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擺脫疫情的影響,不斷向上發力。而離婚案件中涉及股票分割比較複雜,婚前投資者以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離婚時是否分割,本文從普通個人投資者的角度,拋開限售、分紅、送股等問題,分析一般離婚糾紛中涉及的股票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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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涉及股票分割比較複雜,這是由中國資本市場以及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反映在《公司法》、《證券法》的具體要求決定的,單從持股者身份就要區分:1、在二級市場購買股票的普通投資者;2、公司上市前就擁有公司股份的員工;3、公司發起人、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
不同主體不光是持有股票體量的區別:普通投資者“高拋低吸”可能僅存在股票增值問題,公司員工持股可能存在限售問題,公司發起人、實控人等在上市前就擁有公司股份,可能涉及公司從有限責任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再到上市公司的演變,也歷經依股份獲得公司分紅、送股、定向增發,因公司融資而股份稀釋問題,較為複雜。
解析分析:
本文先從普通個人投資者的角度,拋開限售、分紅、送股等問題,分析一般離婚糾紛中涉及的股票分割問題。
一、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股票
普通投資者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在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從查明到分割都較為簡單:(1)證券帳戶與銀行帳戶相互綁定,容易查明銀證轉賬資訊;(2)股價雖不斷波動,但法院會釋明一個時點經並各方當事人認可,以該日收盤價為分割依據。
離婚訴訟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確定股票價值的,當事人對確定股票價值的時間點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辯論終結日的股票價值為准。
二、婚前使用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
普通投資者婚前購買股票,離婚時另一方能否主張分割,應該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婚後是否有投資——即主動追求股票增值行為。
基本案情:
王甲與王乙於2006年3月登記結婚,2013年3月王甲起訴要求與王乙離婚,並要求依法分割王乙持有的股票。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乙婚前開戶並購買了南海發展股票1,017股、江山股份股票2,772股、閩東電力股票16,500股,2012年3月,王乙出售部分股票,並用拋售款買入200股國電電力及300股山東礦機股票。
法院經審理認為,南海發展、江山股份、閩東電力股票均系王乙婚前財產,該部分股票及增值部分應歸王乙所有;王乙在與王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部分股票出售,並將股票拋售的所得款購買國電電力、山東礦機股票,而該購買股票行為發生在婚後,理應視為原、被告共同經營股票之行為,因此國電電力、山東礦機應作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同時應扣除王乙出售婚前股票所得收益。
說法釋法:
婚前投資者以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離婚時是否分割,應根據婚後是否操作股票以及具體操作行為來區分。
(1)如果投資者婚後一直沒有賣出買入操作,則該股票價格變動將視作純市場因素導致的自然增值,離婚時該股票不管是否增值、增值多少都仍屬於投資者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不得主張分割。
(2)如果投資者婚後有買賣操作,則將視作投資者在婚內通過對市場行情研判規避風險、再投資行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後增值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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