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讀丨民營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防範

本期話題

企業家都面臨哪些刑事法律風險?

您給公司“體檢”了嗎?

過去很長一段時期,民營企業家們往往將主要精力投射於企業自身的經營之上,而隨著法治社會建設的不斷推進,企業經營中的刑事風險逐漸成為企業管理者面臨的一項極為關鍵與棘手的問題。刑事風險具有毀滅性、易發性與徹底性,現代企業經營過程中,一旦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淖,就會影響企業信譽、形象,弱化企業核心競爭力,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的發展甚至生存都將難以為繼。

刑事法律風險,幾乎成為懸在民營企業家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


01民營企業家刑事風險高發的原因

自身的法律意識淡薄

企業管理者法律意識匱乏,未能及時瞭解相關法律,無法判斷自身行為是否觸犯法律,甚至因為認為自己做的是正當生意而抵觸刑事風險防範,是造成刑事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企業都以利潤、效益為發展目標,而高風險與高收益共存,常有一些風格冒進的企業家為獲得高收益,對風險係數、風險點認知存在偏差,使得刑事法律風險問題較為突出,必然導致了一些企業家用巨大的代價來處理各種法律問題。

內部管理不當

隨著時代的發展,民營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環境也越來越複雜,管理觀念落後,是我國很多的民營企業的通病。許多民營企業仍以傳統公司制管理為主,也沒有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在經營戰略上,都是通過背負債務來投資擴張企業的規模,使得部分企業家在繳稅、融資、銷售等環節,容易產生較為嚴重的刑事法律風險。

市場秩序的不規範

除了企業家和企業自身的一些原因之外,還有一些外部環境的問題。我國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市場經濟的發育和積累的時間較短,民營企業缺乏規範經營的引領者。外部市場秩序的不規範,再加上企業家自身在經營方面存在的不規範問題,也是造成民營企業家面臨刑事法律風險的原因所在。

政商關係處理不當

政府部門管理著市場資源分配,影響著企業資源審批與許可。所以少數企業為在專案開展中,獲取更多資源、經濟利潤,會與部分政府部門存在利益牽扯,使得市場秩序被嚴重破壞,進而引起企業刑事法律風險。政府機構牽連經濟發展,一些民營企業家為了企業的發展,不通過正規的途徑進行招投標、找市場,而是通過找關係,送禮等各種手段賄賂官員。


02民營企業家高頻刑事罪名

去年,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發佈了一份《企業家刑事風險分析報告(2014-2018)》,從2014-2018年的公開刑事判決案例中檢索出民營企業家犯罪案例 7590 件,犯罪人數7215人,其中涉及觸犯次數最多的前十項罪名如下圖所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企業對外金融領域涉及最普遍的典型罪名之一。向社會融資是市場經濟下重要的融資手段,但如果企業操作不慎,或者資金鏈斷裂無法回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命運將在劫難逃。當年轟動全國的 “吳英案” 中的主角吳英,一度被判死刑,為企業管理者敲響防範警鐘。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企業在交易結算時容易涉及的一個刑事罪名。增值稅發票可以直接抵扣稅款,因此許多企業便在這上面做起了文章,在沒有實際購銷合同的情況下,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甚至請他人虛開大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入刑門檻低,量刑重,主要針對沒有真實交易的企業行為。

職務侵佔罪

民營企業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觸犯的一種犯罪,但是,許多企業家卻對此並不重視。相對於普通人,企業家無疑擁有更多的經濟資源和社會關係資源,在這些資源面前,優勢與風險並存。近幾年,一些著名企業家因此被判入獄的,也不在少數,如安邦集團吳小暉案中其就以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還有真功夫原董事長蔡達標因職務侵佔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14 年等。

合同詐騙罪

核心實質是必須以惡意欺騙合同對方為基礎,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實踐中很多民營企業家遇到的情形是一開始有履約能力,並不重視合同相關條款,等到突然遭遇經營困難時,就可能招致“明知沒有履約能力而簽訂合同”的詐騙罪名。

單位行賄罪

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單位行賄罪的,不僅僅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會追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挪用資金罪

很多企業家想當然地認為自己創立的公司一切都是自己的,自己可以隨意支配、佔有和使用公司的財產,與其他人無關。這些企業往往也缺乏嚴格的內部財務監管和審計,容易產生“公私混同”現象,個別企業家隨意從公司帳戶提取資金,任意處分公司資產,脫離法律的約束,最終因涉嫌挪用資金罪等鋃鐺入獄。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是一項把原來由行政手段、民事手段調整的惡意欠薪這一一般違法行為,升格為由刑事手段打擊的嚴重違法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惡意欠薪突出表現為建設工程領域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及中小型私營企業長期拖欠職工工資。

行賄罪

與單位行賄罪的主要區別在於違法的主體,行賄罪的行為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行賄罪的行為主體既包括依法成立的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中新增的罪名,將虛假陳述的金融欺詐行為予以犯罪化,是嚴密法網的體現,是我國在金融領域加強金融監管刑事政策的體現,在企業的運營活動中,常有企業家使用虛假經濟合同、虛假證明檔,導致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高估其資信現狀而發放貸款,一旦經營風險不可控,失去還款能力,就將面臨巨大風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民營企業中,常有採購、招投標等核心部門負責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給公司帶來損失。近年來各大型企業都有內部反腐案件出現,阿裏巴巴7年下課6位高管,無人機行業巨頭大疆更是因研發、採購、品控部門的部分人員存在大量貪腐行為,造成超10億元的損失。

除了上面十項罪名,民營企業家常見的罪名還有詐騙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經營罪等。

03民營企業家刑事風險防範措施

刑事法律風險防範作為一項律師業務,可以將企業的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與其在錯誤發生後亡羊補牢,我們更希望在風險發生前樹立起正確的法律觀念,防患於未然。


提高防範意識,建設企業文化

企業管理者和企業自身的思想建設是刑事風險防範的第一步,在企業內部構建知法懂法、時時普法的企業文化,是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必不可少的一步,也應當為企業管理者所重視。民營企業家要具備起碼的法律意識和基礎知識,清醒認識到刑事法律的“紅線”在哪里,對待任何問題,都要有法律風險防範這根弦,在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中學會運用法律思維進行角色判斷。

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細化懲罰責任主體

企業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集體審議決定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等,注意修補企業法律漏洞,還要明晰企業的責任主體,尤其在企業面臨真正的刑事處罰時,要確保責任到人。

定期“體檢”,建立風險評估機制

建立事前的評估機制十分必要,其防範的有效性更勝於事後對於企業損失的彌補。企業在未受到刑事指控時,也應保有危機意識,定期聘請律師幫助企業及其高管進行相關調查,診斷法律風險,展開合規培訓,從企業、個人等層面多維度、多方面對企業進行專業主動的風險評估,依法化解可能的刑事追訴,制訂利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的方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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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體檢,刻不容緩!”

注意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證據收集和保存

要重視公司會議記錄、檔案管理等的管理,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時要有明確的態度和意見,並注意核對會議記錄,做到準確無誤。尤其是對公司和自己有力的證據,一定要做到及時、準確、全面的收集保存。

伴隨著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在市場經濟洪流中轟然倒下,眾多富豪落馬入獄的慘痛教訓,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也開始引起大家的重視。

民營企業家創立和經營企業耗費了大量的心血,很多企業家把自己的企業視同生命。採取積極的刑事法律風險防範措施,對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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