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起草、審查的合同(乾貨)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草擬、修改、審查合同是律師日常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而合同簽訂往往是交易、合作達成的關鍵性前提,因此很對朋友會向律師諮詢起草審查合同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由此而見,合同越來越多的影響著人們的生產、生活,下麵就給大家部分起草、修改合同的心得和經驗,希望能給朋友們帶來幫助!

一、合同名稱

合同名稱,簡單的說就是所起草的合同叫什麼,要給合同起個貼切的名稱,就要通過訂立合同的目的來瞭解合同所述的類型。例如:租賃房屋的合同為《房屋租賃合同》;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合同為《勞動合同》;用於借款的合同為《借款合同》等等。

合同的種類繁多,但大致可以歸類為有名合同無名合同兩類:

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有名合同有15類分別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所以如果您起草的合同包含在以上15類有名合同中,則可以根據以上名稱作為基礎,再根據具體交易類型進行細分。

比如:訂立的合同屬於買賣合同,則可以根據買賣類型再進一步細分,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是農副產品買賣合同。有名合同,都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所以這類合同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去設計起草。

無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對稱,是法律上沒有賦予其一定名稱的合同。由於人的經濟活動的複雜性,難以在有關法律上對可能發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對於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則上不違背國家立法精神,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也承認其具有法律效力。

無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糾紛,可參照與該合同最為類似或基本類似的有名合同規定處理。如果沒有類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參考,可根據關於合同的一般規定和民法基本原則處理。

最後,合同定位不准或者錯位,是致命的、根本性的錯誤,是當事人最容易犯的錯誤,也是導致各種合同糾紛的重要根源。


二、合同的主體

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一般的合同主體可以分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首先要注意其是否具備了民事行為能力,在合同簽署時必須注明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等基本資訊。另外,要審查對方身份證件,最好留一份身份證影本作為合同附件留存。

法人或組織合同主體的一方或者是雙方都是法人,則應當首先審查對方企業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等,以確認對方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在合同簽署時同樣需要注明法人名稱、住所地、負責人、聯繫方式等資訊,並應當留存對方企業營業執照的複印作為合同留存。   

如果簽字人非簽字人非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核查企業出具的法人授權委託,即簽字人是否為有權簽字人。另外對於對於一些較為複雜的商業合同,在和合同簽署前,建議客戶委託律師審查、必要時對合同相對方進行盡職調查,以規避風險。

三、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合同必備條款

合同的權利義務通常是由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目的而協商設定的,例如買賣合同中,賣方的義務是保證按時按交貨,買方的義務則是按時付款。合同的權利義務往往都是對等的,合同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

在實踐中,很多合同當事人會爭取自己作為合同起草的主體,因為合同起草方可以根據自己的邏輯和利益設計對自己最有利的權利義務條款,這樣在合作過程中可以使自己處於優勢地位,確保利益的天平向自己傾斜。

合同條款往往是根據合同各方協商、合同性質以及法律規定而制定的;但是對於一些必備條款需要重點留意,特別是以資金、實物、權利為內容的合同,一定要具備合同標的、合同價款、交付方式、權屬、支付方式、爭議及糾紛解決等核心條款。尤其要確認付款資訊、帳戶帳號、付款金額是否準確完備,交付時間地點內容數量是否符合雙方的要求。


四、違約條款的設立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現實中合同各方在合同簽訂前,往往對於合作充滿美好憧憬和信心,或者合作心切,往往不重視違約條款的設計。

本律師在審查客戶提供的合同時發現最多的違約條款就是“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遇到這種情況,本律師都會建議客戶對違約責任進行完善。

如果合同的違約條款不夠明確,一旦一方出現了違約行為,另一方往往在合同中找不到遏制對方的抓手,如果訴至法院,還會加重己方的舉證責任,從而使自己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我們在起草合同時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違約情形及違約給我方帶來的損失有充分的預判,並根據雙方的以上情形設計違約條款;這樣做一是預防對方違約給我方帶來損失,二是預防我方違約給自己帶來損失。

設計違約條款可以遵循一個原則:若我方違約可能性大,則盡可能在合同中約定較輕的違約責任;若我方違約可能性小,對方違約可能性大,則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盡可能的嚴重。

同時對於違約條款應根據可能發生的違約情形盡可能細緻約定,明確各種違約情形下的違約責任。

五、合同效力的判斷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除了有效外的合同效力都將導致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這也直接影響的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要著重審查合同是否違反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注意訂立合同主體是否具備主體資格;對於財物是否享有處分權等等,否則一旦合同被撤銷或無效,合同當事人往往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六、合同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法院時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所以法律是允許合同當事人協議約定法律管轄的,但是在約定管轄的同時需要注意法律關於專屬管轄及級別管轄的規定。

以上是合同起草、簽約過程中幾點應當予以重視的常見問題,應用到實踐中可以規避合同部分簽約風險,也可作為企業和個人日常合同風險防範的參考,合同作為民事經濟交互的一種表現形式,朋友們應當予以重視,以避免因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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