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創業發生糾紛 昔日好友對簿公堂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機遇下,個人合夥的經營模式被很多投資者和經營者所青睞。可若是合夥人之間因利益之爭失去了團結合作的誠意,或者因缺乏制度、合同約束失去平衡,合夥的基礎就會搖搖欲墜。近日,黃島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夥協議糾紛案件,下麵就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共同創業,多年好友一拍即合

劉某和王某是多年好友,都想在人生的青年時代開創一番自己的事業。20175月,在一次飯局中,兩人一拍即合,決定順應時代潮流,合夥創業。雙方在多次考察專案後,一致認為蔬菜配送這個專案不錯。於是雙方口頭約定劉某出資30萬元投資,王某出人力物力具體負責,淨利潤由劉某、王某分別按三七分享,劉某有權隨時查看經營賬目及利潤情況。經過前期辛苦的準備工作,兩人合夥的配送站也正式運行了,在王某的精心打理下,生意逐漸風生水起。


口頭協議,因利潤分配暗生分歧

正巧,蔬菜配送趕上了好時機,好多飯店、企業食堂都主動和王某聯繫訂購蔬菜。隨著生意越來越紅火,兩人合夥的專案盈利也越來越多。但是在利潤分配面前,兩人卻不知不覺產生分歧,劉某認為整個專案啟動都是自己出的資金,隨著生意這麼紅火,懷疑王某是否真的把盈利所得如實的告訴了自己。另一邊,王某認為是自己起早貪黑才讓生意越做越大,但是出於劉某對自己不信任,時不時查賬,感到十分惱火。期間,劉某提出要撤回投資,王某同意後,每月結算後向劉某返還,至201910月,30萬投資款全部返清。劉某認為此期間還有十幾萬利潤應當分配,起訴要求解除和王某的合夥關係,並要求王某支付利潤所得。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辯稱,在經營過程中,後續工作都是自己操持,需要處理各種業務往來關係。眼看生意越做越大,但對方陸續把資金撤回,是自己的收益所得投入到該專案才維持運轉,遂王某不同意支付給劉某利潤。


解除合夥,雙方分道揚鑣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未訂立書面合夥協議,但雙方均認可劉某出資30萬元,由王某具體經營的事實,雙方事實上已形成合夥關係。本案系合夥協議糾紛,原、被告之間系個人合夥關係。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原告自20178月至201910月期間已經陸續撤回全部投入合夥的資金,且被告亦當庭同意解除雙方合夥關係,故本院確認雙方之間的合夥關係解除。通過審查合夥期間的賬目,201910月份劉某已經完成了撤資,雙方就合夥期間的收益進行了清算。此後都是由王某自己運行,不應該再分得相應的利潤。綜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劉某和王某的合夥關係解除,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合夥企業之所以受到初創人員的青睞,就是因為其是依靠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在制定企業發展的一些思路和方法時不需要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議等,決策靈活。常言道,無規矩不成方圓。在本案中,一開始只是雙方口頭約定了利潤分成比例,但此後雙方沒有對整個賬目定期的公示或公示方式等進行約定,也沒有設立專門的財務人員,導致雙方因利潤分配問題互相猜忌發生分歧,進而產生矛盾,合夥解體。通過這個案例也提醒廣大創業者們,如果要通過合夥的方式來成就一番事業,哪怕親如兄弟姐妹也要在一開始制定規範的書面合夥協議,制定好“合夥規則”,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以便規範合夥體的經營、管理、合夥財產分配、債務處理等合夥事務,以免在共同創業過程中發生糾紛,影響合夥企業的經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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