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交易對方的資信狀況缺乏瞭解
實踐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驗對方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對該企業的性質、經營範圍、註冊資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資訊不甚瞭解的情況下草草地簽訂了合同,在索要貨款時才發現對方無任何財產或下落不明。
二:擔保人無擔保能力
實際中,大部分擔保合同無非是走一個形式,通常是在關聯企業或有著密切往來的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而企業也很少會去審查擔保人的經營狀況。有些擔保企業本身就已經是負債累累,自身難保,當交易對方無法履行合同時,企業從擔保人那裏也無法收回投資。
三:對抵押財產的狀況怠於查驗
有的企業認為,對擔保人的資信狀況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見、摸得著的,讓人產生實實在在的安全感。然而有的企業為了換取對方的信任,一項財產上設置多個抵押權或者重複抵押,使抵押財產的價值遠遠大於被擔保的財產價值,卻並未告知對方,從而使債權人的資產流失,抵押權落空。
四:口頭變更合同後未用書面形式確認
根據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及市場的波動變化,對原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是一種普遍現象。一些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比較注意採用書面形式,而在對合同進行變更時卻常以口頭協定來代替書面協議。如果對方缺少誠信意識,在合同履行後不承認變更內容,企業在訴訟中便無據可依。
五:合同條款語意模糊,易產生歧義
許多實踐表明,有時代表單位簽訂合同的人可能本身並不十分瞭解合同中標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關指標,也未經過技術人員或有關領導的審查,便輕易作出決定,而當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從粗線條的合同條款中卻無法找出對自己有利的依據。
六:超過訴訟時效
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當事人若不主張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很多有著經濟往來的企業一般都會存在三角債務,但只要二者還能繼續維繼交易關係或者是企業自身經濟實力雄厚,彼此就不會開口要賬。等到真去要賬時,有相當一部分債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訴至法院也無用。
七:對企業印章的使用缺乏規範管理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蓋章只要具備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有時掌管印章的人由於人情關係等原因,隨意向他人出借銀裝。只有追究企業責任的時候,才會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但由於法律規定了表見代理,最終該企業不得不承擔責任。
八:授權不及時收回,導致被授權人濫用權力
企業授權員工對外簽訂合同,往往未明確授權的範圍和期限,對離職人員的授權憑證如蓋有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介紹信等未及時收回,也未告知交易夥伴本企業人員的變動情況,導致一些已經喪失授權的人員仍然冒用原單位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這也會構成表見代理,最終由企業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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