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緣政治局勢緊張的背景下,中國企業和管理者在海外法院“被點名”時,應怎樣應對?面對這類“突襲式風險”,又有哪些對中國管理者在海外個人風險管理的啟示?
距印度封禁中國59款App之後,不過月餘,中國企業家又在印度攤上了麻煩事兒。
先是因阿裏巴巴旗下UC Web一名前印度雇員稱自己被公司錯誤解雇,印度首都新德里一家地方法院已向阿裏巴巴、阿裏巴巴創始人馬雲等十幾位人士或公司發出傳票,要求他們按規定時間出庭或通過律師出庭。
無獨有偶,“小米在印度被起訴”也上了熱搜。據外媒消息,印度移動和視頻研發公司InterDigital近日在印度提起了針對小米的訴訟,理由是小米涉嫌侵犯其智能手機技術專利,該公司要求小米對其侵權行為進行賠償。網友大量猜測——印度法院下一步是不是就要傳喚雷軍了?
在目前中印邊境爭端未解,印度國內抵制中國產品的大背景下,出現“傳喚馬雲”“起訴小米”的行為並不奇怪。只是這種被認為是“印度式碰瓷”的操作對於中國企業的國際貿易會帶來怎樣的影響?面對這類“突襲式風險”,又有哪些法律啟示呢?本期“管理百家”特邀北京餘慶唐律師事務所主任唐波,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國際訴訟律師何秀娟進行了詳細解讀。
印度法院傳票為什麼會發給馬雲?
《中外管理》:按照中國人的理解,發傳票難道不是應該發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對?印度法院為什麼會把針對UC Web的傳票直接發給馬雲呢?
唐波:要回答這個問題,前提是要對印度的法律制度有所瞭解,不能簡單套用我國的法律制度。
我們都知道,印度曾是英國的殖民地,雖然在1947年就獨立了,但是一直以來,印度和英國一樣,是英美法系國家。在訴訟中,英美法系國家採用當事人主義模式,當事人在訴訟中居於主要地位,法官僅處於消極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而我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採用的是職權主義模式,法官在訴訟程式中擁有主導權,推動庭審進程,控辯雙方的對抗受到法官的指揮和抑制。
因此,在印度,只要原告能夠“說服”(convice)法官,讓法官認為傳喚某人是“必要的”,則法院就會發出傳票。對於被告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印度法院一般會交給被告(被傳喚主體)在答辯後處理。
何秀娟:雖然沒有看到訴狀等具體法律文書,但阿裏巴巴在印度的這起案件是前員工的勞動糾紛,雇傭該員工的是阿裏巴巴旗下的印度子公司,除非馬雲當時直接擔任該印度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否則這裏的法庭“傳喚”應該是缺乏“必要性”和“適當性”的,馬雲方的律師完全可以據此進行抗辯;最後,不得不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是中印自邊境爭奪激化以來急速下滑的兩國關係,特別是印度國內從政府到民間愈演愈烈的“反中”“排中”情緒,阿裏巴巴和小米這兩個案件在這個時候出現,不排除“蹭熱度”的可能。
面對傳喚,馬雲去還是不去?
《中外管理》:面對印度一個地方法院的傳喚,馬雲會去出庭嗎?如果去出庭會怎麼樣?不去又會有什麼後果?
唐波:首先,提起訴訟的印度員工是UC印度公司的前員工,UC印度公司是阿裏巴巴在印度投資的子公司,其作為一家依據2013年印度公司法註冊的公司,是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在UC印度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名單上,並沒有出現馬雲(Jack Ma)的名字。目前傳票內容沒有公佈,我們不清楚傳喚馬雲的具體理由。但是,如果單就該前員工主張的非法解雇的事由,印度UC才是適格被告。如果馬雲出庭或者授權其他人出庭,完全可以以此為理由主張被告主體不適格,要求撤銷傳喚,甚至可以進一步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其次,如果馬雲不出庭或者阿裏巴巴不做任何反應,在實踐中,印度法院的操作方法一般是會應原告的要求再發傳票,如果還不予理會的話,法院往往會進行缺席審判。因為本案是民事性質的案件,所以不會觸及印度法規下的蔑視法庭罪。不管馬雲出庭與否,都可以通過書面答辯狀證明自己並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進而說服法官,相信待法官查明事實,梳理清楚來龍去脈後,便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何秀娟:我認為,阿裏巴巴及馬雲一方需要積極應對,且不可因管轄法院為印度地方法院而掉以輕心,畢竟尊重和遵守東道國法律是所有“出海”中國企業的“首則”。相信只要合理應對,針對馬雲的“傳喚”事件會很快平息,畢竟印度一度標榜自己是法治國家,在印度進行投資或貿易的境外企業也不僅僅來自中國。
反過來說,若印度法院受其境內輿情影響而罔顧事實和法律做出極端裁判,以阿裏巴巴和馬雲的國際知名度,該極端裁判對其本國營商環境的負面影響必將會被成倍放大,相信這也是印度政府和人民不願看到的。
應對印度式“點名”,中國企業家應謹慎防範
《中外管理》:印度國內近來針對中國和中國企業一直“動作”不斷,從前一段時間的抵制中國商品、禁用中國App、不允許中企競標印度基建專案等,到近來猛增的針對中國企業的各類訴訟,都能夠感覺到印度並沒有釋放什麼善意。那麼從國際經濟貿易法律的視角應來看,中國企業如何應對這類事件?
何秀娟:在印度進行投資、並購的中企,首先,要慎重選擇投資目的地和投資專案,確保該專案在當前印度法律和政策之下是沒有限制的,特別還要對專案所在地民眾對中國企業和中國人、中國商品(目標企業若為生產型企業,且該產品目標市場包括印度)的態度進行必要調查。
其次,注意投資方式,若條件允許,儘量聯合印度當地企業以組建合資公司的形式進行投資,並購印度現有公司的,也要充分考慮收購模式。
再次,注意投資目的地政府機構的作用,特別是一些大型投資專案,若可能,儘量拉印度地方政府機構加入(與其形成書面合同關係),或者要求當地政府出具相關信函,雖然在實際糾紛發生時憑藉這些安排該政府不可能擔責,但至少該投資專案在當地算是“有政府背景”,可以很好地幫助企業實現“本地化”。
然後,要注意政治風險和各類商業風險的事先防範,對“出海”專案進行投保。
最後,要特別重視相關法律檔的條款設計,並注意設置各類擔保條款(履約保證金、銀行保函等)。
國際貿易類中國企業,特別是產品出口到印度的企業,要注意貿易相對方的選擇,儘量選擇之前有過貿易往來的印度企業,或者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的印度企業,強調書面合同的重要性,並注意支付方式的約定。特別要注意糾紛解決方式的約定,儘量避免選擇印度法院作為糾紛管轄法院,也不要選擇中國法院(在印度公司違約的情況下,中國企業作為原告取得的中國法院判決書在印度不會被承認和執行),建議選擇位於第三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唐波: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雖然印度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但是其對仲裁地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其承認效力的仲裁地多在發達國家。因此一定要約定印度承認的仲裁地點,這樣作出的仲裁裁決才有法律效力。如果對爭議解決方式沒有明確約定或約定由印度法院管轄的,我們應當在情況允許的前提下儘量延後起訴。因為從當前的形勢來看,印度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很難不受到影響,我們可以利用這段時間爭取溝通和解或完善證據材料。
避免“突襲式訴訟”,中國企業家要做好風險管控
《中外管理》:國與國之間一旦地緣政治局勢緊張,就會直接影響到相關出海企業,被訛詐、被惡意拖入訴訟,或者輿論紛爭的情況也可能突如其來。在您看來,面對複雜的國際貿易環境,中國企業家在進行個人風險管理方面,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解決方式?
唐波:我國的企業家在作海外業務相關的商業決策之前,應根據所在國別和所處行業對可能面臨的風險做出科學評估,並盡可能採取風險管控措施。
在加強企業合規管理的前提下,首先要重視政策風險的管理。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的影響,一些國家以疫情防控名義收緊了外商投資政策。例如:印度政府更新了外國直接投資政策的相關條款,將對印度的投資從“自動審批路徑”改為“政府審批路徑”;澳大利亞政府規定凡對澳投資,均需獲得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審批。因此,中國企業在對外投資前要做好充分的背景調查,結合國際國內形勢做好充足準備和相應預案,有效防範外部風險。針對國別風險,在作出相關的商業決策之前,中國企業家應審慎評估相關國家的政治風險和商業環境,聘請各方面專家等提供意見。
其次,建立企業“國外交易內部資訊分享機制”和“危機決策小組”。如:在國內總公司層面應建立健全“海外交易內部資訊分享機制”,要求海外子企業將這些交易資訊和參與其中的高管資訊錄入到集團公司的資料庫中,便於對敏感海外交易和高管海外出行時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評估。通過設置“危機決策小組”,建立風險管理的整體目標和應急計畫,並確保在各種情況下企業都能儘快做出正確決策,降低中國企業家的經營風險。
再次,是可以申請中國“領事保護”。《中國領事保護和協助指南(2018年版)》對中國公民在海外旅行、遇到國外當地員警、海關、移民局人員暴力執法、被當地有關部門限制人身自由時的處理辦法,均給出了相應建議。
最後,通過“抱團出海”來提高中國企業家的個人風險防禦能力。如:圍繞能源資源、基礎設施互聯互通、裝備製造出口等領域,可主動構建中資企業和當地企業一起合作的利益共同體,照顧不同利益主體的訴求,對接擴大利益交匯點,開展共贏合作。
唐波(北京餘慶唐律師事務所主任)
何秀娟(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國際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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