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典》之名品鑒《以家人之名》中的劇情

最近一部講述兩爸三娃的

溫暖治癒系親情劇

《以家人之名》圈粉無數

不是父子勝似父子

不是兄妹勝似兄妹的真情流露

讓人看的眼淚嘩嘩


古靈精怪的妹妹李尖尖

高冷帥氣的大哥淩霄

貼心懂事的小哥賀子秋

三位小主長大後

遇到了這樣那樣的麻煩事

今天就和小編一起來看劇學法

用法律幫助小主們解決難題

問題一淩霄“憑什麼”要照顧媽媽?子女履行贍養義務要以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為前提嗎?

《以家人之名》中,淩霄媽媽陳婷將女兒的死歸責於親兒子,與淩霄爸爸離婚、拋棄淩霄,十多年後陳婷突然出現要與淩霄恢復母子情,卻橫遭車禍癱瘓在床,剛剛成年的淩霄被迫去新加坡看護媽媽。九年後,淩霄決意回國,卻遭到母親激烈反對,甚至為防止他與尖尖聯繫摔壞了他的手機。面對幼年就拋下自己的母親,成年的淩霄真的只能犧牲自我來陪伴母親嗎?我們來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法官說法

贍養是因血緣、婚姻或其他擬制法律關係所派生出來的法定權利義務,指成年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父母應履行供養和照料的義務。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不是等價有償的關係,一般來說,無論父母是否盡到撫養義務,成年子女均應履行贍養義務,除非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

劇中陳婷雖然在淩霄幼時未盡到撫養義務,但陳婷出車禍後,淩霄作為沒有收入來源的大學生,淩霄通過在母親身邊照顧、加強情感的交流履行了自己的贍養義務。如今成年的淩霄有權選擇自己的人生,他可以通過支付贍養費、經常探望的方式來履行贍養義務。母親不得以贍養自己的理由,綁架孩子的人生。

問題二“襲胸”事件鬧烏龍,小哥子秋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呢?

出國九年未歸的子秋為了給家人驚喜,一直沒有露面。《以家人之名》第十三集中,賀子秋偷偷去展會,一把抱住將要摔倒的尖尖,不料抱錯了部位把尖尖的胸當成肚子像小時候那樣捏了兩下,尖尖不知道是子秋,以為是性騷擾立刻報警。鬧到派出所才發現就是小哥子秋。那麼,子秋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呢?我們來看看性騷擾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法官說法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構成性騷擾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實施了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二是對特定的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三是違背了受害人的意願,實施的這種行為受害人不接受或是明確拒絕。

劇中子秋雖然實施了讓尖尖非常抵觸的行為,但並非構成性騷擾。子秋主觀上並非故意實施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而是為了救起要摔倒的尖尖,襲胸是無意碰觸,更因錯誤的認識,才捏了妹妹的“肚子”。

問題三房東“一房兩租”,房東與淩霄、子秋分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都有效嗎?淩霄該如何維權?

《以家人之名》第14集中,兩個哥哥為了增進與尖尖的感情,不知情的兩人紛紛搶租妹妹對門,房東先以三千元價格租給大哥,後與小哥串通,又以4000元價格將房屋出租,得知真相後,兄弟倆決定找房東算賬,並在第16集中,借齊明月記者身份相助,成功要回4000元。房東迫於害怕齊明月記者的身份,曝光他“一房兩租”的行為,最終將4000元予以返還。其實,即便不利用媒體的力量,《民法典》有明確的規定,照樣可以保護他們的權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官說法

劇中,房東與淩霄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在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淩霄依約交納定金,房東未依約交房並要求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淩霄有權要求房東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房東為了多收租金,子秋為了租住房屋,雙方惡意串通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謊稱房東親戚要來居住,房東要求與淩霄解除租賃關係,損害淩霄的利益,屬於無效法律行為。子秋交納的房屋租金,房東應當予以返還。

問題四淩霄、子秋能夠干涉李尖尖的婚戀自由嗎?

《以家人之名》第十六集中,淩霄、子秋得知李尖尖網戀有了男朋友,內心可謂五味雜陳,第十七集中,李尖尖獨自一人與網戀男友奔現,兩位哥哥心急如焚,在到處尋找後,甚至到淩爸處報警,這才發現李尖尖帶男友在李爸面館吃飯。之後,兩位“妹控”,攪黃了妹妹約定,更是逼妹妹分手。李尖尖忍無可忍說出兩個哥哥不是自己親哥哥,不讓他們干涉她的人生。跟誰在一起自己說了算,既使是親哥哥,也沒有權利干涉。在《民法典》中,婚姻自由明確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民法典》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官說法

無論李尖尖選擇和誰談戀愛,和誰結婚,是本人的權利,無論是爸爸還是哥哥,任何人均無權干涉,當然結婚前提是不違背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式。讓我們共同期待李尖尖最終找到真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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