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的審查重點首先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感情的問題在民事訴訟中只有離婚糾紛中有明確規定,法院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成為每個離婚案件的審理焦點。感情是感覺、心情的心理感受,帶有個人主觀性和私密性,不能直接量化的審核,對細膩的夫妻之間情感具體狀況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審查應用,筆者主要從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方面進行分析。
一、從證據上判斷
離婚糾紛根據《婚姻法》規定,可以分為應當判決離婚和可以判決離婚兩種情況。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第(一)至(四)的規定是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如果不符合這些情形的,是否離婚由法院裁量判決。提交證據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破裂,使法官瞭解雙方真實的感情狀況,能夠增加判決離婚的可能性。
能夠證實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包括民事訴訟證據的各種形式。主要有:
1、書證,可以是夫妻間一方寫給另一方保證書、悔過書、承諾書,也可以是一方寫給婚外他人的情書等書面材料。
2、物證,如一方給婚外他人購買的房屋、物品等。
3、證人證言,如鄰居、親朋好友、物業等出具的有關兩人經常吵架的證言。
4、視聽資料,如一方與婚外他人在一起的親密錄影或夫妻雙方之間的錄音等。
5、電子數據,如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信聊天記錄、QQ聊天截圖中能夠反映感情問題的資訊。
6、鑒定意見,如親子鑒定結論。
7、當事人的陳述,如當事人當庭對感情問題的意見,對雙方之間感情態度的表述。
二、從行為上推斷
除了上述從證據上證實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認定標準外,還有很多案例,沒有證據,經1次或2次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在這類經多次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情形下,認定是否感情破裂主要參考雙方之間的判後行為。這類案件大多夫妻間沒有大的矛盾,一般都是主張離婚的一方認為性格不合、與對方家庭沒法相處或是沒有任何原因,沒感情了,不愛了,累了,受夠了,沒感覺,想尋找新生活的等等。
對這類沒有法定離婚情形又無證據證實感情不可挽救的,我們可以從當事人雙方的行為考量,推斷雙方對感情的真實態度,認定是否達到感情破裂。
首先,可以看雙方在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是否仍在一起居住生活,如何生活,感情是否有所緩和。
其次,雙方是否有共同的社會活動,或一方參加另一方的重要活動。再次,雙方是否聯繫過,怎麼聯繫,對方如何反應的。
最後,重點看,不同意離婚的一方是否積極主動的採取行動挽回感情,對方是否回應,如何回應。如果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沒有任何實際行動,甚至有的案例中出現一方從家中搬出,不接對方電話,拉黑對方,沒有聯繫,沒有溝通交流等等,說明夫妻間感情沒有轉好的跡象,可以認定感情確已破裂。通過雙方之間的言行,推斷是否有和好可能,是否感情徹底破裂。
實踐中對於認定感情是否破裂,一般多採取主客觀相結合的認定標準,當事人雙方對感情的意見及客觀證據、行為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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