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須知法律常識,你知道多少?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升,依法辦事成了很普遍的現象,一般的商事交易合同,均會設定違約條款,以制約合同交易雙方信守約定。

即便如此,仍有很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出現各種問題,比如違約。那麼,如果遭遇合同違約該怎麼辦呢?以下合同違約須知法律常識,建議學起來哦……

一、什麼是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居於核心地位。這一制度是保證當事人全面準確履行合同義務的重要措施。

二、合同沒有訂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損失能不能要求對方賠償?

一定條件下可以。《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不履行合同義務需要承擔什麼違約責任?

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四、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損失不一致時,怎麼計算賠償額?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五、雙方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違約時怎麼適用?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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