建立一套相應的制度疏導、警示和預防,通過法院的司法監督審查或者公證機構的公證審查,對一些消極信託、虛假信託、永續信託、目的信託等進行規制,減少未來因信託效力而產生的紛爭。
(三)建立我國信託的稅收制度
目前我國信託制度尚處於空白狀態,採取先設立資金信託再將房產、股權裝入信託的方式雖然繞開了信託登記制度,但給當事人帶來了巨額的稅收負擔,我們可以借鑒日、韓和我國臺灣地區採取的信託稅收“導管主義”原則,建立我國的信託稅收法律制度。
(四)民事信託受託人收費及責任承擔的具體制度
根據《民法典》、《信託法》的基本原則和首例遺囑信託案例,遺囑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收費,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目前的法律體系中並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需要儘快完善相關制度。
我國第一代創富群體已經進入中老年時期,對民事信託的需求非常迫切,《民法典》的頒佈和對遺囑信託的確認標誌著我國民事信託的發展將會迎來一個可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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