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季法律提示,登記前這些要知道!(轉需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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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赴一場又一場婚禮?


金秋十月

浪漫結婚季

怎能少了一個"普法"

婚姻登記、婚前檢查、無效婚姻

這些在婚前該知曉的 

法律事兒

小编為您

細細道來


一、頒證儀式有新規

01.新增頒證儀式

近日,民政部、全國婦聯聯合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婚姻家庭輔導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中的新增亮點值得關注:

a.頒證儀式引入結婚登記流程並實現頒證常態化,引導男女雙方宣讀結婚誓言,領取結婚證。

b.探索開展婚前輔導課程,幫助男女雙方做好進入婚姻狀態的準備。

c.弘揚中華優秀傳統婚姻家庭文化,注重家教家風建設,營造相親相愛的家庭關係。

02.婚姻登記條件

1、自願原則:男女雙方自願結婚;

2、年齡要求: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

3、身份要求: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 

03.婚姻登記需攜帶的證件和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出具下列材料:

1、本人的戶口名簿、身份證;

2、本人婚姻狀況為離婚的需提交有效的離婚證明,婚姻狀況為喪偶的需提交喪偶證明;

3、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4、三張半身免冠合影近照,尺寸遵照當地民政局具體要求。

04.婚姻登記流程


結婚登記是獲得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必經程式。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男女經過結婚登記,才能領取結婚證,成為合法夫妻。

申請:男女雙方需親自持所需證件(本人的戶口名簿、身份證),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

登記: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頒證:進行頒證儀式。

法官解讀

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夫妻關係。婚姻家庭的和諧事關民生幸福和社會穩定,在莊重神聖的儀式中宣告婚姻締結,讓男女雙方均感悟到組建家庭蘊含的責任和彼此珍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婚前檢查有必要

婚前檢查,是指結婚前對男女雙方進行常規體格檢查和健康檢查,包括醫學檢查、衛生指導、衛生諮詢。婚前檢查遵循自願、非強制原則,婚前醫學檢查常見專案↓↓↓


法官解讀

婚前檢查對於防止傳染病和遺傳性疾病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滿,保障民族後代的健康有著積極意義。婚前檢查遵循自願原則,該檢查並非進行婚姻登記的必備條件,但是男女雙方在婚前仍負有重大疾病的告知義務,如未如實告知對方,則對方有權撤銷婚姻登記。

三、無效、可撤銷婚姻制度

01.無效婚姻的情形和處理

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無效,無效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02.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和處理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未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

法官解讀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規定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其中明顯的變化在於:一是無效婚姻事由的減少,《民法典》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從無效婚姻的情形中刪除,任何病患者均可合意締結有效婚姻,患病不再視為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二是可撤銷婚姻事由的增加,《民法典》將“一方未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作為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充分保障了配偶的知情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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