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可能會讓大家驚訝的事情是:澳大利亞非婚生子女早已經是普遍現象。
根據澳洲統計局的官方數據,1991年,23.1%的新生兒童屬於非婚生(包括婚前所生子女)。
據最新的數據,2018年已經升至35.3%。也就是說,目前澳洲超過三分之一的兒童出生時,其父母處於非婚狀態。
另外,在這些非婚生子女裏面,根據官方登記的檔,約11.3%並不顯示生父名字。
我們為移民到澳的華人做跨境財產規劃時,不乏此類非婚生子女的案例。
本文關注在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繼承問題,為澳中跨境人士提供決策參考。
一、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
人生而平等這句話,在隱秘的非婚生子女方面,就體現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
自上世紀70年代始,澳洲各州已經通過立法確認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地位、權利。
也就是說,非婚生子女與其父母的法律關係並不取決於出生時其父母是否結婚。
具體到繼承方面,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擁有平等的繼承權:
可以繼承遺產,但須提供親子關係證明;
可以申請從遺產中獲得家庭供養(Family provision);
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繼承遺產。
舉例說,如果一個人有兩個婚生子女,同時又有一個非婚生子女,如果他在遺囑中寫明“我的子女”平均分配“我的”所有房產,這就意味著他這三個子女都有權要求平均分配他所有的房產。
但因為現實的各種原因,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的關係可能一直處於“秘而不宣”的狀態,導致他們在繼承遺產方面處於不利的局面。
二、非婚生子女可以被排除在遺囑之外嗎?
按照澳洲法律的相關規定,適格的立遺囑人可以在生前通過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
在這個意義上,他可以自由選擇遺產繼承人。因而,立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把非婚生子女排除在繼承人之外,但必須在遺囑裏明確表明。
在實踐中,需要特別注意,把非婚生子女排除在外的做法很可能意味著:非婚生子女之後會挑戰遺囑,要求法院判決獲得已故父母的遺產。
因而,無論是否把非婚生子女排除在外,建議先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
三、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申請家庭供養?
在澳洲,如果立遺囑人沒有給家人(通常是指配偶、子女)留下足夠的遺產來維持他們的基本生活的話,其配偶和/或子女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得(更多)遺產。
如果存在遺產分配不公的情況,法院可以酌情判決申請人獲得相應的遺產。
因而,如果非婚生子女覺得遺產分配不公,影響到其基本生活,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家庭供養之訴(Family provision claim)。但前提是非婚生子女須向法院證明逝者是他們的父母。
四、親子關係
有人說:生母是事實問題;生父是推定問題。
眾所周知,正常情況下,子女的生母不難確定。
所以,非婚生子女的繼承問題核心之一就在於如何確認子女的生父。
澳洲家庭法有關於生父推定的相關規定,各州可能略有不同。
以新州為例:
1、因婚姻而推定的生父身份
●子女在生母婚姻存續期間出生,其生父是生母的配偶;
●子女在生母的配偶死亡後44周內出生,其生父是生母的已逝配偶;
●子女在生母原定婚姻被取消後的44周內出生,其生父是生母的原定配偶;子女在生母與配偶最後分居的44周內出生(生母已離婚),其生父是生母的原配偶;
●在婚姻存續期間,配偶雙方分居後再次同居,在同居3個月後再分居,如果子女在生母再次同居結束後44周內出生(其間雙方婚姻關係結束),其生父是生母的原配偶。
2、因同居而推定的生父身份
如果在子女出生前44周到出生後20周內,其生母與一男子同居但不結婚的,其生父是該男子。
3、因官方註冊、法院裁決或自認而推定的生父身份
●根據子女的官方出生註冊檔上所填寫的父親名字,推定其是子女的生父;
●法院裁決子女的生父身份;
●一男子簽署相關檔承認其是子女的生父;
4、因輔助生殖技術而推定的生父身份
這個情況更為複雜,一般是指配偶中同意進行輔助生殖技術的丈夫推定為子女的生父(限於篇幅,以後再專門撰文展開)
請注意,上述情況只是根據法律推定來確定生父。
如果有足夠證據來推翻以上推定的話,子女的生父就可能發生改變。
現實中,有人希望自己是孩子的生父,有人希望證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如果相關方都同意進行DNA親子鑒定,那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但相關方不同意的話,比如說可能的生父不同意,那麼就需要提交充足證據到法院申請,要求法院裁決進行鑒定。
結 語
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
但在實際中,維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並不那麼容易。圍繞著非婚生子女的家庭糾紛也是層出不窮。
如有非婚生子女的高淨值人士,及時做相關登記或檢測、保存相關證據;提前進行財富規劃。
畢竟,家寧萬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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