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風險控制與忠誠協議的效力


家是每個人最密切聯繫的組織,也是人身心的歸屬。家事處理得當,人便安然。俗話說:家事無小事,家和萬事興。

在高淨值人士財富規劃中,家事安排是最基礎也是最廣泛的需求。曾遇到許多成功的企業家,在外統領“千軍萬馬”,得心應手,面對家庭矛盾卻束手無策。

本期,我們就中國家庭以及華人聚居的美國、澳大利亞、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婚姻法律以及涉外婚姻生活中常遇到的一些家事法律問題作出梳理和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也借此引發大家的更深層的思考,生髮智慧,讓家變得更好。


對於高淨值人士,婚姻可成就一個更好的家庭、家族和企業,同時,婚姻也可能會讓家庭破裂、企業分裂甚至破產。家族成員的婚姻不僅包括創業的一代,也包括子女的婚姻。

瞭解婚姻的法律風險,做好風險隔離,對婚姻的雙方、家族、家族企業都是十分必要的,這樣可以讓情感、婚姻更純粹,讓財富助力婚姻美滿幸福,讓家庭物質富足,精神富足。

一、婚姻締結帶給財產權屬的影響

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和新頒佈的《民法典》的規定,雙方締結婚姻成為夫妻關係後,雙方取得的財產權屬會發生變化。

(一)婚前婚後取得的不同形態財產的歸屬

1.雙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但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利息和租金通常被認為屬於孳息。

2.雙方在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個人財產,房價上漲屬自然增值,一般而言屬於個人財產,但如果另一方參與了經營活動,如幫助管理出租的房屋,則房屋租金會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3.雙方財產在婚後的投資收益不屬於孳息或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舉例來說,一方婚前持有的股票屬於其個人財產,如婚後沒有進行交易操作,則股票上漲和分紅所帶來的收益仍屬於個人財產;但婚後如果對該股票進行了積極操作,那麼就屬於投資收益,通常會被認為是夫妻財產。

4.雙方婚前設立的公司,婚前投入的資金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因經營所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知識產權方面,雙方在婚前已經明確能取得財產性收益的,不論收益實際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婚後,均屬於一方財產。

如果是婚前創作完成的知識產權,但在婚後方明確能取得財產性收益,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取決於其所對應的財產性收益是否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確的。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新頒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之間的借款及贈與

夫妻之間也可以成立借貸關係,與普通的借貸關係並無實質性的區別,都應按照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處理。如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而婚後另一方一直未主張償還,直到離婚時才主張還款,可能會產生超過訴訟時效,喪失被法院保護的權利。

夫妻一方將個人財產送給另一方,在法律上構成贈與。贈與時需注意交付所有權,如果沒有交付所有權,則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例如,一方承諾向另一方贈與一百萬元,但沒有交付現金或以其他方式轉賬,那麼贈與一方隨時可以反悔。再如,一方承諾向另一方贈與房產一套,但沒有到相關部門進行房產登記,則贈與一方仍可撤銷贈與。如果已經履行了交付手續,則只有少數法定情形方可行使撤銷權外,贈與生效。

(四)夫妻雙方互有繼承權,子女繼承所得屬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繼承法》和新頒佈的《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互有繼承權,與子女、父母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但需要注意,分割遺產時需要先析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先分割,確定遺產後繼承。

子女繼承父母、祖父母遺產,除被繼承人有排他遺囑,繼承的財產屬於子女夫妻共有。


二、做好婚姻財產風險控制

(一)夫妻財產協議的運用

夫妻雙方可在婚前及婚後簽訂財產協議,約定共同財產的權屬,包括現金資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公司股權、黃金珠寶等,但應注意不動產和股權財產權屬的登記和其他相應法定程式的辦理,比如辦理公司法規定的相應程式。

(二)婚內債務隔離

按照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因雙方有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夫妻雙方約定債務應僅由夫妻一方承擔(事後追認亦可),那麼債權人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提出償債請求。因此,夫妻一方舉債時,可依據上述規定作出相應的安排。

另外,夫妻各方在離婚或感情破裂時還應防止陷入“被負債”的境地,比如一方惡意偽造債務侵佔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舉債時,另一方應審慎簽字。

(三)設立遺囑

為規避子女婚姻風險帶來的財產風險,父母可以設立遺囑對未來身故後的財產歸屬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如果財產不希望子女的配偶取得財產,需在遺囑中明確表示。

為了防止子女意外身故,父母可以在贈予子女財產後安排子女設立遺囑,將該財產在萬一發生意外身故後返回父母。

(四)設定信託、保單受益人

夫妻雙方對於家庭共同財產可以設立家族信託,依自己的意願安排財產的歸屬和用途,可以購買大額保單,通過受益人安排,設定財產的歸屬。

信託和保單不但可以隔離風險,也可以隔代傳承,避免財產意外損失,控制風險。

三、忠誠協議的效力

(一)概念

忠誠協議,是指在婚前或婚後,男女雙方為了滿足夫妻相互忠誠的需要,以合同形式約定在婚姻存續期,如果有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導致離婚,那麼應當支付另一方違約金、賠償金或者其他形式補償的協議。

我國婚姻法和新頒佈的《民法典》規定了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但這種要求主要是宣導性的,並非強制性義務。因此,忠實協議的法律性質和效力在法律上存在較大爭議。

(二)忠誠協議效力說

目前,對於忠誠協議的效力,學界主要持兩種觀點,一是“有效說”,二是“無效說”。

前者認為民事主體有意思自治的權利,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是有效的。後者“無效說”則認為夫妻忠誠屬於具有身份屬性,因違反忠誠義務而請求財產救濟有違民法精神。

但是這兩種觀點都沒能完全說服對方。鑒於此,法律也暫時沒有對忠誠協議形成明確的規則。這就導致了司法實踐中法院只能結合具體情況對涉及忠誠協議的糾紛進行自由裁量,其結果就是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發生——有的法院判決忠誠協議有效,有的判決無效。


案例一:段某與鄭某離婚案

段某2000年通過徵婚,與同是離異的鄭某相識。交往不久,他們就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由於雙方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6月份,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共同簽署了一份“協議書”,對婚前婚後的財產歸屬做了約定。同時,雙方還約定,夫妻結婚後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夫妻間的“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出現婚外情等破壞夫妻感情的情況,應當給予無過錯的方經濟賠償30萬元。

協議簽訂後不久,鄭某就發現丈夫段某與別的異性有染。20011014日淩晨,鄭某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撫養的兒子時,留宿於前妻家中。2001811日晚,鄭某又發現段某與另一陌生女性一起進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淩晨1時仍未離開。為此,夫妻倆矛盾不斷加劇,危機四伏的婚姻終於破裂。20026月,段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雙方離婚。與此同時,鄭某也以段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段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

受理此案後,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段某和鄭某在自願基礎上訂立的協議有效,且鄭某提供的證據證實了段宇與其他女性的不正當行為,可以認為他已經違背了夫妻間關於彼此忠誠的約定,故判決段某支付鄭某賠償金30萬元。

判決做出後,段某不服,向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段某支付鄭某25萬元。

案例二:呂某與劉某離婚案

呂某與劉某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認為,呂某和劉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但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屬一種道德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予支持。


(三)簽訂忠誠協議的注意事項

根據上述兩個案例,我們不難看出,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有完全不同的認識,而有的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直接不予受理。如果當事方有意願簽署忠誠協議,需要瞭解目前的司法救濟狀況。之外,可採取一定措施來防止忠誠協議被認定為無效。

1.簽訂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

從合同法的角度而言,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有人以簽訂忠誠協議時存在脅迫為由主張撤銷合同。雖然提出主張的一方要證明存在脅迫十分困難,但在協議中注明協議系在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簽訂,依然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2.避免在協議中約定限制人身權利的內容。

夫妻忠誠協議可以分為人身型夫妻忠誠協議和財產型夫妻忠誠協議。

人身型夫妻忠誠協議指限制人身權利的夫妻忠誠協議,這種協議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等權利,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無效的。[2]例如,夫妻之間約定,如果一方違反某項約定,就必須離婚或者不能探望孩子。這實際上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並且會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

3.將財產分配條款設計為類似於離婚協議中損害賠償的條款。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和新頒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的規定,因為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在這四種情形下,法律賦予了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此這種忠實協議一般是有效的。

此外,實踐中,超出這四種情形之外而約定損害賠償的忠誠協議,有時也會得到法院支持。這可以被認為是依照《婚姻法》第四條和新頒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而提出損害賠償。當然,由於這個問題目前爭議仍然較大,因此這類四種情形之外的損害賠償條款不一定會生效或完全生效。

同時還要注意,只有在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才能主張損害賠償,如果沒有離婚訴求,是不能要求這種損害賠償的。

4.避免協議有失公平。

不少夫妻忠誠協議中會約定過錯方淨身出戶,這屬於一種有失公平的約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他可能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財產約定,同樣會被認為是有失公平,從而導致條款無效。在這些情況下,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酌情處理。

綜 上

家庭、家族應防微杜漸,成員在生活中互諒互讓、自律自愛。家和萬事興,讓家庭和睦助力家庭每一位成員,使家族永續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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