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普法:父母離婚,民法典如何規定撫養權?

編者按

為進一步宣傳民法典,弘揚新時代法治精神,引領全社會形成知法、懂法、崇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與今晚報聯合主辦、共同推出民法典宣傳專欄——讓民法典深入人心。該專欄以記者小李的視角,邀請本市各法院法官對讀者普遍關心的民法典熱點問題,以簡潔通俗的語言深入淺出地講解,向讀者傳遞民法典的知識內涵和立法精神,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裏。

孩子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的呵護

但當父母走上離婚的道路

孩子的撫養權會成為焦點

夫妻間的子女爭奪戰經常上演

孩子到底歸誰?


學歷高、條件好就一定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嗎?

202111日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給出了答案。

法官解讀

河北區人民法院法官吳鳳俠介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該條與現行《婚姻法》的規定相比,最大的變化是設置了3個年齡段,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個階段“兩周歲以內的子女”,法律規定“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那一定是由母親撫養嗎?答案當然是不一定,法律只是規定了一般情況下是由母親撫養。現實中會存在特殊情況,比如母親此時患有重疾,生命堪憂沒有精力照看子女,或者母親患有精神疾病,有可能發病時傷害子女等。此時,子女不宜由母親撫養。


第二個階段“已滿兩周歲、未滿八周歲的子女”,法律規定“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來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改變了以往可能還會考慮父母雙方利益的做法,完全站在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那如何體現“最有利”這一原則呢?法官裁判時會對父母雙方的情況進行比較,比如是否有穩定的居住環境和經濟條件讓子女生活無憂、是否具有正確的教育理念、是否有良好的品行、有無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不良嗜好和言行、是否有家庭暴力傾向、老人幫助照顧未成年子女的參與度等,都是法官衡量的標準。

第三個階段“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法律規定“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也就是說,當父母雙方爭執不下時,要讓未成年人自己向法官表達自己內心的真實願望,因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父母離婚產生的影響,已經有了識別、判斷和預期能力,可以自己獨立做出更願與誰一起生活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意願將是法官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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