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現
你說你有出資應當享有份額,我說房子是離婚後重婚前財產與你無關。
下麵我們聽聽法官怎麼說。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離婚後財產糾紛。該房屋雖然是小美第一次離婚後購買且產證登記在小美名下,因小胖提供多筆向小美轉賬的憑證,證明雙方在兩段婚姻存續期間及第一次離婚後持續存在財產混同的情形,且小胖轉賬的六十餘萬元在第一次離婚時也未進行分割。
離婚後小美用於購買房屋的首付款主要來自第一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小胖的轉賬,且雙方第一次離婚後一直共同生活,可以證明小胖第一次離婚後第二次結婚前,是基於雙方都認可所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持續向小美轉賬的。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小美應當就小胖出資部分向其支付補償款。需要強調的是,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離婚後雙方之間的轉賬需要明確錢款用途,避免因舉證不能導致不利的後果。
婚前買房要留神,
不要牽扯錢權爭。
要想證明有合意,
各項證據要充分。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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