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 能不能直接招用員工?

“不能。外國企業與中國員工在中國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不構成勞動關係”

01情況簡介

甲在乙美國公司中國代表處面試,面試合格後,與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適用中國法律。

甲被乙公司外派至香港工作。

雙方因離職產生糾紛。

甲起訴至中國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外國公司和中國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是勞動關係嗎?

外國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02情況分析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沒有用人主體資格,不能直接招用中國員工外派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外國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無用人主體資格。

外國公司在中國沒有經過登記或備案,不能在中國直接開展經營活動,不能在中國境內直接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其次,外國公司直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因外國公司無用人主體資格,不能直接招用中國員工,其即使與中國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該合同也會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最後,外國企業可通過有資質企業招用中國員工。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在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後,可以組織中國員工赴海外工作。有需要的話,外國企業可以委託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招聘員工,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員工簽訂《服務合同》或《勞動合同》,合法用工。

03救濟措施

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和勞動者都應注意雙方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

為避免爭議產生,外國企業如果有招用中國員工的需要,應當注意委託有資質的企業招用並完善錄用手續。

04法院觀點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15)一中民終字第2709號判決書中認定:外國企業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直接招用中國雇員的,應認定有關用工關係為勞務關係。本案中,公司為外國企業,其自行聘用鄒某赴國外工作,雙方之間為勞務合同關係,不受勞動法的相關法律規定調整。


05法律依據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國外雇主)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國外的企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第二十三條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與勞務人員訂立書面服務合同;未與勞務人員訂立書面服務合同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服務合同應當載明勞務合作合同中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以及服務專案、服務費及其收取方式、違約責任。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組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與勞務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勞務合作合同中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未與勞務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查處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常駐代表機構租用房屋、聘請工作人員,應當委託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者中國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辦理。

06風險提示

本文並非針對個案的法律建議,如果在未諮詢律師的情況下,根據本文自行採取措施,出現的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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