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許國利批准逮捕。
2020年7月5日淩晨,犯罪嫌疑人許國利因家庭生活矛盾,在杭州市江幹區三堡北苑家中,趁妻子來某某熟睡之際將其殺害,分屍後分散拋棄,部分身體組織通過馬桶沖入化糞池。
7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許國利。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前期依法提前介入的基礎上,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許國利的犯罪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已涉嫌故意殺人罪,於8月6日對其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近段時間以來
“許某某涉嫌殺妻案”引發高度關注
而其背後的故事更是令人唏噓
有消息稱:
夫妻雙方曾因房產問題
發生過爭吵
極有可能是發生悲劇的誘因之一
案件不僅引起線民“大破案”
還引發了對於
再婚重組家庭背後利益糾葛的熱議
杭州警方7月25日上午召開新聞通氣會,案件真相逐漸浮出水面:來女士的丈夫許某某因家庭生活矛盾,趁妻子熟睡時,將其殺害並殘忍碎屍,拋扔化糞池。
來女士和丈夫許某某系重組家庭,夫妻二人再婚前都各自與前配偶育有一個孩子,來女士帶來一個女兒,許某某則帶著一名男孩。二人再婚後,又育有一個小女兒。因此,來女士與許某某共有三個孩子。
依據相關媒體的報導,來女士的鄰居說,夫婦二人曾經因為房子的問題發生過爭吵。許某某根據傳統“兒子結婚,父母買房”的說法,想將另外一套房子給親生兒子居住,而來女士拒絕了。
不可否認,隨著離婚率的持續上升,重組家庭會越來越多。相較於原生家庭,重組家庭的關係更為錯綜複雜,在遺產分配及繼承等方面也更容易出現矛盾。
對於重組家庭而言,比較難做到“合理安排”。因此,再婚的兩個人,都應該學會站在對方的處境去思考,更應該坦誠相見、積極溝通。再婚家庭問題其實歸根結底是雙方子女問題與財產問題,在結婚之前就有所約定和規劃,可以避免許多矛盾。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一些“特殊家庭”尤其需要財產規劃。
以下家庭應及時做好事先的財產規劃,通過律師進行遺囑、信託、保險等方面的安排。
1.婚姻重組的家庭;
2.婚姻夫妻失和的家庭;
3.單親家庭;
4.繼承人之間有內部矛盾的家庭;
5.有巨額財富的家庭;
6.家庭成員中有患有精神疾病的;
7.繼承人眾多的家庭;
8.其他特殊家庭。
人是善與惡的共同體,我們不能僅僅用道德去約束人性,而應當與法律聯手,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自身的身心健康。
一、重組家庭遺產分配標準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後,如果有遺囑且是有效的,那就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關於法定繼承,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且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權利平等,原則上是平分。
案例君提示:《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案例君提示:《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相關法律條文
(一)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的方式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兩種,有遺囑的,優先按照遺囑或者遺贈處理。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 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律意義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這時,男方的父母,男方的孩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已經離婚的前妻則無權繼承。如果男方再婚,現任妻子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也就是說是否有“扶養關係”,是確定繼子女是否享有對繼父母遺產繼承權的關鍵因素。
從法律層面來說,認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間是否存在“扶養關係”主要包含三種情況:
其一,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其二,繼子女贍養了繼父母;
其三,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繼子女贍養了繼父母。
存在以上三種情況中的任意一種,即可認定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存在扶養關係,各自對對方有繼承權。
(二)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並不為雙方共有。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受他人侵犯,丈夫也無權處置對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對方自願;
重組家庭應該如何妥善處理家庭矛盾,
避免發生嚴重衝突甚至是悲劇?
在此特別給您三條建議:
坦誠相見、提前規劃、合理安排
比太陽更不可直視的,是人心。
重組家庭的妥善安排更需要“愛心”和“智慧”。
維護好對方的尊嚴,
愛惜好自己的身體,
保護好自己的財產,
願所有人都能持一顆良善之心,
都能被溫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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