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普法:用手機拍攝視頻錄製遺囑是否有效?

遺囑是個人生前處理自己遺產的重要形式,關係著個人意願的表達與尊重、身後財產的處置與分配、家庭關係的融洽與和睦等,可以說與每個人、每個家庭都息息相關。相較現行《繼承法》,新頒佈的民法典對遺囑的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王爺爺年事已高,眼神不好,書寫不便,他便請人用手機給自己錄了一段視頻,說明百年之後遺產如何分配。這樣的遺囑是否有效呢?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魏道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增加了兩種新的遺囑形式,除保留了現行《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以外,又新增了列印遺囑、錄影遺囑兩種形式,以適應資訊化時代人們的習慣與需求。列印遺囑,即通過印表機製作的遺囑。民法典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錄影遺囑,即通過錄影的方式製作遺囑,與錄音遺囑並列,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所以像王爺爺這樣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一定要有兩個具備見證人能力的人去見證,遺囑人和兩個見證人都應該出現在錄音錄影中,並且記錄上他們的姓名或者肖像和年、月、日,這樣才有效。

此外,民法典關於遺囑效力的規定也做出重大改變,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的,以設立時間最後的遺囑為准。現行《繼承法》以公證遺囑效力為最,民法典則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體現了民法典尊重遺囑人意思自治,減輕遺囑人變更遺囑負擔,加強對遺囑人真實意願保護的立法目的。

魏道博法官還說,根據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備見證能力的人,或者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其他與繼承人受益的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是不能做見證人的。這裏,民法典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條件進行了補充和完善,除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外,還規定了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也不能擔任見證人。這意味著遺囑人在選任見證人時,除了民事行為能力,還應當注意見證人本身的見證能力。例如,存在視覺障礙的人見證文字形式的遺囑,或者存在聽覺障礙的人見證錄音遺囑,在法律上將不會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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